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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法治与税收正义


《政治文明与程序宪政》,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3期。

    [8]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9]关于税收程序构成、特征、类型的详细研究,参见拙著:《税收程序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31页。

    [10]根据美国学者和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条款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和“程序性正当程序”两项内容,前者要求任何一项法律都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后者“要求一切权力的行使剥夺私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1]“权利”是与“特权”相对的概念,前者是指通过个人的劳动而产生和获得的财产以及为权利法案所确立的自由,后者是通过政府而获得或者直接由政府所给予的利益。关于美国正当程序革命的有关情况,参见王锡锌、傅静:《对正当法律程序需求、学说与革命的一种分析》,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12]陈瑞华:《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评马修的“尊严价值理论”》,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13]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4]在日本税收法律草案的起草中,日本的政府税制调查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在组成、审议程序、意见被采用上的非民主性,引起一些学者的广泛批评,并主张应从宪法论、人权论的高度来完善税制法案的立案起草过程,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参见[日]北野弘久著,陈刚等译:《税法学原论》(第四版),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126页。

    [15]季卫东:《宪法的妥协性》,载《当代中国研究》第55期。

    [16]有关税收程序性权利的内容,参见拙文:《略论税收程序性权利》,载《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1期。

    [17]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部分。

 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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