“公共财政论”的再质疑
张馨的《应从市场经济的基点看待公共财政问题》这篇“答文”(以下简称张文)①及其最近出版的《公共财政论纲》一书,从我们的“质疑文章”(张教授称之为“赵郭文”)中择出的个别词句提出反驳,似乎脱离了我们原文的整体意思,故我们有必要予以澄清,并就此再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对张馨提出问题的简要回答?? 1.“赵郭文将国家多层次化的用意,却似乎是回避‘市场经济’这一最基本的问题”。? 可是,我们在《“公共财政论”质疑》②一文的开篇就说,“既然公共财政论借鉴的是西方财政学,那么,我们就从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及其发展来分析公共财政论”。而且,我们的“国家多层次化”,只是对西方学者的“国家经济作用”“国家观”的概括,况且文中明确指出是“从市场的自我调整速度或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划分国家层次,难道这是“回避市场经济”吗??
张教授在《公共财政论纲》一书的开篇给出的“公共财政”定义,令我们不知所云:“‘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③从这句话来看,“为市场提供”,是否可以理解为“为满足市场需要而提供”;而市场需要就是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怎么又变成了满足“私人需要”的财政?在我们看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可以表述为: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提供(满足)或提供(满足)不足的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
2.“赵郭文通过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二字,来作为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 我们在全文未曾说“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我们只是用“共用”来界定“goods”(物品和服务),从未用“共用”来界定财政。更何况以“共用”或“公共”二字作为肯定或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也未免太表面化和简单化了。?
3.“‘公共产品’一词,赵郭文认为是错误的。”? 我们未曾说“公共产品”这个译名是错误的,“所谓共用品(public goods,‘公共财政论者’把它译为公共产品)是指……”。可见,从我们的意思来看,是翻译为“共用品”还是“公共产品”,并无多大本质差异。?
其实,对“public goods”译名的选择取决于译者对此概念的理解和偏好。我们的译名“共用品”来自张五常的《卖桔者言》,他的阐述简短而精辟。不过,我们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把“共用品”改译为“公益品”,因为在近年来的英文经济学文献中,越来越多地把“public good”与“public goods”混用,而前者可翻译为“公共的利益”,正是汉语中“公益”一词的解释,从而演义为“公益品”。实际上,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的译名的改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共物品→共用品→公益品,体现了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概念的不断思考的结果。?
4.“赵郭文还指出,‘共用品(即公共产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是盛行于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的国家观,’而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从而也否定了公共财政论。这种将公共产品论视为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看法是错误的。”?
谁都知道,在数学上,有些逆定理是不存在的,张教授就是在上述这句话中作了错误的逆推断。我们说共用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而且也一直赞同张五常教授的这种判断,即“在支持政府干预的各种理论中,‘共用品’最湛深”,只是认为它界定的政府干预的领域比较窄。我们没有犯“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这种逻辑错误,而恰恰相反,站在中国市场经济角度否定的是把全部生命托付给“公共产品论”的“公共财政”,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财政论”只能为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里起干预作用奠定理论基础。?
5.“赵郭文关于‘大多数学者以共用品概念界定国家的经济作用最终所要表达的思想是:由于私人单位间的竞争会产生最适结果,因此,公共提供应当保持在最低程度’的说法是不正确的:(1)如果说公共产品国家仅是自由放任的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不产生于自由放任时期的英美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开始对美英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反而是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2)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在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
我们对这三个连续的问题也相应地作出回答。(1)如前所述,共用品国家观是一种从国家的经济作用角度来看的国家学说,是后人 一种总结,不可能产生在当时的社会;就像人们把社会形态区别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而当时处于原始社会的人不可能提出他们的社会正“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一样。(2)共用品理论的提出以及受到重视之所以出现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正是因为当时的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遭到60年代以来兴起的各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包括货币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的极力反对,凯恩斯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受到挑战。这时,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为了维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共用品理论,旨在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政府的介入,至少是共用品的供给就会不足,社会福利水平就会下降。由此我们是否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不是因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而是因为为政府干预经济寻找理论依据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故此,共用品理论属于政府干预理论以及为什么会在60年代兴盛起来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3)至于“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正是因为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从“公共财政”走向“公共经济学”的结果;有些作者在写财政学教科书时,没有把“public finance”改用“public economics”,“那也只是为了避免读者感到生疏的称谓。”(马斯格雷夫语,见上文)更何况“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并不等于“公共产品论”是西方财政学的全部内容。?
