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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应该担任董事长吗


味着美国企业的董事会就不需要进行权责分离。任何董事会都应该详细明确董事长与CEO的角色,汲取英国企业治理的精华。毕竟,企业的有效管治与领导与否关涉企业生存,而且,不能在缺乏正式指引的情况下去处理问题。

    美国董事会保留合二为一的模式,也需要吸取一些教训。各种压力,包括2002年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和新的股票交易细则要求,都对独立董事扩权。因为,董事会需要一个独立于CEO/董事长的领导者,很多董事会从独立董事中指派一个“领导董事”或“主持董事”予以制约,但这一角色又不同于董事长。

    确切地说,对这一职位的职责做个非常详细的界定的话,其最重要的一个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因而,由此可以公开讨论CEO/董事长的业绩与薪酬。同时,对“主持董事”的权责也做了限制,多数是评估董事长提出的董事会的议程及推动董事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限制“领导董事”或“主持董事”的权责其实是承认了两个关键的现实。首先,董事长/CEO是董事会的领导者。其次,所有的董事共同对企业管治负责。扩展“领导董事”或“主持董事”的权力,无疑与这两个原则矛盾,极易造成董事会的分裂。毕竟,“领导董事”或“主持董事”侵夺CEO/董事长的权力,与英国企业的董事长向CEO夺权一样,会导致出现同样的问题。

    最近连续发生的企业丑闻动摇了人们对企业管治的信心,但没有理解深透就采取英国企业的领导治理模式显然也是不足取的。对大多数美国企业来说,增加一个有能力的“领导董事”或“主持董事”,有望在有效管治与有效领导之间取得平衡。但对董事会选择董事长与CEO分治的模式,来自英国的教训也不容忽视。 《CEO应该担任董事长吗(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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