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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研究


力却很低。截止2001年底,美国已有40%以上的证券交易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中比较典型的经营模式是以美林和E-trade为代表的。
  美林公司是全美最大的证券经纪行,该公司拥有全国最大的经纪人队伍,其中包括1万多名金融投资顾问,管理着超过500万个客户和账号。该公司从每笔交易获得的佣金收入和提供理财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形成了30%:70%的比例。在美林,传统的渠道业务已逐渐被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业务取代。
  E-trade是全美最大的网络券商,由于其所有业务支撑全部以互联网为基础,所以该公司能够以较低的交易佣金吸引大量的自助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鼎盛时期,自助投资者当然愿意选择价格低廉的渠道服务商,这个背景造就了E-trade模式的神话。但随着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泡沫经济的破灭,加上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甚至出现衰退的迹象,自助投资者越来越需要专业的金融投资服务,因此E-trade的业务也受到了很大的冲击[2]。
  比较以上两种模式可以看到:在强势市场时期,投资者对专业服务的需求并不旺盛,渠道的成本优势可以起到非常明显的提高市场竞争的作用;但在弱势市场时期,不论渠道的成本多么低,随着交易量的萎缩,单纯的渠道服务商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而那些能够提供综合甚至全方位服务的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凭借其强大的专业金融投资服务帮助客户有效地规避风险,因而吸引大量投资者的青睐。
  随着证监会对证券电子商务扶持和监管力度的增加,在不久的将来国内必将出现采用E-trade模式的单纯渠道服务商,这些渠道服务商也必将通过较低的运营成本给国内证券行业的渠道服务业务带来巨大的冲击。面对这样的市场形式,传统券商必须在提高渠道竞争力的同时开拓新的金融服务市场,即通过专业的金融投资顾问服务获得增值服务的回报,并依靠自己的专业优势保护已有的客户群和吸引新的投资者。在一个已经形成同质化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价格竞争可以说是剩下的唯一道路,谁能够抢先开辟出新的市场模式,谁就能率先打破同质化的现状,重新确立自己的行业优势,并在新的一轮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四、中国证券网上交易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前景展望
  网上交易在我国还只是原有委托方式的一种补充,其替代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我们认为以下关键因素制约着网上证券交易的发展。
  1.证券投资客户构成。目前证券市场的主力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网上交易的主要客户群是中小投资者。然而现在的中小投资者又以35岁以上者为主流,互联网对他们而言还是新兴事物。随着新一代在网络中成长的投资者成为市场主流,网上交易必将深入人心。
  2.网上开户、网上资金划转问题。网上交易的一大优势便是打破了时空限制,这意味着办理开户手续以及资金存取都可以方便进行,只需要到附近的银行即可办理一切手续,这在国外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国内却没有这么方便,投资者开户必须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证券营业部去办理。这就使广大农村居民以及所住地区证券营业网点少或根本就没有营业网点的城镇居民,仍然难以利用网上交易所带来的便利加入到股民队伍中来。但随着全国性网上银行以及银证合作的深入,开户和资金流问题将迎刃而解。
  3.个性化程度低,网上服务未能及时跟进。许多券商只是在自己或是他人的网站上建立了一个交易平台,互联网强大的信息服务功能并未发挥出来。虽然大部分券商网站在构建时也都设置了实时新闻、网上交易、专家在线、CALLCENTER、模拟炒股、虚拟社区、个人定制等一整套非常有吸引力的栏目,但在实际运作中,网站提供的服务内容非常有限,原创信息很少,信息重复率高,个性化程度低,对客户的交易决策并未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大部分券商网站实际上只是为其网上证券委托提供了一个技术平台,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证券电子商务有很大差距。
  4.网络安全性与稳定性问题。客观地说,网上交易的安全系数要高于传统的委托方式如电话委托等。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客户委托数据在到达券商交易服务器之前的传输过程中是透明可读的,只要截获这些数据,就能够解读并获取客户的密码以及其他的交易数据等信息。而在网上交易中,客户的私有信息以及交易数据都是经过较长位数的加密,只有交易服务器才能正确识别,而且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获得网上交易资格的券商均采用了安全认证(CA)机制,能够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各方的身份认证,防止假冒和抵赖现象的发展。迄今为止,尚未出现由于网络安全性而引起的网上交易纠纷。尽管如此,网上证券经纪面临的最大威胁仍然是安全问题。
  5.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网上证券交易是一种新的交易方式,涉及到更复杂的利益关系,必须对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更新原有的法规体系,使其适应证券市场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证券法规本身就有待完善,在网络时代还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1)无法可依问题。如网上证券交易需要诸如《数字签名法》的法律,以保证用电子签名代替书面签名的合法性,而我国尚未制定这一法律。(2)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不受时空限制,交易者所在地点不再重要,这就对管辖权和法律选择提出了挑战。(3)相关

法律的冲突问题。我国新制定的《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且许多交易项目的结算也都是通过电子票据来完成的,而我国的《票据法》目前还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4)网上信息披露问题。尽管我国《证券法》对有关信息披露作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是对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合法性尚未加以严格确认,对通过网络发布谣言或其他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的制裁也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条文。(5)法规上的国际协调问题。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这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
  6.规范和监管问题。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适应网上证券交易特点的监管体系。在这一监管架构中,不仅组织结构、参与部门可能会有别于传统的证券监管体系,而且监管工具和手段也会明显不同。其次是监管依据尚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虽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对网上交易的准入和安全问题出台了一些规则,但法规制度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监管的需要。有关网上交易的资格审查、网上交易的技术标准和技术体制、网上交易的信息资源管理、网上交易的市场监管都还缺乏明确、公开、统一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网上安全设施也还只是由各个券商自行设定。再者,对网上交易的开放性认识不足,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协调监管机制。
  网上证券交易的实质推进有赖于整个经济和社会的信息化进程。只有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增加了,上网费用才会逐步降低,上网速度才会逐步加快,网络安全性才会大大提高,网络综合服务才能得到提高,这些都为网上证券交易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基础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证券网上交易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广大证券投资者对增值服务不断要求的结果。随着证券交易佣金浮动制的实行以及互联网设施的发展,网上交易必将成为证券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网上经纪业务将得到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 曾强.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
  [2] David  L  Brown,Kassandra  Bentley.Wall  Street  City:Your  Guide  to  Investing  on 
 the  Web[M].John  Wiley  &  Sons  Press,1997.

《证券电子商务发展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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