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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


完善有关基金从业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从业行为作了一定的约束,但这些约束往往缺乏实质性的意义,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使其违规经营的机会成本较小,增加了引发道德风险、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对现有和待制订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责任和约束条款加以修订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护。同时可以考虑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利益相捆绑。例如可在修改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基础上,成立有限合作制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并负责对基金进行管理,同时对偿债业务负连带的无限责任,而一般投资者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基金,对偿债业务负连带的有限责任。同时,基金管理人每年向投资者收取基本费率和赢利费率相结合的管理费用。这样,基金投资的效益首先影响到基金经理人的利益,而且如果由于他的失误导致基金资不抵债,那么他必须用自己的其他资产去弥补损失,基金经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使风险和收益完全对称,从而有效地弱化道德风险,达到基金当事人多方利益与风险的共享,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4.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立法内容。
  目前基金业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其信息披露也作了大量规定,但其披露要求是相对宽松的,例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分类比例,及基金投资按市值计算的前十名股票明细。公告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完投资组合公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予以公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而15个交易日后其公布的投资组合是否有意义尚为值得商榷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中缺乏有关基金关联交易内容的披露规范。目前我国的13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同时现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平均在3家以上,因此基金与管理人和发起人以及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所管理的基金之间难免出现关联交易现象。
【参考文献】
  [1] 《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的构想》,《证券时报》,2003年1月。
  [2] 伍纯:《中国私募基金需要制度创新》,《中国经济导报》2001年5月。
  [3] 安邦咨询等:《私募基金合法化流产,未来将何去何从》,《财经时报》2002年7月15日。
  [4] 赵杰:《7000亿私募基金向何处》,《国际金融报》2002年8月5日。

《量身打造中国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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