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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的现状及优化


由社会各方展开公开的评论,以此达到监督和约束基金的目的。一般来说,开放式基金的信息包括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披露的信息和为投资人服务而披露的信息两类。其中,第一类信息是最重要的,最能体现管理层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基金持有人所关心的。但是根据目前的规定,开放式基金只有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公布中报和年报时才被要求公布份额变动情况,对于日常申购赎回期间的份额变动该如何披露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有可能使得投资者因无法及时全面了解基金净值的变动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管理层应根据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对信息披露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如增加开放式基金有关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等。
  另外,应积极推进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和利益赔偿制度,使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置于广大投资者的集体监督之下,增大监督的震慑力。
  (二)相对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是任何资本市场必备的要素之一。实践证明,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开放式基金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和加强对基金的监管,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基金试点的逐步推进,现行的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开放式基金发展的需要,主要体现在:
  1.目前由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还迟迟未出台,有关开放式基金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一些零碎办法中,其中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先后颁布的一些文件和通知。这些法规层次低、权威性不强,而且一些文件前后不统一,与其它相关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衔接不够紧密,而且有许多条文明显相冲突。因此要尽快出台《投资基金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修改其它一些大法中明显不适应、相冲突的条款和提法来规范开放式基金,使之运作和发展有法可依,尽快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
  2.因为历史条件限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规范的内容和范围都非常有限,与国际成熟市场的规范标准有较大差距,而且其中条文多为原则化的表述,缺乏对实际操作的指导。开放式基金试点和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现象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如基金的治理结构、私募基金的地位和中外合资基金的设立等。第一现状要求在加快制订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同时,在一定时期内,维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基金监管法规体系基准的法律地位,并且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办法》和有关规章,细化条款和规定,提高对具体问题的解决能力,为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三)中国现行开放式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即地方证管办两个层面构成,9个区域证管办又辖若干办事处,体现为垂直的三级管理。地方监管机构以前对地方负责,现在转而对中央负责,其一线监管的职责得到了加强。这种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地方利益的约束和制约,监管的效力得到了强化,但是仍应从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和优化,才能有效地提高监管的效率。
  1.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相关的政府机关,如人民银行对开放式基金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证监会主要负责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市等的一系列监管,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管。2001年的“基金黑幕”和私募基金等问题的出现说明了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和监管模式下,应当加强有关监管机构和其它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保证监管制度与政策的全面合理性,更好地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消除现存和可能出现的监管真空。
  2.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约束机制。根据导致监管失灵的“俘获论”和“寻租论”可以得知,在集中立法型模式下,权力集中会带来官僚主义和监管非效率,被监管者完全可能通过“寻租”而使监管者成为被俘获的猎物,从而使监管背离了其初衷。因此,应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加强监管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和高效率。内部控制的核心在于制订能有效约束监管人员的内部规章和制度,并以高薪养廉;外部监管的关键在于增强监管的透明度,使社会各界都能对监管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评价、监督和反馈。
  3.目前有关开放式基金行业的自律机构都已组建完成:沪深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也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基金公会和证券业协会也都已经成立。但问题在于这些自律性机构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和监管职责,使得它们在日常的监管工作中形同虚设。故而要尽快完善自律性监管机构的机构和职能建设,使其在制订基金行业的执业操守、监管形式、基金的日常运作,交流开放式基金监管经验,研究基金的发展战略和维护基金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以此确保开放式基金的规范稳健运作。虽然,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目前仍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应当看到,中国开放式基金毕竟还年轻,其成长的速度明显滞后于股票市场,可供全社会分析研究的样本和案例都十分有限,使监管模式的制订缺乏了对照。但应当肯定地说,开放式基金的监管模式和体系一定会随着这一新兴市场的不断发展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参考文献】
  [1]&nbs

p; 何望.走进开放式基金[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1.
  [2]  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  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中国开放式基金监管模式的现状及优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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