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转股”有关问题的探讨
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风险问题,首先要使经济解困。我国目前处于以过剩运行、买方市场、结构失调、需求不足为特征的经济衰退时期,特别是入关后将使我国的通信、电子、汽车、农产品以及金融保险等众多行业面临新的挑战,因此经济大环境不改善,债转股无法达到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其次,社会各界对债转股期望过高,而国有企业的问题不仅是债务问题,而且是内在机制、空耗、产权结构不合理以及外部需求不足而引发的竞争等问题的综合反映,债转股充其量只能在减轻债务负担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使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有一些改观,但幻想实施债转股便能使国有企业整体走出困境的想法,期望值过高,不现实。再次,债转股不能解决国有企业和银行及经济的所有问题。债转股政策实施只能解决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和金融风险依然存在,还需要研究解决办法。债转股政策只是对一部分国有企业有减轻债务负担、优化产权结构的作用,而不能替代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盘活自身的不良资产。此外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1995年以后形成的银行不良贷款依然留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等待解决。最后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成使命的股权退出问题。债转股政策把风险从国有商业银行转移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其成为阶段性持股者,最终需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手段退出股权,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市场与之匹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防止企业通过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不良资产转移交接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程序,及时制止一些企业利用债转股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预见并解决好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风险。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参与债转股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外,还要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二是要消除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而扩大进行债转股的动机。三是要坚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
(三)拟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由于股权是相对于股份制公司而言的概念,而现在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对它们而言,只有债权的概念,没有股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们现在尚不具备债转股的制度基础。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全新的经营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机构,因为它具有一般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功能。它既可以接受或收购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又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入股或参股企业实体,还可以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操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新成立的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原四大商业银行属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组而来的。其人员多来自四大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真正从事过和懂得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并不多,因此在经营机制上很容易沿袭旧的思路和做法。所以,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一定要按市场规律运作,一定要实行能与国际接轨的全新的经营机制,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真正起到盘活金融资产的作用。
(五)债转股要防止一哄而上。
一是要对照债转股的五项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绝不能转“关系股”。二是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开。三是债转股的实施还应配合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四是还要尽快制定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以提高债转股这项政策的可操作性。
(六)经贸委、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涉及到债转股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把债转股工作搞好。
债转股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好”,但债转股的有效实施,还需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真诚合作。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只是银行的事;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也不能认为债转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企业的事。各方利益主体要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这一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债转股工作。
(七)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企业实施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对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出售,这自然应该包括股票上市,而且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股票上市还应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现的最佳和最主要方式。所以,为了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巨额股权,国家必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增加资金来源,增强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鹤壁分行)张艳峰,骆波,王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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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可高估债转股的作用,它只是给国有企业提供了摆脱困境、寻求发展的良好契机。企业最终扭亏为盈,关键在于能否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相关改革,能否彻底根除导致国有企业步入困境的体制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目前要在完善债转股制度上加大力度,使这一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一)防止企业通过债转股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发生。
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不良资产转移交接过程中,主动向企业和地方政府做好各项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操作程序,及时制止一些企业利用债转股随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预见并解决好债转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道德风险。
一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参与债转股企业的重大事务决策外,还要对其日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二是要消除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率而扩大进行债转股的动机。三是要坚持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的原则。
(三)拟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由于股权是相对于股份制公司而言的概念,而现在拟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基本上都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对它们而言,只有债权的概念,没有股权的概念,也就是说它们现在尚不具备债转股的制度基础。要实施债转股,首先就必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与制约机制,使国有企业直接面向股东,对股东负责,改变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的现状,为实施债转股奠定必要的制度基础。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全新的经营机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机构,因为它具有一般商业银行不具备的功能。它既可以接受或收购商业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又可以作为投资主体入股或参股企业实体,还可以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运营操作,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新成立的这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均是由原四大商业银行属下的信托投资公司改组而来的。其人员多来自四大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真正从事过和懂得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并不多,因此在经营机制上很容易沿袭旧的思路和做法。所以,新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上一定要按市场规律运作,一定要实行能与国际接轨的全新的经营机制,以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真正起到盘活金融资产的作用。
(五)债转股要防止一哄而上。
一是要对照债转股的五项条件严格把关,慎重筛选,绝不能转“关系股”。二是在实施债转股过程中,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稳步推开。三是债转股的实施还应配合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战略布局。四是还要尽快制定一个可量化的实施细则,以提高债转股这项政策的可操作性。
(六)经贸委、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等涉及到债转股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共同把债转股工作搞好。
债转股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利好”,但债转股的有效实施,还需社会各方利益主体的真诚合作。对于企业而言,不能认为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只是银行的事;而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面,也不能认为债转股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只是企业的事。各方利益主体要站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脱困这一战略的高度来把握债转股工作。
(七)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企业实施债转股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适当时候必将对其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进行出售,这自然应该包括股票上市,而且从长远发展的眼光看,股票上市还应该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现的最佳和最主要方式。所以,为了盘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巨额股权,国家必须大力发展证券市场,扩大市场规模,增加资金来源,增强证券市场的承受能力。
作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鹤壁分行)张艳峰,骆波,王湘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