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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非法性质疑


知的东西,不能因某一行为不符合立法意图就否定其合法性。但鉴于这种观点较具代表性,笔者仍予以介绍。

    ② [日本]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

    ③ 刘剑文 丁 一 《避税之法理新探》 涉外税务 2003.8④本文将力图否认对避税的非法性评价,即避税也是合法的,似乎导致了避税与节税难以区分。事实上,节税曾经属于广义的避税概念,如中国税务大词典的定义:避税是纳税人以不违法税收制度的前提而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节税是纳税人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而制定的纳税计划,这种纳税计划是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当存在着多种可选纳税方案时,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国税务百科全书把避税分成两个基本类型:一是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立法意图(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节税);一是虽不违反法律规定,却违背了立法意图(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避税)。在美国,避税被广泛的解释为除逃税以外的种种使纳税负担减至最低的技术,从而将节税包含在内。国际上也有人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将避税区分为可接受避税(节税)和不可接受避税(避税)。现在,税法学界已较为一致的区分了节税与避税,将节税定性为合法的、符合税法宗旨和立法精神的行为,而将避税定性为不符合税法宗旨和立法精神的行为。笔者赞同这种界定(虽然笔者并不赞同以此认定避税的非法性),而且笔者的以下分析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虽然笔者否认避税行为的非法性,但合法并不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如博彩、性服务在许多国家是合法营业,但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却是有目共睹的。避税行为也是如此,避税行为者毕竟是不正当的规避了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不仅危害国家财政收入,也可能使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落空。避税是需要完善税法予以规制的一类行为。

    ⑤ [美] 曼昆著 梁小民译 《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第233页 搭便车是指得到一种物品的利益但避开为此支付。

    ⑥ 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第6页 苏力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指出:法律的功能也在于建立一种合理的稳定的预期。

    ⑦ [美] 曼昆著 梁小民译 《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第206页 外部性是指一个人在自身福利并不改变的情况下,对他人福利的影响。当他人福利因此人行为而减少时,行为人的行为就具有负外部性。

  陈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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