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日益增加的物质文化生活资料需求。邓小平说,“我们革命的目的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离开了生产力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人民生活的改善,革命就是空的。”“社会主义不发展经济,还叫什么社会主义!革命就是要解放生产力。”“我们采取的所有开放、搞活、改革等方面的政策,目的都是为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第二,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国力才能增强,主权才能巩固,人们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才能提高。邓小平说:“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我们搞改革开放,要有两手:一手搞改革开放;一手搞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两手中最核心的是发展生产。”1984年在谈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时,他说:“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
第三,经济工作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曾一再把经济工作看作“最大的政治”,“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这一思想最终在党的十三大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抓经济建设,实现经济权利,是这条基本路线的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为了保障经济建设这个中心。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再次语重心长地说:“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第四,要讲全国人民的经济权利即要讲“共同致富”。“共同致富”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经济发展并享受其成果。邓小平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保证全国人民享有经济权利的所有制基础。邓小平反复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遵循两条最重要的原则,第一,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第二,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在人权的社会保障上强调维护社会稳定
务必要维护和保持国家的社会稳定以保障人权,这是贯穿于邓小平人权思想中的又一个重要标准。社会稳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整体处于一种有序的良性运行状态,社会各要素能相互协调发生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是人权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只有保持社会稳定,国家才能有秩序地组织生产,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一个包括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民族和种族的平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废人的权利等等在内的有机的权利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生存是前提,发展是基础。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实现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以不断满足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资料的需求。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邓小平指出:“第三世界国家要求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来摆脱贫困。政治不安定,谁还有精力搞饭吃?更谈不上发展了。”
其次,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障人民和平权利的实现。适应时代和世界各国人民的要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宣言强调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根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世界各国人民要享有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在国际上必须团结起来“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各国都要尊重人权,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稳定。没有国内的社会稳定,人民就不可能享有国内和平权利和人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发生动乱,民族矛盾尖锐,武装冲突迭起,战火连绵,成千上万的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没有丝毫的人权可言。
再次,社会稳定还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政治权利是最早提出来的人权内容。在现代人权观中,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政治民主、政治自由、政治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尤为需要在社会稳定的状态下,进行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通过国家的有力执法加以保障。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就是一方面要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依法打击各种各样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其宗旨都是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是为了现实人民应该享受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使全国人民能集中力量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建设就十分重要。邓小平反复强调了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而真的发生大动乱,“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所以我们不允许发生国内动乱。“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
上述四条就是邓小平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重要人权标准。我们在开展国内外人权斗争特别是在进行国内人权建设时,应始终坚持这些标准。坚持这些标准,将有力促进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较好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2,5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4]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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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有效捍卫国家主权和搞好精神文明建设。经济是基础。只有经济发展,国力才能增强,主权才能巩固,人们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才能提高。邓小平说:“中国能不能顶住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压力,坚持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关键就看能不能争得较快的增长速度,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我们搞改革开放,要有两手:一手搞改革开放;一手搞四个坚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两手中最核心的是发展生产。”1984年在谈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时,他说:“物质是基础,人民的物质生活好起来,文化水平提高了,精神面貌会有大变化。我们对刑事犯罪活动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还要继续打击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翻两番、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
第三,经济工作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工作。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曾一再把经济工作看作“最大的政治”,“是压倒一切的政治问题”。这一思想最终在党的十三大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抓经济建设,实现经济权利,是这条基本路线的核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是为了保障经济建设这个中心。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再次语重心长地说:“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基本路线要管一百年,动摇不得。只有坚持这条路线,人民才会相信你,拥护你。谁要改变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老百姓不答应,谁就会被打倒。”
第四,要讲全国人民的经济权利即要讲“共同致富”。“共同致富”就是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经济发展并享受其成果。邓小平说:“共同致富,我们从改革一开始就讲,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保证全国人民享有经济权利的所有制基础。邓小平反复强调,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遵循两条最重要的原则,第一,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第二,坚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四、在人权的社会保障上强调维护社会稳定
务必要维护和保持国家的社会稳定以保障人权,这是贯穿于邓小平人权思想中的又一个重要标准。社会稳定,主要表现为国家整体处于一种有序的良性运行状态,社会各要素能相互协调发生作用,共同推动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是人权实现的必不可少的条件。首先,只有保持社会稳定,国家才能有秩序地组织生产,保障人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一个包括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发展权利,民族和种族的平等权利,妇女、儿童和残废人的权利等等在内的有机的权利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生存是前提,发展是基础。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的实现最重要的是发展经济,以不断满足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资料的需求。要发展经济就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邓小平指出:“第三世界国家要求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来摆脱贫困。政治不安定,谁还有精力搞饭吃?更谈不上发展了。”
其次,只有社会稳定才能保障人民和平权利的实现。适应时代和世界各国人民的要求,198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庄严宣布:“全球人民均有享有和平的神圣权利”。“维护各国人民享有和平的权利和促进实现这种权利是每个国家的根本义务”。宣言强调指出:“没有战争的生活是促进各国福利、发展和进步,并充分实现联合国宣布的各种权利和人类根本自由的首要国际先决条件”。保持社会稳定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呼声。世界各国人民要享有和平生活的固有权利,在国际上必须团结起来“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国与国之间应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在国内,各国都要尊重人权,反对动乱,维护社会的稳定。没有国内的社会稳定,人民就不可能享有国内和平权利和人权。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由于发生动乱,民族矛盾尖锐,武装冲突迭起,战火连绵,成千上万的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没有丝毫的人权可言。
再次,社会稳定还是人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政治权利是最早提出来的人权内容。在现代人权观中,政治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当享有的政治民主、政治自由、政治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的实现尤为需要在社会稳定的状态下,进行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通过国家的有力执法加以保障。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就是一方面要用法制来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就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依法打击各种各样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所进行的一切工作其宗旨都是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是为了现实人民应该享受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努力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使全国人民能集中力量一心一意搞现代化建设就十分重要。邓小平反复强调了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把它提到了“压倒一切”的高度。他指出:“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而真的发生大动乱,“一打内战就是血流成河,还谈何‘人权’?”所以我们不允许发生国内动乱。“今后如有需要,动乱因素一出现,我们就采取
严厉手段尽快加以消除”。
上述四条就是邓小平思想中一以贯之的重要人权标准。我们在开展国内外人权斗争特别是在进行国内人权建设时,应始终坚持这些标准。坚持这些标准,将有力促进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较好实现中国人民的人权。
【参考文献】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1982,5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4]邓小平思想年谱(1975-1997)[M].
[5]邓小平文选.第3卷[M].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
《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