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最低法律标准
[8] 马克思语,即作为人类同等分子的人。转引自夏勇:《人权与马克思》,载同名著:《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07页。
[9] [英] 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36页。
[10] 卢梭语,转引自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第10页。
[11] 引自《弗吉尼亚权利宣言》第4条。参见董云虎编著,《人权基本文献要览》,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6-7页。
[12]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的本质与人权的存在形态是相区别的两个问题。道德权利的本质并不妨碍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三种,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其中,法定形态是人权从应有通向实有的中介和桥梁。此点后文还将述及。
[13]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20-221页。
[14]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2页。
[15]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
—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170-171页。
[16] 本书中文版有两个版本,一是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书名为《人权哲学》,;另一版本是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年3月版,书名为《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两版本各有千秋,本文视不同译文情况而均有引用,特此说明。
[17]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7页。
[18] 同上,第57页。
[19] 米尔恩在其《人权哲学》一书中,详尽论述了这九项道德原则的来源。在深刻分析了为各种形式的社会生活所必须的共同道德之后,运用康德的人性原则——“永远把人类(无论是你自身还是他人)当作一种目的而绝不是手段来对待”来论证共同道德普遍适用的理性基础。人性加上共同道德原则即产生了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这种低度道德标准又成为普遍性人权的来源。参见该书47 -52页、57-71页、102-107页。
[2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71-72页。
[21] 参见[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3-4页。
[22] 参见夏勇:《一种值注意的人权哲学——评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载同名著:《人权概念的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修订版,第253页。
[23]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文版序,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
[24] 《世界人权宣言》在其序言中规定,“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以抗专横与压迫,人权须受法治之保障”。
[25] [美]L·亨金著:《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6] 这是米尔恩在其《人权哲学》中表述的一个重要思想,可谓深刻把握了人权概念的真实限度,其经典表达是:“作为最低标准的人权概念,还不能完全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行动指南。但对理解国际道德问题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例如,它表明了为什么核战争在道德上是不能允许的。这同它在国内政治中的意义并无不同,它有助于判断社会和政治弊病,但却不是矫治的手段。理解人权概念的意义并把握其限度就是本书的宗旨。企图让人权概念发挥其力所不及的作用固然是错误的,但是否认它终究有些作用,弃之如虚想,也同样是错误的。” ([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325页。)
[27]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 (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8] 同上,附录2“纳税者权利宣言”,第353页。
[29] [英]A·J·M·米尔恩:《人权哲学》,王先恒、施青林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12月版,第235-236页。
[30] 第七项为儿童受照顾权,与纳税人权利无甚关联,故不予讨论。
[31]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6页。
[32] 早期西方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等对此均有论述。《弗吉尼亚人权法案》、《独立宣言》等人权规范中也均将生命权或曰生存权列为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
[33] 生存权一直贯穿人权发展的始终,其内容也已不断深化和发展。现代意义的生存权已从最初的消极保全生命、必要财产发展到积极要求国家承担给予必要的生存保证的责任,包括劳动、社会保障、环境、健康、和平、发展等内容。因此生存权也从刑法、民法领域广泛延伸到劳动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
[34]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将权利解析为要求权、自由权、权力权以及豁免权四种类型,一项要求权赋予权利人享受某种对待的资格;一项豁免权是使权利人有资格免受某种方式的对待;自由权是“自主”行为的权利,权力权则是“主他”行为的权利。由此奠定的权利义务逻辑分析方法在法学界产生了重大影响。
[35] 所谓负所得税或逆所得税,是对无所得或只有一定限度以下所得者,实行逆向所得给付的制度。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56页。
[36] 参见[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100页。
[37] 参见[日]金子宏著:《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362页。
[38] 同上,第378-379页。
[3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40条。
[40]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8-161页。
[41]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159页。
[42]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7-48页
[43]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