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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


及商业方法软件的在先技术,仅  靠检索技术文献还不够,还要检索金融、商业类文献,这也就是美国专利商标局要求审  查员具有MBA背景的原因。
  1997年,日本专利局建立了一个计算机软件数据库(Computer  Software  Database简称  CSDB),到2001年10月止,该数据库大约包含有130000件日本的非专利文献(注:参见高  昌成男先生文“Non-Patent  Document  Database  for  Examination  ofSoftware-Related  Inventions”,November  21,2001  SOFTIC  seminar.),日本特许厅  第四审查部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检索资源,但是由于数据库中涉及到作品的版权问  题,目前还不可能在政府之间和公众中使用,这样,各国授予的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可能  会由于在先技术检索的差别而有不同的结果。
  美日欧三方专利局已经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在2000年三方专利局的第18次技  术会议上已经正式列入了解决的日程。三局一致认为,使用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方法必须  具有技术内容才有获得专利权的资格,已被人们实施了的公知的商业方法只能做通常的  自动化处理得到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目前对公知技术的统一标准尚存在困难,尽管商  业方法以前就已被人们使用,但并没有被充分记载,专利局有时很难找到这个领域的文  献;而且目前还没有三局共同使用的检索资源和现有技术文献,因此,对商业方法发明  审查造成困难。为了完善这个领域的文献,以便对商业方法发明进行高质量的检索,三  局将把合作框架中的有关商业方法领域中“在先技术”文献检索方面的合作作为重点。  三方专利局正在寻求一种可以执行的审查指南以适应三国的专利制度同时也兼顾他国。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标准的高低实际上涉及到专利制度的基本问题——专  利独占权究竟应当限制在什么样的范围之内,如果创造性审查的落脚点在商业方法的计  算机软件化上,可能会使许多传统交易方法经过简单的计算机软件编程就可以获得专利  ,这将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这意味着所有传统的公共领域的知识都可以在计算机软  件化后获得独占权,亦即:一套方案会有两套专利。这不论是对公众还是对专利局都是  一种浪费。
  专利制度的宗旨是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创造性的审查标准直接评估创新的程度,其根  本目的在于甄别发明,将真正取得重大进步的发明纳入专利保护范围,阻挡普通技术进  入专利之列,防止专利滥用,如果创造性的标准降低,将会影响专利制度在社会进步中  发挥积极的作用。

《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保护的创造性标准(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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