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
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网络经济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判断。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数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其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甚至完全丧失,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第三,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上进一步采取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研究相关税务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利益,不能够“永久免税”;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过高的税收负担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既要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努力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并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吸取国际上先进经验,构建适应我国网络经济的税法框架,以求维护国家利益。
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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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货币计量手段的巨大冲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也是税收的主要计量手段。然而,网络经济中,知识和人才日益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宝贵资源,企业和公众越来越重视经营战略、技术开发、信息沟通、人才储备、地理位置、产品的信誉度、环境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等非货币性因素,网络导致信息的畅通,进一步导致企业形象宣传的地位大大上升,由此增加的“商誉”成了企业最重要的经济收益之一,然而,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这些因素和相应经济收益却是难以用货币简单度量的,也谈不上纳税,对于货币性收益业务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冲击了税负公平原则。
二、应对网络经济的若干税收对策
税务实践和理论是特定经济环境的产物,应当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笔者认为,税务立法应该首先体现鼓励网络经济的精神:对于网上形成的有形产品的交易,可以参照传统税法征税,而对于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则应该尽量体现既完善税法、又“轻税薄赋”的思想。建议税收对策遵循以下原则:
1、纳税人的认定要遵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税人实质上是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的范围的一种限定,要从以往强调形式上的静态纳税实体的观念转变为本质上的动态纳税实体观念。比如针对网上形成的应税交易,不管其有多少个部门或多少个独立的企业所组成或参与,或者是虚拟公司之间,只要存在经济利益的转移,或曾经发生过应税行为或项目,其实质就是纳税人;针对“无纸化货币”交易的特点,税务机关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设想建立“网上交易即时税务监控系统”,跟踪记录电子商务;对于虚拟公司等纳税主体的不稳定性趋势,可以采取“逐日网上纳税”方法,力求做到“即时公平征税”。
2、针对税种确认和现行税法体系受到的挑战,应该及时加强相关的研究,适时制定相应的税务法律规定。总的来说,确认税种时,应该体现交易的实际收益者承担税负的原则,而相应的税法体系应该体现鼓励电子商务的精神。
然而,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税务立法是与世界紧密相关的。目前各国关于网络经济的立法问题仍然存在分歧。从1999年WTO美国西雅图会议看,美国作为世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主张除了有形商品外,销售无形产品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另外关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认为,居民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难以适用。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遭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一致反对。但国际上达成共识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种,以确保税收的简便、中性和稳定,以及鼓励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积极研究相关税务方针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在国际电子商务中的利益,不能够“永久免税”;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过高的税收负担成为其发展的阻碍,否则,会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过程中被淘汰出局。因此,既要遵循国际上已达成共识的税收中性原则,保护合理的商业预期,促进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又要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利益出发,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努力进行相关税收问题的研究,并且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吸取国际上先进经验,构建适应我国网络经济的税法框架,以求维护国家利益。
3、对于利用网络手段实现转移定价和有关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网络形成的有形商品交易,应该加强国内各地区和各国之间的协调,加强统一的网络税务监控和征收管理。
4、对于单一货币计量手段在网络经济中对于税负公平等税收原则造成的冲击,由于一方面非货币性经济因素影响越来越大,另一方面非货币性计量手段却不够成熟,所以,这既是一个复杂的税务问题,又是一个难以简单回答的会计学和经济学难题,需要我们在坚持货币计量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入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刘飞焱《管理会计技术方法的变迁基于网络经济冲击的思考》(《财会月刊》2001年第2期)
2、孙铮、韦华宁《试论信息时代会计假设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财经研究》2000年3月)
3、符大海、龚丰产《会计主体假设初探》(《财会月刊》2000年第6期)
4、贾绍华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 》(《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税务学报》2001年第4期)
5、程永昌、王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
6、粱平、徐晨《网络贸易与税收对策研究》(《税务研究》2000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