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问题研究
我国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问题研究
王秀英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摘要:政治合法性问题是各个时期、各个政权都要面对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关系到该国的稳定和发展。本文重新界定了政治合法性的涵义,考察了我国当下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及其化解之道。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任何一种政体的稳定与安宁也依赖于政治参与水平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强化政治合法性的角度出发,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建立有序的政治制度的方式最终达成政治安定,实现社会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政治稳定;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
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概述
(一)合法性的涵义
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各门科学特别是政治科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也是政治学中有关国家理论和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价值。
国内外对政治合法性的含义认识。国内学者主要是从民众与统治者间的关系上去把握。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也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政治统治行为的认可。”学者所用的概念在具体的表述虽有所差别,但都抓住了政治合法性最核心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了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这便是政治合法性的内涵。马克思·韦伯认为“合法性就是人民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哈贝马斯认为:“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具有道德上良好的品质,并且应该借此得到承认’的问题。”他把合法性与政治秩序联系起来,并认为合法性只能应用于政治领域。
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内涵有两方面:一是人民对统治者的认同与支持;二是人民的这种认同与支持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统治者的统治进行事实性和价值性评价。据此,政治合法性可定义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指占社会大多数的民众在自然状态下对统治者统治的理性的发自内心的一种认同、认可与支持。
(二)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第一,政治统治权力的获取必须具备政治合法性。从积极方面看,如果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具备政治合法性,那么人民群众就会认同并且支持统治者的统治,其统治地位就会因此更加巩固和持久。从消极方面看,如果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缺少甚至不具备政治合法性,则人民群众对其统治就怀着不合作的态度,甚至采取对抗的行为或者反动的行动,统治地位也因此会动摇以致崩溃。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具有非常稳固的地位,其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当家做主权利,具有极强的政治合法性。
第二,政治统治的持续进行也需要政治合法性。“‘现代化有助于稳定,而现代化却孕育了不稳定’这一命题潜在的指明了: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首要的不是自由问题,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统治与被统治从来就是相对应的概念,统治者的统治需要靠被统治者贯彻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来实现,以达到自己的统治目标。因而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直接就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又将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为缺乏政治合法性的政府,往往主要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其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政治统治因为政治合法性的缺乏而无法持续下去。
二、达成政治稳定的路径分析
(一)政治参与
关于政治参与的概念,中外政治学界有不同的解释。这里主要从政治参与主体和性质两方面来分析它对政治合法性的促进作用,最终达到政治稳定的状态。
在政治参与主体上,广义上包括政治系统中的所有角色,即政治领袖、政府官员、政党、利益集团和公民等。狭义的观点则认为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和改变政治职业者的决策,所以“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活动,不包括官僚、政治家和院外活动家作为职业进行的各种活动。”它表明了政治参与者的政治活动具有非职业性的特点。从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在政治活动中,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的权利,激发他们的热情,参与到政治事务中来。这样既可以充分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彰显其合法的权利,又可以参政议政,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的获得,从而实现稳定发展。
在政治参与的性质上,狭义的观点强调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认为政治参与必须通过正规而合法的程序和渠道来实现,超越法律程序的政治参与是不被认可的。广义的观点则认为合法与非法的界定随着时空的转变而不断的变换,政治参与应是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的集合。当一个国家所提供的合法渠道不能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真正实现时,或者在出现重大的政治危机时,人们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合法的、不理性的参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要求和诉求。为此,我们应从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提倡有序的,理性的,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政治参与行为。
(二)政治制度化
