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中介链条的“第一看门人”
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在英国的二板市场,上市保荐人被称为Nominated Adviser。在香港创业板市场和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保荐人被称为Sponsor。上述三个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的精神实质基本上类似。
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建立于1995年,目前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总数超过850家。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在其二板市场申请上市的发行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聘请一名获得交易所资格认可的上市保荐人,来牵头负责整个上市过程中发行公司与交易所的往来事务,并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为发行公司提供保荐服务。伦敦证交所二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二板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对于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知晓程度和内部规范运作程度不够高,所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必要在发行和上市后引入一个保荐人,来对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提供外部辅导和监督。
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上市引入了类似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上市保荐人制度要求H股上市保荐人在上市过程中必须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另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督导义务。该保荐人制度还规定,在H股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一年内,上市保荐人仍然对于H股公司具有保荐义务,督导其董事知晓并遵守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履行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1999年9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正式建立。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参照了H股上市保荐人制度做法和运作经验,引入了和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相类似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制度规定,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必须聘请至少一名上市保荐人。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上市当年,以及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
自从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后,香港证券交易所一直在酝酿把其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推向主板市场,以便在其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实行统一的投资银行执业标准。2000年5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中的第3章进行修改,并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规定的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有关主板上市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和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在比照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根据主板市场的运作特性作了一些调整后作出的。
2002年前后,香港主板市场出现了多家上市公司在发行环节涉嫌造假事件,使市场对于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以及相关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提出了质疑。
2003年5月30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SFC)联合发布了《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人定位成“牵头责任人”,在发行上市环节以及上市后的后续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需要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确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0月,我国创业板筹办机构参照香港创业板和英国二板市场的做法,拟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并发布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咨询文件。2002年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市场专题小组的工作安排,证监会和国务院起草了《股票发行上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在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合并和修改,从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法规基础。该征求意见稿将上市保荐人制度引入主板市场,规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主承销商进行保荐并承担保荐责任。保荐的期限为公司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会计年度余下的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保荐人的责任和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经起草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券商投行业界征求修改意见,预计保荐人制度将会被正式引入到国内证券市场。
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港交所保荐人制度设计
上市保荐人制度设计具体包括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则设计,而保荐责任的设计又是保荐人制度设计中的核心环节。下面我们将根据港交所《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中的最新设计方案来对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的主要方面进行介绍和讨论。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2个会计年度)。除了在保荐人不再满足保荐人的资格要求等的特殊情况下,保荐人一般不能在规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要求。
如果保荐人没有尽职履行上述保荐责任,保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受到交易所的处罚,比如,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免除保荐人资格等。
保荐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规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保荐人必须最终确信两点内容,一是,在上市材料中,除了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部分外的其他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二是,发行人符合交易所的基本上市条件。为此,保荐人不能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管理层、董事和控股股东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结论,必须深入到发行人所属的企业,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等等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的核查。另外,保荐人还必须对发行人的商业计划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性评估,以确信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保荐人对于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辅导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确信发行人董事具备足够的经验、资格、能力和诚信,以履行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义务,从而确信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能够管理好上市公司。为此,保荐人必须对新董事进行必要的培训,对发行人的内控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诚信和守法纪录进行必要的调查。
保荐人对于专业性中介机构履行尽职核查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荐人必须对于各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家报告的内容,结合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的尽职调查,进行实质性核查,从而确信,专家报告的内容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为此,保荐人一方面需要事先根据资信调查谨慎选择专业性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还需要对这些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督导。另一方面,保荐人也不能简单地依赖于专家报告的基本内容和结论,而必须对专家报告中的基本假设和推理过程进行审核。如果保荐人选择了不合适的中介机构伙伴,或者过度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的结论,自己所作的尽职调查和尽职核查不够,那么,出现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问题后,保荐人必须为之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保荐人在上市后对于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尽职核查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的辅导和监督,在保荐期结束后,上市公司最终能够知晓并自觉遵守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后的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应经常对所保荐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与其在上市材料或者各种公告材料中公布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比较,以便协助上市公司决定是否对相关变化进行披露。在任何公告资料,比如上市材料、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应该和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公告资料的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所有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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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二板市场建立于1995年,目前在该市场上市的公司总数超过850家。伦敦证券交易所规定,凡在其二板市场申请上市的发行公司必须在上市前聘请一名获得交易所资格认可的上市保荐人,来牵头负责整个上市过程中发行公司与交易所的往来事务,并在上市过程中和上市后为发行公司提供保荐服务。伦敦证交所二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的主要考虑是二板上市公司的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高,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对于公司法和上市规则的知晓程度和内部规范运作程度不够高,所以,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必要在发行和上市后引入一个保荐人,来对发行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提供外部辅导和监督。
