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优化我国现行税制一些问题的研究
4.关于对储蓄利息征税
近年来,主张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呼声很高。征税的动机,一是针对大款们的大额存款,二是针对公款私存,三是效仿国际通行做法。赞成者认为此项征税可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增加财政收入。
我们认为对这种主张应持极其谨慎的态度,至少在目前对储蓄利息征税的时机远未成熟。一是从当前国际金融形势和我国周边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中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启迪,即稳定储户的心理,增强人们对政府(包括政府银行)的信任,是稳定国家金融形势,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经过1997年的两次降息,人们持有的金融资产已经出现分流,从银行流入股市、债市和保险业,导致银行储蓄存款的增幅大大回落。在这种时刻,如果因开征利息所得税而动摇人们对政府的信心和对国家银行的信任,出现、挤兑或存款转移,那将是“釜底抽薪”、“雪上加霜”,难免不引发剧烈的金融动荡。二是从目前的储蓄存款结构来看,流动性极强的活期存款的比例逐年增高,这部分存款的利息本来就低,一旦征税,无异于将这部分存款驱出银行。这会大大削弱我国银行的实力。三是从储户结构来看储蓄存款,我们不否认大额存款的比例较高。但如果从储蓄弹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则不难发现大款们的大额储蓄弹性很大,一旦储蓄条件有所改变,如降息、征税等,这部分储蓄就会立即有所反应,就会转移。而储蓄弹性较低的则是老年人和低收入者的存款,这部分钱多是为了“养老送终”或“婚丧嫁娶”。征税的结果可能与预期目标相反,税负集中落在老年人和低收入储户身上,结果是征税收入不多反而招致普遍的抱怨和骂娘,“套不着黄鼠狼反惹一身臊”。四是单从技术角度讲,由于存款额可大可小,累进税率是行不通的,只能采取比例税率。而比例税率的征收结果,大款小款的负担水平是一样的,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根本实行不了。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对储蓄利息征税弊大利小,望有关方面能慎重考虑。
5.关于扣除标准
一些观点认为,目前800元的扣除标准过低,应该适当提高。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一是扣除标准实际上决定着税基,提高扣除标准意味着缩小税基,这是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的。况且扣除标准嫌低,也可以通过降低税率或设计更为合理的税率级次和级距来进行调整。二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因而存在着重复的扣除,如某人的收入若包含工资和劳务两类,则扣除总额至少可达1600元,应该说并不算低。有种意见主张将扣除标准与物价挂钩,实行指数化。我们认为与其这样,不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办法:每年公布一次税率和扣除标准。
我们认为,目前扣除标准存在的问题不在于数额的高低,而在于单一的扣除标准难以适应各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制定扣除标准的初衷在于维护低收入者的利益,保证纳税人不因纳税而降低起码的生活水平。而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是不同的,除收入水平外,婚姻状况、健康状况、赡养人口的多少等因素都会影响负担水平。在当前的体制转轨时期,教育、医疗、住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也会对纳税人的生活费用发生影响而造成负担的不同。因此采用单一的扣除标准的弊端就在于不能适应不同的家庭负担状况。因此与其说当务之急是提高扣除标准,不如说是应该按照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对军人、烈军属和残疾人也应有特别的规定。
总而言之,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思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由分类制改为分类综合制,在继续加强代扣代缴源泉控制的同时,加大自行申报的比例。二是进一步扩大课税主体,通过调整税率、税负和应税项目提高纳税人总人口的比例。三是税率设计进一步简明合理,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提高征收效率。四是增加扣除标准,贯彻量能负担原则。
四、出口退税:相关政策的重新检讨
出口退税是指一个国家对出口商品退还其已征收的流转税,以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能力。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企业一直实行财政补贴的方式激励企业扩大出口。随
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竞争,政府补贴被视为倾销行为的重要表现形式而受到越来越大的限制和打击,因而各国政府转而采取出口退税的政策作为扶持外贸的主要措施。我国的出口退税始于1985年,1988年起实行“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基本原则。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1995年为缓解“征少退多”的矛盾,国家调整退税政策,实行非全额退税。1996年统一改按3%、6%、9%的税率退税。1997年国家又改革退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的新办法。1994年至1997年,国家对出口商品的退税总额达到2525亿元,平均每年为631亿多元。
对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各方面议论纷纷,尤其是外贸部门反应强烈,要求全额退税。我们认为目前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不得已的,是对过去政策失误的一种修补。解决此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必须从国家的全局利益出发,重新检讨相关的一些政策。
(一)对财政政策的检讨
出口退税作为一项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各国政府都普遍采用,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差别在于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把握上。就我国而言,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得当与否,必须从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的角度来评价。
1.出口退税政策的失误与调整
1994年的税制改革,继承了改革前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的政策。表面上看,政策是连续的、一致的。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此次税制调整对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产生了事先所没有料到的影响,即导致中央财政的负担陡然上升。其原因,一是税率上的差别。新增值税的税率是本着税负大体不变的原则来设计的,因此名义税率虽然提高到17%,但由于课税对象是增值额,因而每个企业的实际负担率远没有这么高。有关部门的调查和测算也表明,改制前后,企业的平均负税率基本不变,且略有下降。但是对出口退税来说,由于是全额退税,税率的提高即意味着退税率的提高。据有关部门测算,出口商品的加权平均退税率从改制前的10.7%提高到改制后16.63%,单位商品的退税率提高了近70%!这使得财政的退税负担陡然上升,1993年财政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额为320亿元, 1994年猛增到715亿元,比上年增长1.23倍。1995年的应退税额进一步增加到846亿元。出口退税的激增,打乱了国家的预算安排,造成大量退税无法兑现。二是税制上的差别。过去的产品税由于存在重复征税,因而全额退税也是退不干净的。而目前的增值税由于税制链条的环环相扣,即使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增值税的退税额也要大于产品税的退税额。加上目前增值税税制上的漏洞和征管力量的缺陷,出现了“征少退多”的现象,这些都大大增加了财政的退税负担。三是体制上的差别。过去的退税,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1994年后出口退税改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尽管通过体制调整地方仍然负担了原有的退税份额,但由于这几年外贸出口额增长迅速,出口增量的退税额则完全是由中央财政负担了。上述因素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当时的政策设计者未能预计到,直到新税制实行后,出口退税激增才暴露了政策失误之所在。增值税导致国家与企业分配比例的改变,使得企业退税后的价格大大降低,竞争力增强,出口迅速增长,应该说出口退税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