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评价标准就是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任何一个复杂社会,都存在种种社会势力,如前现代的种族、宗教集团和现代的阶级、技术集团,同时也存在着某种政治组织,负责维持秩序,排解纷争,选择领袖,从而需要在诸势力之上建立一种政治共同体。但各时期政治共同体所达到的水平是不同的,这种差别反映了构成该社会的诸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水平,取决于这些集团成员从属 《我国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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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英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摘要:政治合法性问题是各个时期、各个政权都要面对的问题。一个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是否牢固直接关系到该国的稳定和发展。本文重新界定了政治合法性的涵义,考察了我国当下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及其化解之道。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是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任何一种政体的稳定与安宁也依赖于政治参与水平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从强化政治合法性的角度出发,激发公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建立有序的政治制度的方式最终达成政治安定,实现社会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政治稳定;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
一、政治合法性的理论概述
(一)合法性的涵义
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各门科学特别是政治科学研究的核心课题之一,也是政治学中有关国家理论和民主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价值。
国内外对政治合法性的含义认识。国内学者主要是从民众与统治者间的关系上去把握。有学者认为:“政治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而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也有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全体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对政治统治行为的认可。”学者所用的概念在具体的表述虽有所差别,但都抓住了政治合法性最核心的内涵。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政治体系客观上获得了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与服从,这便是政治合法性的内涵。马克思·韦伯认为“合法性就是人民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哈贝马斯认为:“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根据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这是一个‘相信结构、程序、行为、决定、政策的正确性和适宜性,相信官员或国家的政治领导人具有道德上良好的品质,并且应该借此得到承认’的问题。”他把合法性与政治秩序联系起来,并认为合法性只能应用于政治领域。
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内涵有两方面:一是人民对统治者的认同与支持;二是人民的这种认同与支持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统治者的统治进行事实性和价值性评价。据此,政治合法性可定义为:在现代民主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指占社会大多数的民众在自然状态下对统治者统治的理性的发自内心的一种认同、认可与支持。
(二)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关系
第一,政治统治权力的获取必须具备政治合法性。从积极方面看,如果统治者的政治统治具备政治合法性,那么人民群众就会认同并且支持统治者的统治,其统治地位就会因此更加巩固和持久。从消极方面看,如果统治者的政治统治缺少甚至不具备政治合法性,则人民群众对其统治就怀着不合作的态度,甚至采取对抗的行为或者反动的行动,统治地位也因此会动摇以致崩溃。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具有非常稳固的地位,其原因在于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人民当家做主权利,具有极强的政治合法性。
第二,政治统治的持续进行也需要政治合法性。“‘现代化有助于稳定,而现代化却孕育了不稳定’这一命题潜在的指明了: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首要的不是自由问题,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统治与被统治从来就是相对应的概念,统治者的统治需要靠被统治者贯彻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来实现,以达到自己的统治目标。因而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直接就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态度,而这一态度又将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因为缺乏政治合法性的政府,往往主要靠暴力(强制力)来维持统治,其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重新构建,政治统治因为政治合法性的缺乏而无法持续下去。
二、达成政治稳定的路径分析
(一)政治参与
关于政治参与的概念,中外政治学界有不同的解释。这里主要从政治参与主体和性质两方面来分析它对政治合法性的促进作用,最终达到政治稳定的状态。
在政治参与主体上,广义上包括政治系统中的所有角色,即政治领袖、政府官员、政党、利益集团和公民等。狭义的观点则认为政治参与的目的是为了影响和改变政治职业者的决策,所以“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的政治活动,不包括官僚、政治家和院外活动家作为职业进行的各种活动。”它表明了政治参与者的政治活动具有非职业性的特点。从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在政治活动中,应当通过法定的程序赋予公民广泛的政治参与的权利,激发他们的热情,参与到政治事务中来。这样既可以充分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彰显其合法的权利,又可以参政议政,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合法性的获得,从而实现稳定发展。
在政治参与的性质上,狭义的观点强调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认为政治参与必须通过正规而合法的程序和渠道来实现,超越法律程序的政治参与是不被认可的。广义的观点则认为合法与非法的界定随着时空的转变而不断的变换,政治参与应是合法参与和非法参与的集合。当一个国家所提供的合法渠道不能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真正实现时,或者在出现重大的政治危机时,人们往往会采用一些不合法的、不理性的参与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政治要求和诉求。为此,我们应从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提倡有序的,理性的,符合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政治参与行为。
(二)政治制度化
政治制度的合法性评价标准就是公众对政治制度的认同与忠诚的程度。任何一个复杂社会,都存在种种社会势力,如前现代的种族、宗教集团和现代的阶级、技术集团,同时也存在着某种政治组织,负责维持秩序,排解纷争,选择领袖,从而需要在诸势力之上建立一种政治共同体。但各时期政治共同体所达到的水平是不同的,这种差别反映了构成该社会的诸社会势力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亨廷顿认为,一个社会的政治发展水平,取决于这些集团成员从属 《我国政治合法性与政治稳定的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