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认为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因为(1)结果加重犯要取决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所有符合结果加重犯基本条件的犯罪,都规定为结果加重犯。(2)牵连犯必须是具有两个以上独立成罪的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但是,在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3 )转化犯应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对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可以转化,因此主张转化犯也是不合适的。之所以主张为牵连犯,原因是: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即伤害、杀人行为。这一行为既触犯抗税罪,又触犯伤害、杀人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符合想象竟合犯的行为特征。根据一般刑法理论,对想象竟合犯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在此应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注释」
[1]黄河、张相军、黄芳、邹绯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48页。
[2]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3]转引自王作富主编:《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
[4]]李伟:《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0页。
[5]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页。
[6]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7页。
[7]刘岩主编:《刑法适用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年版,第98页。
[8]林亚刚:《抗税罪新论》,《法律科学》1993年第2期。
[9]张明楷:《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 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141—142页。
[10]陈兴良主编:《刑法新罪评释全书》,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265—266页。
薛东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