6.“政府为弥补市场失效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纠正外部性和自然垄断,干预社会分配和经济周期等,都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性质即共同消费性,所以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公共产品论正是以广义公共产品为对象的,这就使得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西方公共财政学能够容纳财政的公平和稳定等内容。”?
第一,张教授以“共同消费性”作为判断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失偏颇。尽管经济学中有时也把公共产品称为“集体消费物品”,但这时的“集体消费物品”只是公共产品的一种类型。倘若张教授的判断标准——“共同消费性”与西方财政学中所说的“集体(共同)消费性”(collective&n
第二,在西方经济学中,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更是一种资源配置理论,是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理论。至于政府在稳定经济和公平分配方面“所做的工作”(服务),正如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西方人也认为“超出了公用品的概念范围。”可见,不是我们“硬将公共产品局限于资源配置领域”而是张馨教授自己扩大的“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与他提倡的“公共财政”所依据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不一致而已。?
第三,我们还有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要是这种“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成立,它岂不是与“市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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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张馨提出问题的简要回答?? 1.“赵郭文将国家多层次化的用意,却似乎是回避‘市场经济’这一最基本的问题”。? 可是,我们在《“公共财政论”质疑》②一文的开篇就说,“既然公共财政论借鉴的是西方财政学,那么,我们就从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及其发展来分析公共财政论”。而且,我们的“国家多层次化”,只是对西方学者的“国家经济作用”“国家观”的概括,况且文中明确指出是“从市场的自我调整速度或国家对经济的控制程度”划分国家层次,难道这是“回避市场经济”吗??
张教授在《公共财政论纲》一书的开篇给出的“公共财政”定义,令我们不知所云:“‘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或政府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③从这句话来看,“为市场提供”,是否可以理解为“为满足市场需要而提供”;而市场需要就是私人需要,“公共财政”怎么又变成了满足“私人需要”的财政?在我们看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可以表述为: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提供(满足)或提供(满足)不足的共用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
2.“赵郭文通过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二字,来作为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 我们在全文未曾说“只能提‘共用’而不准提‘公共’”;我们只是用“共用”来界定“goods”(物品和服务),从未用“共用”来界定财政。更何况以“共用”或“公共”二字作为肯定或否定“公共财政存在的基本依据”也未免太表面化和简单化了。?
3.“‘公共产品’一词,赵郭文认为是错误的。”? 我们未曾说“公共产品”这个译名是错误的,“所谓共用品(public goods,‘公共财政论者’把它译为公共产品)是指……”。可见,从我们的意思来看,是翻译为“共用品”还是“公共产品”,并无多大本质差异。?
其实,对“public goods”译名的选择取决于译者对此概念的理解和偏好。我们的译名“共用品”来自张五常的《卖桔者言》,他的阐述简短而精辟。不过,我们现在越来越倾向于把“共用品”改译为“公益品”,因为在近年来的英文经济学文献中,越来越多地把“public good”与“public goods”混用,而前者可翻译为“公共的利益”,正是汉语中“公益”一词的解释,从而演义为“公益品”。实际上,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的译名的改变经历了三个阶段:公共物品→共用品→公益品,体现了我们对“public goods(good)”概念的不断思考的结果。?
4.“赵郭文还指出,‘共用品(即公共产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是盛行于经济自由主义时期的国家观,’而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从而也否定了公共财政论。这种将公共产品论视为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看法是错误的。”?
