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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辩证法


 邓小平始终“尊重生活和历史的辩证法”,善于“照辩证法办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他在设计、指导和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新事业的伟大实践中,无论是所阐发的理论观点,还是所进行的战略设计,抑或是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无不蕴含着丰富、深刻和睿智的辩证法思想。他为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就是一个充满着辩证法思想的科学构想。所以他自己也曾明确说过,“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要归功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一、“一国两制”构想与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列宁认为,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是互相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看作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看作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因此,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1] 邓小平正是坚持了唯物辩证法,特别是创造性地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对立同一规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从而提出“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 
      众所周知,“一国两制”中的“两制”即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是一对矛盾。矛盾着的双方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又是相互对立、相互斗争的。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们把这两种社会制度的对立和斗争看得过于绝对,强调到了不适当的程度,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连资本主义的“尾巴”都必须彻底割掉,当然也就更不能允许某些资本主义制度的存在了。固守这种形而上学的僵化的思想观念,自然也就难以和平地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了。善于“照辩证法办事”的邓小平没有持这种形而上学的僵化的思想观念,而是坚持运用“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从对立面中求统一,从各方面探索和平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统一)的可能性和条件,并依据和创造一定的条件,使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制度能够在一定的限度内共存于一个统一体中,从而达到和平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目的。 
      在客观地分析了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之后,邓小平明确指出:“实现国家统一是民族的愿望,一百年不统一,一千年也要统一的。”[2]中国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与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主义制度虽然是相互对立的,但社会主义的大陆与资本主义的港澳台地区也存在着统一的因素,双方相互联系,唇齿相依,具有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的共同政治基础。只要采取适当的方式,统一是可能的。解决这个问题,无非是两种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用非和平方式来解决总是不好的。如果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就必须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使有关各方都能接受。用资本主义来统一,那是不现实的;用社会主义来统一,也不能为各方所接受。“勉强接受了也会造成混乱局面。”各方面都能接受的只能是“一国两制”,“除此以外没有其他办法。”[3] 
      二、“一国两制”构想与矛盾的特殊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矛盾,而不同事物的矛盾又各有其特点。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是千差万别的,就是因为任何具体事物的矛盾都具有其自己的特点,即矛盾的特殊性。因而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时,必须具体地分析具体的情况,即具体地分析事物的具体矛盾,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发现事物运动和发展的特殊原因和根据,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所以列宁把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即具体地分析事物的具体矛盾,分析矛盾的特殊性,称之为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邓小平也曾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4]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就是坚持这一“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即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的产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现在“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上。首先,这一构想是从中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具体地分析祖国统一问题的特殊情况而提出的。中国面临一个港澳台问题,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如何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就一直在进行探索。正是为了解决这个特殊的问题,邓小平从中国大陆的具体实际和港澳台的具体实际出发,才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其次,这一构想是从新时期的具体实际出发,具体地分析国内主要矛盾和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而提出的。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内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工作的着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的政治环境。和平解决港澳台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则是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这正是“一国两制”构想提出的国内背景。再次,这一构想也是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具体地分析当今世界的基本特点而提出的。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邓小平站在时代的高度,冷静地观察中国与世界,对现时代的特征作出了全新的判断,得出了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两大主题的科学论断。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正是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提出来的。特别是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对于我们确立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及进一步提出“一国两制”构想,具有重要关系。 
      另一方面,是表现在“一国两制”构想的实施上。邓小平认为,解决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总的方针政策是“一国两制”。但在“一国两制”构想的具体实施问题上,也要坚持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别对待。台湾问题与港澳问题是不同的。港澳问题是收回主权的问题,台湾问题则是中国的内政问题。因此,在具体实行“一国两制”的问题上也应有所不同。我们解决港澳问题,允许港澳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解决台湾问题也是这个原则,但政策可以“更宽”。“所谓更宽,就是除了解决香港问题的这些政策可以用于台湾以外,还允许台湾保留自己的军队。”[5]&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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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国两制”构想与矛盾主要方面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着的两个方面,其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主要的矛盾方面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决定着事物的性质。非主要矛盾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起着次要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曾经明确指出:“矛盾着的两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谓矛盾起主导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规定的。”[6] 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构想,就是在解决港澳台回归祖国、实现祖国统一问题上,对唯物辩证法关于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原理的创造性运用。 
      用“一国两制”构想解决港澳台问题,是唯一正确、可行的选择。它既可能为有关各方所接受,达到实现祖国统一的目的,又不会

《邓小平“一国两制”构想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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