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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到来的保荐人


一种必要补充。
  与英国AIM不同,法国的保荐人要作为保荐对象的做市商。在保荐对象上市时,就要为保荐人预留一定数量的证券用来做市。履行做市商责任的保荐人可以不只一个。在不可能做市事件(如价格波幅过大,公司有重大消息)发生时,保荐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请取消其做市义务。
  意大利实行专家坐庄制,只能有一个由保荐对象指定的保荐人为其上市证券的做市专家,做市专家的职责是报出连续的买价和卖价,且买卖价差不能超过交易所的限制水平,同时也负责大宗交易的指令管理。
    证券公司要“送”多久?
  在上市保荐制度下,证券公司不仅要将企业扶上马,而且还要送上一程:各国二板市场对保荐人的任职期限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
  保荐人的保荐期限通常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发行人准备和申请上市时,在这段时间里,保荐人主要是协助发行人进行有关申请上市的工作和对发行人进行上市前的辅导;第二阶段是发行人上市后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保荐人主要帮助发行人规范运营,通常这段时间为发行人上市后该会计年度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一到两年;第三阶段是发行人以后持续上市的时间,这段时间有的证券交易所没有法定要求,而有的交易所则要求在发行人上市的所有时间内都必须有保荐人。
  通常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是由同一保荐人担任,但第三阶段则保荐人可能会发生变化。不同的交易所对保荐人期限的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求发行人在第一阶段有保荐人即可,有的不但要求发行人第二阶段要有保荐人,同时也要求或建议发行人在第三阶段继续聘请保荐人。一般而言,交易所赋予保荐人的职责越大,要求发行人聘请保荐人的期限也就越长。英国AIM、香港创业板、加拿大CDNX的保荐人责任较大,而他们的保荐期限也较长。
  另一方面,虽然大多数二板市场要求保荐人在保荐对象上市后依然保持一段时期的保荐责任,即保荐人保荐责任有持续性要求,但在持续期间保荐人的保荐责任重点各个二板市场是不尽相同的。英国AIM和香港创业板主要注重于保荐人对保荐对象信息披露的监督;加拿大CDNX则是关注在保荐对象发生重大变化或事件时(如发生兼并收购、重大人事变化等),保荐人对保荐对象应作相应的调查并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国新市场规定三年的保荐期限主要是要保荐人在这三年为保荐对象做市,三年期满后,保荐人可自行决定停止做市;阿姆斯特丹新市场则不仅要求在保荐对象上市头三年内保荐人为其做市,还要求保荐人对保荐对象持续进行有关上市规则的辅导。
    谁来监督保荐人?
  由于保荐人的责任重大,如果保荐人不能很好地履行其义务或利用保荐人地位进行违法、违规活动,这将会对市场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因此证券监管当局对保荐人的监督是非常重要的。证券监管当局对保荐人的监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对保荐人持续资格的监督;二是对保荐人是否利用保荐人地位违规或不当得利的监督;三是对保荐人的证券做市行为的监督。
  对保荐人持续资格的监督比较简单,就是看中介机构在获得保荐人资格后,是否一直都满足保荐人持续资格的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是三个方面:资本、从业人员以及良好的经营记录。如果这三个方面中任一个方面出现问题,则保荐人需向交易所报告,并不得从事新的保荐人业务。一般对保荐人持续资格的监督是由交易所通过对保荐人的会员或保荐人资格的年检来完成的。
  由于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密切关系,与普通投资者比,保荐人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因此证券监管当局对保荐人的监督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防止保荐人和保荐人的从业人员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不正当得利。在监管方式方面主要是要求保荐人建立完善的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和防火墙制度以及准确完整披露保荐人和有关人士与发行人相关的利益。
  加拿大CDNX市场从部门、人员以及办公场所、设备等各个方面对保荐人内部的信息管制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要求。香港创业板规定,保荐人在确定其董事、雇员及其关联人士的利益后,应该披露保荐人、董事、雇员及其关联人士在发行人的利益或因发行人上市可能获得的其他利益。包括应披露保荐人及其董事、雇员和关联人士在发行人或发行人集团内任何其他公司的证券权益等。发行上市人的年报及周年账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也须载有发行人的保荐人最新利益的全面及准确的详情。如出现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以致妨碍或可能妨碍保荐人公正地向发行人提供合格的意见,则保荐人不可继续代表发行人。
  对有证券做市义务的保荐人来说,监管部门还会对其做市行为进行监督。除了按照对一般做市商或经纪商的监督程序对保荐人进行监督外,监管当局还会特别注意保荐人是否利用了其信息优势而在二级市场上不正当牟利。
  从对保荐人监督的层次上看,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保荐人的自我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来进行;第二个层次是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通过制定和解释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则来对保荐人进行监督,而这些自律组织同时也受政府证券监管

机构的监督;第三个层次是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保荐人的监督。政府证券监管机构一般按职能分为不同的部门,分别对市场中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进行监督。需要说明的是,一般并没有专门的部门对保荐人进行监督,证券监管机构对保荐人的监督和对其他中介机构(如主承销商)的监督一般都是在同样的程序和部门内进行的。
    如何惩罚违规者?
  如果保荐人违反了交易所规则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面临来自两方面的惩罚:一是交易所或证券监管当局对保荐人的处罚;二是保荐人可能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当交易所或证券监管当局认为保荐人没有认真履行其保荐人的职责时,就可能会对保荐人(包括保荐人的雇员)以相应的惩罚。惩罚的方式主要有私下或公开谴责、取消其保荐人或交易所会员资格及其他相应的从业资格等。如香港证监会于2000年2月24日发表声明,对tom.com认购时出现混乱,保荐人、收款银行及有关公司未作出适当安排表示失望,并要求保荐人提交报告进行解释。
  保荐人不但可能因为本身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由于保荐人要对发行人的很多行为(如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保荐人也可能因为发行人的不当行为而遭到起诉。保荐人在下列情况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共同欺诈。保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无论保荐人是与发行人合谋或放任发行人作假的,保荐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过错责任。保荐人应当知道但因疏忽或懈怠而未能知道的,构成过失,即承担过错责任。
  ●过失推定。美、日、台证券法规规定,对于保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范围外的虚假陈述,应依据推定过失原则承当相应责任,即保荐人自己举证已尽了应有的勤勉尽职、审慎调查的义务,则可免责;如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过失。

《即将到来的保荐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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