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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关 键 词】邓小平/人权/思想/一贯性 
【 正 文 】 
1981年2月,邓小平在为英国培格曼出版公司编辑出版的《邓小平副主席文集》作序中说:“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从人权角度说,邓小平的一生就是为争取、实现、捍卫国家人民的人权而斗争的一生。他进行的这一斗争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尤为突出。粗略统计,在正式出版的邓小平的著作中,仅在1979年到1990年12月期间,针对国内外在人权问题上的激烈斗争,邓小平就有8次直接论述了人权问题。他极其简明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的人权标准并始终如一的坚持这些标准。掌握这些重要标准,我们就能在实践中更好地坚持尊重人权、捍卫主权、反对霸权的基本原则,努力实现和保障人民的人权。 
一、在人权主体上坚持全国人民是人权的主体 
人权作为一种思想观念,是在17-18世纪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首先提出来的。例如,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果不得本人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利。”[1]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仅从表面看,这种人权思想具有普遍性和超越国界性,似乎是提出了自由、平等、独立等人权是所有人类成员都能同时享有的天然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的主体是所有的人。但无论从人权发展的历史还是从人权的现状看,人们对人权的看法和人们享受到的实际权利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人权理论和人权的具体实现有着明显的阶级性。事实上,洛克、卢梭等资产阶级思想家最初提出的人权思想主要是代表在封建社会发展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制度和封建统治阶级提出的一种权利要求,其人权主体正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只不过他们是借用了“全民”这一旗帜提出了资产阶级一个阶级的特殊人权要求而已。 
当代世界对人权问题的看法,我们同西方世界也存在着严重分歧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西方世界力图把它们的人权标准强加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力图强加于社会主义的国家。从1990年到2000年11月期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9次利用所谓“人权问题”提出反华提案,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以人权为武器,搞垮中国的社会主义,改变中国的发展方向。我们则针锋相对,一直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标准,宣传我们在人权问题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坚决反对任何人强加于我们的人权标准。在9次较量中我们都取得了胜利。 
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背景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差距很大,各个国家、不同阶级所持的人权观点不尽一致,各个国家的人们实际享受到的具体权利和自由存在着差别或很大差别,这本来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因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所以邓小平说:当代“世界上所谓人权问题,各有各的解释。”[4]而“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对于人权问题,历来有自己的看法。”[5]也就是说历来有自己的标准。 
邓小平的人权观首先就在于对人权主体的看法与西方世界不同。他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这一基本原理出发提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6]这就鲜明地指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标准首先就是人权主体标准,马克思主义讲人权是讲多数人的人权,是讲全国人民的人权。我国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一再说明,我们实行的政策对不对,归根到底要看人民收入是否增加,人民的生活是否逐步地好起来。要实现和保障全国人民的人权,就必须反对极少数人破坏多数人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对极少数人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惩处。邓小平说:“对搞资产阶级自由化并且触犯了刑律的人,不严肃处理是不行的。”“要坚决打击那些专门扰乱社会秩序的极少数人,坚决制止他们的各种不法行为。对于这些人,我们不能允许他们借口保护自己的什么人权,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的利益。”“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 
二、在人权与国权的关系上坚持国权重于人权 
是国权重于人权,还是人权高于国权,是我们和西方世界在人权标准问题上的另一个重要分歧。“国权重于人权”是邓小平社会主义人权思想的又一个一以贯之的标准。针对西方世界极力鼓吹的“人权至上”、“人权高于国权”的谬论,邓小平明确提出了“国权重于人权”,必须坚决捍卫主权、反对霸权、尊重人权的基本原则。他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 
国权就是国家的独立自主权,是指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解决对内对外各种事务和管理国家的权力,表现为国家对国内事务具有最高权力,对国外事务具有独立自主能力。国权是一国之内个人一切人权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根本保证。从人权的历史和现实看,各国人们所享受到的权利和自由,都是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由国家组织实施予以实现,并由国家执法机关加以保障的。一个国家如果沦为它国殖民地或附庸,丧失了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就根本无从谈论实现和保障该国人民的人权。 
国权重于人权还在于,当一个国家的人权遭到其他国家损害践踏时,特别是受到其他国家、民族的侵略时,只有主权国家才可能利用国际法积极开展外交斗争,揭露他国的违法和违犯人权的行为,争取世界人民的支持。 
要捍卫国权,保证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国家必须尊重和发展国内人民的人权。国权和人权是一种辩证统一关系。人权虽然受制于国权,但人权又能反作用于国权,人权的实现和保障工作做得好,就能巩固国家的主权。人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看到了国家制度的好处,他就会拥护政府,同一切破坏国家主权的行为作斗争,从而巩固国家的独立自主权。邓小平说:“一定要使人民得到实惠,得到看得见的物质利益,从切身经验中感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值得爱。”这样我们国家的安全、稳定就有保证。 
要做到捍卫国权,保障国家的独立自主权,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联合起来坚决反对西方国家推行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近年来西方世界一再利用这样那样的所谓人权问题对中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动“人权外交”攻势,动不动就进行制裁,甚至悍然于1993年3月发动了对南斯拉夫的武装侵略战争,用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垃夫大使馆,其实质都是以其经济军事实力为基础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企图用西方世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念、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妄图使他们放弃国家的独立自主权,放弃民族统一,放弃自己选择的发展道路,把过去不能控制的国家纳入他们的势力范围,以达到资本主义一统天下的目的。邓小平生前在与各国来华的各种人士谈话中反

复强调了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国权的极端重要性,反复提出我国外交政策的“第一条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反复提出我们发展中国家一定要有“民族自尊心”,要“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不然“国家是立不起来的”,国权和人权都要丧失。 
三、在人权内容上强调经济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 
讲人权归根到底是讲人们的经济权利,是讲努力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贯穿于邓小平人权思想的一个重要标准。 
经济权利是国家和个人参与经济发展并享受其发展成果的权利,它是决定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首先享有经济权利,人权内容中的其他权利才能实现。邓小平在人权内容上强调经济权利是最基本的权利,其思想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实现人民的经济权利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目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进行革命的直接原因就是获得生存所需要的基本物质生活资料。革命成功后诞生的无产阶级政权,首先就是抓恢复和发展经济的工作,保障对人民基本物质生活资料的供给。政权巩固后,则要始终注重发展经济,不断满足人民

《试论邓小平人权标准的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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