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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规范性


进发展过程。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是脱胎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级阶段,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试点产物,在股份制试点阶段,就急急忙忙地建立了股票市场;在股票市场还没有成熟、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的情况下,又过早的开设了市场化要求更高、风险更大的国债期货市场,以至随着发生了国债期货市场上著名的“3.27”事件。这些急于求成的“快速建设”,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就面临着整体经济上处于转轨阶段与证券市场的超前发展的矛盾,成为证券市场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2.政府推动模式与证券市场自身运作机制的矛盾。
  
  可以这样说,我国证券市场成立的早期是为我国的国有企业脱困服务的。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只能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相机决策的办法,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问题解决的滞后性。例如,为了不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对我国的股权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形成了公有股不能流通的巨大压力;为了吸引外资并限制境外资本对我国市场的控制,我们设计了A、B股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形成了同股不同价的隐患。
  
  3.证券市场发展的法制要求与立法滞后的矛盾。
  
  我国的股份制试点早在80年代底就已进行,证券市场的正式建立也在90年代初,但是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却在1998年12月29日才正式出台,1999年7月1日才正式实施,落后了将近10年。立法的滞后,使我国的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失去准绳和标尺。我国在前几年的证券市场发展中,由于证券法未出台,所依据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政策有着随意性、多变性、缺乏连续性的特征,以至形成了多年的政策市、消息市。
  
  4.市场主体错位及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不对称的矛盾。
  
  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主要由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构成。从持股比例分析,我国国有股东的身份非常特殊,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代表,其行为目标是保持对企业的控股权和国有股权收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他处于管理者和计划者的地位,既要对股份制试点和上市规模进行均衡调节,又要确保股市的价格水平和市场规模,正确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这种双重身份和双重目标的矛盾,使国家股不能流通,无力出资配股,使国家股东更侧重于管理目标而有意无意,甚至无奈弱化股东的目标,这就使证券市场实力最雄厚的行为主体在市场的稳定中没能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
  
  法人股东,特别是证券流通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仅没有成为稳定市场的中坚力量,相反,却成了证券市场上最为危险的投机者。从我国近几年每次的行情波动,以及各股的强力上扬里面,都能看到庄家的身影。
  
  5.游资充斥与金融改革缓慢的矛盾。
  
  我国经济目前正处于市场化的进程中,与此相伴随,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正处在货币化的进程中。由于居民收入的迅速增长和储蓄倾向的上升,及国际资本流动的影响,我国对货币的投机需求迅速增长。由于我国银行体制改革相对滞后,融资不畅,银行的部分货币流出银行以外出现“脱媒”现象,形成了体外循环的社会游资。另一方面,金融创新工具不够丰富,投资需求无法满足,无法疏导游资,导致社会游资在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横冲直撞,直接干扰了这些市场的规范化,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三、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与
  发展的对策建议
  
  1.解决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规范股权结构。
  
  我国限制国家股、法人股的流通,对于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不公平的,也违背了市场经济和股市的基本原则,对股市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允许国家股、法人股流通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公有股的流通有利于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节股市,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在进行国有股上市过程中,整个过程要充分体现市场化的原则,市场化原则应当体现在国有股流通的各个环节上。国有股上市可以直接通过公开的证券市场,也可通过其他形式的转让,但最终都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国有股上市流通这个过程中,政府所担当的角色应当是制定国有股管理和转让的法规,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化,而不能过多介入到具体的交易定价和交易规模的界定上。
  
  在解决股权结构问题的同时,可以采取暂缓新股上市节奏,使市场能够轻装上阵。在上市的方式上,可以采取多种渠道分流,以缓冲大量股票上市对市场的冲击。
  
  2.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运作。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只有上市公司规范化才有证券市场的规范化。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标准来要求和衡量。在进行上市公司的改造时,要确切地使“三会”行使自己的职责,发挥功能。贯彻《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使企业的制衡机制起到名副其实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的透明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创造更多的绩优公司,通过改革、技术进步、新产品开发、市场开发等途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以此增强投资者的长期投资信心。此外,还要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转变政府对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保证上市公司的自主经营。证券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资配股等加强监管,督促上市公司完善自律机制,促使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提供公正的服务,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应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公正履行各自的义务。
  
  3.培育并监管机构投资者,减少股市的投机行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历来以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有限,这是导致股市经常大起大落的原因之一。放宽对包括保险基金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入市限制,使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逐渐按比例投入股市,既可增强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又可活跃证券市场。积极筹建共同投资基金

,并把社会各阶层的限制资金集中起来,形成金额较大、相对固定的长期投资基金,增加股市中机构投资者的比重,解决目前股市投机的问题。
  
  加强对机构投资者的监管和引导,建立市场准入制度。要对机构投资者开户进行必要的审查,对机构投资者要进行信用评级,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要进行约束,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持仓数量、操作过程等情况也要进行必要的监控和调查,使其投机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
  
  4.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由于证券市场发展迅猛,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滞后。一是《证券法》的某些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的需要,急需修改、补充。包括《证券法》没有涉及,而证券市场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信用交易问题等;还有《证券法》有规定,但与市场发展有差异的问题。二是需要进一步修改和需要尽早出台的相关法律。如《公司法》中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急需重新修订、补充。《证券投资基金法》需要尽快颁布。三是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规章、条例的缺乏。《证券法》是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只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还需要大量加以细化的、具体的、科学的、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现在的规章、条例远不能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造成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失范,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
  
  5.建立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的管理体制是证券市场建立统一的法规体系、运作体系的前提。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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