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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


问题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应当具有不同标准。分析起来,我国可以考虑的安全的审慎例外措施主要有: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由于金融服务贸易依赖于资本的自由流动,一个国家对投资、借贷、汇兑的限制性规定会直接阻碍国际金融服务。突出的是法定准备金要求。GATs及其附录将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排除在GATs的适用范围外。这些措施无疑构成行使政府职权所提供的服务,也可以被认为是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审慎措施。
  资本项目管理。一国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资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数情况下不在GATs的调整范围内。即便这些措施与上述义务承担有关,成员国方仍可以对资本项目交易进行限制。只要这些限制国际资本交易的措施系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构成审慎措施,成员国方就可以自由采取。
  在国民待遇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对陷入危机困境的金融机构进行救助问题。这种救助虽然对国民待遇具有影响,但其主要目的通常是保护存款人和恢复金融业的稳定,因而能够构成审慎措施,同时亦符合政府行使权力提供的服务。
  在一定条件下对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限制亦构成或转化为审慎措施。就市场准入而言,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和对外国资本在当地金融机构参股的限制十分常见。对同一家金融机构营业机构数目的限制、对同一城市外资金融机构数量限制、对外资金融机构来源国总数和对金融机构交易额或资产额的限制也不少见。这些措施有审慎的成份,但在很多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和保护国内的金融业市场份额,而不是直接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 
  (四)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GATs条款要求的基本原则。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我们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造假之风已成普遍现象。金融机构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非常普遍。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也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G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还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造成种种误解。
  WTO中国入世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目前的服务管理体制缺乏透明度表示担心,尤其是涉及许可证的获得、展期、更新、否决和中止,以及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许可。工作组成员认为,加入WTO后,中国应该发布一份负责对中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进行监管的监管单位名单以及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对此表示同意,表示加入WTO后中国将在官方杂志上公布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还表示,对“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中国将确保: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将在生效前公布;在公布时,中国将规定合理的时间,以备相关单位就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做出评估和决定;任何不包括在拍卖或招标中确定的费用,均应与处置一个申请的管理成本相符;在接到申请后,中国主管当局对申请尽快做出决定。
  应当看到,提高透明度并非遥不可及,现在就可以有所作为。监管当局政策调整对市场参与者公示,现已初步步入规范化,《金融时报》、《经济日报》等主要媒体常常全文刊发政策法规。目前努力的要点是不仅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直接对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银行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资产负债等重大经营信息,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应向所在服务地区披露信息。人民银行已经建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最迟在2003年开始公布上一年的经营信息,个别银行可推迟到2005年。最后,为防范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各银行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作到客户信用等级信息资源共享,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已在这方面作了成功的尝试。
  (五)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
  要想充分利用金融开放带来的机遇,同时确保金融稳定,必须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还权于市场,确立审慎的金融监管体制。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监管原则与措施,已向审慎监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决权;后者则是银行的大部分具体决定直接由政府机构作出。在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家,监管当局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进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总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已大不相同,它建立在对尊重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基础之上,强调市场约束和自我负责原则。200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对未来银行业监管展望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审慎监管是大趋势。
  1.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
  (1)金融监管政策非行政化。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除了业务合规性等无法量化的规定外,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上前台。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为此,需要强调保持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距离。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一些成员就对在中国保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独立性表示关切。中国代表表示,对于包含在“中国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除了邮件和铁路运输服务外,其他管理部门应该与它们所监管的所有服务提供商分离,并且不对它们负责。
  (2)监

管重点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这需要建立一种风险集中(Risk-focused)和过程导向(Process-oriented)的新型监管框架。所谓风险集中,是指监管资源要更多地用于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标准补充资本金,按五级分类划分贷款质量。所谓过程导向,是指检查和稽核要重点检查银行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架构和有效管理过程的机构,施以更多地现场检查。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也要重点监管。如促进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分设,引进独立董事等。
  (3)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一是改进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是改进和统一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三是落实呆账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主计提的新政策,扩大银行决定核呆的自主权。四是监管当局通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4)建立包括短期债务比率、贸易差额、汇率波动、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率、股票指数、利率水平、M2/GDP比率、资本流动易动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在内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预报和防范金融风险。
  2.逐步给予金融机构自由定价权和业务创新自由权  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计划成分占优势的80年代,利率是否市场化并不重要。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帐外帐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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