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风险的财税法控制
2.财政法定原则:我国目前的国债体系非常简单,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实行方面不免不够“依法”(很多复杂情况“无法可依”),只有优化国债结构,丰富国债品种、完善国债期限结构,完善国债法制才能在此基础上,财政法定,加强国债管理,强化国债投资的使用效益。
3.财政健全原则: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进而减少赤字规模是必要的,但除非出于修改不甚公平且为低效率的现行税制之考虑外,税制改革的重点不应放在提高税率和增加新税种方面,而应放在降低税率并强化税务征管以减少税收收入的流失,以及降低税务征管工作成本方面。[10]
4.财政平等原则:包含着对正义的价值追求,从制度上主要体现一种平等的对待。例如,优化支出结构:在中央和地方间的分配,这一点分税制以来已经改善了很多;在项目和部门间的分配:比如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11]
体现之一——教育。对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投资严重不足。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
体现之二——农村投入。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
「注释」
1 参见《规范信用活动防范财政风险》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陈志刚来源《金融时报》(2004年5月11日)《财政风险:研究历程与分析框架》李文钊
2 具体论述参见《财政风险及其定性、定量分析)张志超 2003年4月的《经济学动态》
3 见注1.
4 《财政风险:研究历程与分析框架》李文钊
5 见注1.
6 对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理论思考霍宏涛《生产力研究》No。4.2004
7 见注1.
8 参见:财政风险来自政府花钱缺乏制约—《财经时报》
9 见注1.
10 见注2.
11 以下参见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一篇报告。
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