谁都知道,在数学上,有些逆定理是不存在的,张教授就是在上述这句话中作了错误的逆推断。我们说共用品国家是“国家经济作用”的最低层次的国家观,已经很明确地指出了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而且也一直赞同张五常教授的这种判断,即“在支持政府干预的各种理论中,‘共用品’最湛深”,只是认为它界定的政府干预的领域比较窄。我们没有犯“政府干预否定了公共产品论”这种逻辑错误,而恰恰相反,站在中国市场经济角度否定的是把全部生命托付给“公共产品论”的“公共财政”,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财政论”只能为政府在资源配置领域里起干预作用奠定理论基础。?
5.“赵郭文关于‘大多数学者以共用品概念界定国家的经济作用最终所要表达的思想是:由于私人单位间的竞争会产生最适结果,因此,公共提供应当保持在最低程度’的说法是不正确的:(1)如果说公共产品国家仅是自由放任的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不产生于自由放任时期的英美国家?为什么公共产品论开始对美英学术界产生重大影响反而是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2)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在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
我们对这三个连续的问题也相应地作出回答。(1)如前所述,共用品国家观是一种从国家的经济作用角度来看的国家学说,是后人 一种总结,不可能产生在当时的社会;就像人们把社会形态区别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等,而当时处于原始社会的人不可能提出他们的社会正“处于原始社会阶段”一样。(2)共用品理论的提出以及受到重视之所以出现在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的60年代,正是因为当时的西方政府大规模干预社会经济,遭到60年代以来兴起的各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流派(包括货币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的极力反对,凯恩斯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受到挑战。这时,以萨缪尔森为首的“新古典综合派”为了维护凯恩斯的政府干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共用品理论,旨在论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政府的介入,至少是共用品的供给就会不足,社会福利水平就会下降。由此我们是否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不是因为政府大规模干预经济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而是因为为政府干预经济寻找理论依据而产生了共用品理论。故此,共用品理论属于政府干预理论以及为什么会在60年代兴盛起来就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的。(3)至于“为什么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当代西方财政学,仍然可以包含政府干预公平和稳定的内容”,正是因为西方财政学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从“公共财政”走向“公共经济学”的结果;有些作者在写财政学教科书时,没有把“public finance”改用“public economics”,“那也只是为了避免读者感到生疏的称谓。”(马斯格雷夫语,见上文)更何况“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并不等于“公共产品论”是西方财政学的全部内容。?
6.“政府为弥补市场失效提供的所有公共服务,包括政府纠正外部性和自然垄断,干预社会分配和经济周期等,都具有公共产品的基本性质即共同消费性,所以它们都属于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公共产品论正是以广义公共产品为对象的,这就使得以公共产品论为核心理论的西方公共财政学能够容纳财政的公平和稳定等内容。”?
第一,张教授以“共同消费性”作为判断公共产品的属性有失偏颇。尽管经济学中有时也把公共产品称为“集体消费物品”,但这时的“集体消费物品”只是公共产品的一种类型。倘若张教授的判断标准——“共同消费性”与西方财政学中所说的“集体(共同)消费性”(collective&n
bsp;consumption)或“联合(共同)消费性”(joint consumption)并无二样的话,而他们的“collective consumption”或“joint consumption”更多的是指非排他性(nonexclusion),那么,张教授的标准只是两个判断标准(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一。?
第二,在西方经济学中,共用品理论是一种政府干预理论,更是一种资源配置理论,是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理论。至于政府在稳定经济和公平分配方面“所做的工作”(服务),正如我们在上一篇文章中所说,西方人也认为“超出了公用品的概念范围。”可见,不是我们“硬将公共产品局限于资源配置领域”而是张馨教授自己扩大的“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与他提倡的“公共财政”所依据的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不一致而已。?
第三,我们还有一个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要是这种“广义的公共产品范畴”成立,它岂不是与“市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