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上市引入了类似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二板市场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上市保荐人制度要求H股上市保荐人在上市过程中必须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另一方面对H股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督导义务。该保荐人制度还规定,在H股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一年内,上市保荐人仍然对于H股公司具有保荐义务,督导其董事知晓并遵守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履行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1999年9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正式建立。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规则参照了H股上市保荐人制度做法和运作经验,引入了和伦敦证券交易所AIM市场相类似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制度规定,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必须聘请至少一名上市保荐人。保荐责任期为发行上市全过程,上市当年,以及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
自从香港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后,香港证券交易所一直在酝酿把其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推向主板市场,以便在其主板和创业板市场实行统一的投资银行执业标准。2000年5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中的第3章进行修改,并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规定的咨询文件。该咨询文件中,有关主板上市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和处罚条款的具体规定基本上是在比照创业板上市保荐人制度相关条款的基础上,根据主板市场的运作特性作了一些调整后作出的。
2002年前后,香港主板市场出现了多家上市公司在发行环节涉嫌造假事件,使市场对于投资银行的尽职调查水准,以及相关专业性中介机构的执业水准提出了质疑。
2003年5月30日,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SFC)联合发布了《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建议在主板和创业板实行统一的上市保荐人制度。该保荐人制度把保荐人定位成“牵头责任人”,在发行上市环节以及上市后的后续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需要对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确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000年10月,我国创业板筹办机构参照香港创业板和英国二板市场的做法,拟在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引入上市保荐人制度,并发布了《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咨询文件。2002年底,根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规范发展证券期货市场专题小组的工作安排,证监会和国务院起草了《股票发行上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在现行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和《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等有关股票发行上市法规的基础上进行整理、合并和修改,从而完善股票发行核准制的法规基础。该征求意见稿将上市保荐人制度引入主板市场,规定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主承销商进行保荐并承担保荐责任。保荐的期限为公司发行上市期间、股票上市当年会计年度余下的时间及其后的两个会计年度。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对保荐人的责任和权利作了具体规定。今年上半年,证监会已经起草了《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保荐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券商投行业界征求修改意见,预计保荐人制度将会被正式引入到国内证券市场。
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港交所保荐人制度设计
上市保荐人制度设计具体包括保荐人的保荐责任、保荐人资格管理、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则设计,而保荐责任的设计又是保荐人制度设计中的核心环节。下面我们将根据港交所《关于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监管规则的咨询文件》中的最新设计方案来对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的主要方面进行介绍和讨论。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一段时期(比如2个会计年度)。除了在保荐人不再满足保荐人的资格要求等的特殊情况下,保荐人一般不能在规
定的保荐责任期内终止其保荐责任。在发行上市过程中,上市保荐人的核心责任是确认所保荐上市的发行公司符合交易所的上市条件,适合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上市期间保荐人的核心责任具体包括三方面义务的履行,一是履行对其所保荐的发行公司的尽职调查义务,二是履行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督导义务,三是履行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完成的有关发行公司的专家报告,如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的尽职核查义务。
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核心保荐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继续履行其对发行人董事的尽职辅导义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资料在公开披露之前履行尽职核查义务,确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要求。
如果保荐人没有尽职履行上述保荐责任,保荐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并受到交易所的处罚,比如,公开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免除保荐人资格等。
保荐人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规定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保荐人必须最终确信两点内容,一是,在上市材料中,除了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部分外的其他内容必须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二是,发行人符合交易所的基本上市条件。为此,保荐人不能简单地依赖于发行人管理层、董事和控股股东所提供的材料而作出结论,必须深入到发行人所属的企业,对发行人的业务运作和财务状况等等进行独立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全面的核查。另外,保荐人还必须对发行人的商业计划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合理性评估,以确信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使用。
保荐人对于发行人董事履行尽职辅导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确信发行人董事具备足够的经验、资格、能力和诚信,以履行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义务,从而确信发行人董事和管理层能够管理好上市公司。为此,保荐人必须对新董事进行必要的培训,对发行人的内控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诚信和守法纪录进行必要的调查。
保荐人对于专业性中介机构履行尽职核查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荐人必须对于各专业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家报告的内容,结合保荐人对发行人进行的尽职调查,进行实质性核查,从而确信,专家报告的内容没有明显的不合理性。为此,保荐人一方面需要事先根据资信调查谨慎选择专业性中介机构合作伙伴,在合作过程中,还需要对这些专业性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督导。另一方面,保荐人也不能简单地依赖于专家报告的基本内容和结论,而必须对专家报告中的基本假设和推理过程进行审核。如果保荐人选择了不合适的中介机构伙伴,或者过度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的结论,自己所作的尽职调查和尽职核查不够,那么,出现信息披露虚假陈述问题后,保荐人必须为之承担过错连带责任。
保荐人在上市后对于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尽职核查义务规定的基本目标是,通过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的辅导和监督,在保荐期结束后,上市公司最终能够知晓并自觉遵守持续信息披露义务。在上市后的保荐责任期内,保荐人应经常对所保荐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和财务状况与其在上市材料或者各种公告材料中公布的盈利预测进行审核比较,以便协助上市公司决定是否对相关变化进行披露。在任何公告资料,比如上市材料、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公开披露之前,保荐人应该和上市公司一起审阅该公告资料的内容,使上市公司董事认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把所有对上市公司价值判断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全部披露给市场。
《保荐人中介链条的“第一看门人”(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