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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就是税收的管制法,这部法律主要内容是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登记、税务强制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主要集中于纳税主体),这些内容都围绕税收管理而展开并服务于税务管理。近几年,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发展,税收领域呈现出法治化、民主化趋势,税收立法也逐渐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表现在立法中,便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保持原有体系的前提下,增加了征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和纳税主体的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当然,历经数次修改后,《税收征收管理法》仍留有缺憾,一些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无论如何,税收立法的民主化是大势所趋,《税收通则》应当体现权利本位的价值导向,《税收通则》绝不能再度成为税收管制法。在《税收通则》的立法过程中,国内几位税法方面知名学者提供的专家建议稿,可谓体系严整、内容精密。但内容设计或多或少都保留着旧的管制法模式,如有学者提出的《税收通则》的建议稿内容框架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收管理体制。第三章,税收管辖权。第四章,税务主管机关。第五章,纳税人。第六章,税收征管。第七章,税收监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7]这一制度设计其整体上以税收管理为重点,是围绕着税收管理权而展开,不从立法体例上看,仅就立法价值观而言,和原有中国的税收立法相比,并未体现出实质意义上的进步。

  《税收通则》早已被纳入到立法规划中,可是,《税收通则》立法准备只是限制在专家学者和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的范围内,普通公民特别是纳税主体对此却表现得异常冷漠。是事不关己吗?不是,《税收通则》与他们利益攸关。原因是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民主赤字”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色彩浓厚,部门自立规章现象普遍,加之许多税收规章属应急措施,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实行立法的公开与透明是税收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只有让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之中,充分表达其意愿,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利,[8]才能够保证税收立法内容的公正。没有民众参与的官方立法的结果,存在着使《税收通则》成为税收管制法的危险。可以说,税收立法的民主化不仅体现在立法价值观的转变而且体现为立法过程中民众参与。

  注释:

  [1]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 当然,在我国也不是绝对没有例外。全国人大曾制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也有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实行高度的法律自治的特殊考虑。

  [3] 刘隆亨 周红焰:《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5] 刘隆亨 周红焰:《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6] 施正文:《税收通则的制定:问题与构想》,《中央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7] 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

  [8] 徐孟洲:《加强税收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制改革十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发言稿。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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