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制度改革
律效力和强大的约束力,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人以变更。强化预算的权威性,必须做到:一是增强法制观念。各级人大要树立和增强预算、决算审批的权力意识。二是废除法定支出。立法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部门法律、法规与《预算法》的衔接与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农业、教育、科学、卫生、计生、体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地方财政支出做出的硬性规定。“法定支出”既不符合分税制财政制的基本精神,也不利以整个预算规划与管理,反而加重了行业不正之风,必须从根本上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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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张昭立主编:《财政法制论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