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口退税制度的法理基础
陷,导致应征未足额征收与出口骗税并存,相应欠退税现象也就日益严重。出口欠退税与出口骗税会导致效率的损失,不符合出口退税中性的要求。这次改革针对这些现状,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新机制,引入地方政府退税方面的责任,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累进欠退税由中央负担,目的就是要解决出口欠退税与出口骗税问题,尽量减少效率的损失,实现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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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税制改革之是否成功,需要三个标准来判断:(1)税制改革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政府确立的目标;(2)税制改革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而不需要频繁变动;(3)税制改革产生的合意的或不合意的副产品的程度如何。这些标准,对出口退税制度也同样适用。此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的成效如何?是否做到了税收中性与税收调控的有机结合,我们拭目以待。
注释:
① 陈共主编:《财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版,第177页。“
② 刘溶沧、马王君:《税收中性:一个理论经济学的分析》,载《涉外税务》1999年第1期。
③ 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第212页。
④ 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507—508页。
⑤ 总体而言,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率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前主要是调低退税率,而1997年以后主要是调高出口退税率。详细情况,可参见朱大旗编著:《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 4月第1版。
⑥具体内容详见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大旗 李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