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基本法的价值定位
《税收通则》早已被纳入到立法规划中,可是,《税收通则》立法准备只是限制在专家学者和国家财政税务机关的范围内,普通公民特别是纳税主体对此却表现得异常冷漠。是事不关己吗?不是,《税收通则》与他们利益攸关。原因是我国税收立法过程中存在着“民主赤字”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色彩浓厚,部门自立规章现象普遍,加之许多税收规章属应急措施,缺乏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实行立法的公开与透明是税收法治化的必要条件,只有让民众参与到税收立法之中,充分表达其意愿,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民主监督权利,[8]才能够保证税收立法内容的公正。没有民众参与的官方立法的结果,存在着使《税收通则》成为税收管制法的危险。可以说,税收立法的民主化不仅体现在立法价值观的转变而且体现为立法过程中民众参与。
注释:
[1]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 当然,在我国也不是绝对没有例外。全国人大曾制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是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也有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实行高度的法律自治的特殊考虑。
[3] 刘隆亨 周红焰:《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出版。
[5] 刘隆亨 周红焰:《我国税收基本法制定的意义、特征和框架》,《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
[6] 施正文:《税收通则的制定:问题与构想》,《中央财经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7] 刘剑文、熊伟:《也谈税收基本法的制定 》,《税务研究》1997年第5期。
[8] 徐孟洲:《加强税收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税制改革十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发言稿。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王世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