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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


是大股东的行为不受监督和约束,独立董事的出现将会增加董事会内部对大股东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顾名思义,独立董事要独立履行职责,如独立董事有向上市公司建议聘任外部审计、咨询的权力,独立董事要在上市公司薪酬与任免会员占有1/2名额,有权推翻有疑问的会计报表,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权利和责任是相伴生的,因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也会带来职务责任风险。为降低这种风险,开办独立董事职业责任保险是国外的通常做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也提出了上市公司可以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险。但从目前来看,各上市公司购买责任风险的并不多见,既然没有风险保障,那么独立董事在行使其权利时就会权衡利弊,有所顾虑。而带着这种心态去保护所谓的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罢了。
    质疑之七:代表性
  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及其议事能力、个人素质直接决定了其代表的真实性,显然《指导意见》规定了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及必须具有的独立性,但具体选择什么样的人担任独立董事却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还有比较大的难度。笔者认为,为保证其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不能由董事会执行,对于非首任独立董事的产生,可由前任独立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进行提名,交股东大会选举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查产生,对于首任独立董事的产生则有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由中国证监会统一选派,在独立董事的产生过程中,应当采取大股东和执行董事回避的原则。
  在独立董事个人素养方面,这一职位应更着重于聘用综合性的人才,能够做出有价值的就业判断,必须具有相当的企业和事业阅历,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同时其地位的特殊性也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独立的人格及人文修养。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没有历史经验,这方面的人才缺少,笔者以为,应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采用将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级内部董事之间交叉聘用,互为独立董事,这样各自都能获得来自局外有价值的见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由技术专家(如科学院院士)和经济学家担任,这两种人只是上市公司的参谋,由于法律和会计能力方面并非其专长,因此很难起到监管、制约董事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作用。而且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往往和上市公司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如果这样,设立独立董事就难以起到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质疑之八:高薪纳税,由谁做东?
  既然现在的独立董事实行的都是有劳计酬制度,那么独立董事同样应该和普通公民一样成为纳税人,但问题是,独立董事实行的是年薪制,且都是由上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年支付,谁来承担这两者交接过程的监督人?是由上市公司在交付之前按国家政策代为收扣,还是由独立董事取得薪酬后到税务机关主动申报,及时缴纳?这既是一个技术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税务法规问题。如果独立董事获得的薪酬不必纳税,那这种额外收益能不能看作是“灰色收益”呢?整个社会的薪酬体系又如何维护呢?举个现实的例子,假如一名独立董事同时任职于5家公司(最多5家),每家公司支付的年薪报酬是6万元,那么该董事一年获取的额外收益是30万元,这在目前的环境中已经属于暴利阶层了,这30万元要不要纳税?如果由上市公司支付,每年每家上市公司要额外支出1.2万元,在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中,这个问题显然没有得到解决。
    质疑之九:郑百文“独董”作用何在?
  郑百文原独立董事陆家豪状告中国证监会对其处罚一案,是以个人身份状告证监会的第一案。让陆家豪受罚是否合理?从实际情况看,陆家豪确实没担当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首先是郑百文董事会已连续几年保证年报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诺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对此,陆家豪作为董事会中的一员没有公开提出异议,在审议年报时投的都是赞成票。从这一点上说,陆家豪难逃合谋之嫌。其次是郑百文领导层当初对陆家豪的承诺其不参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不领取公司的任何报酬。可是,陆家豪担当独立董事的两个“不”,并不等于他可以在承诺负连带责任后,又享有豁免权。再次是“花瓶董事”同样难逃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认为,“知情董事”应当受到处罚,而“花瓶董事”该不该受罚则应区别对待。其实,“知情董事”与“花瓶董事”的界限是模糊的。一个名人若成为“花瓶董事”,发挥给公司形象贴金的作用,无形中已经充当了“帮凶”。上市公司造假时总会想尽办法掩饰真相,“花瓶董事”实际成为一种迷惑公众的“道具”。倘若“花瓶董事”可例外处理,对受害的中小投资者是不公平的。按中国证监会现行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陆家豪根本不能胜任独立董事之职。“陆家豪事件”,给那些可能成为“花瓶董事”的专家或名人敲响了警钟,独立董事的责任实在重大,如果稍不留神的话,将来可能会有更多的“花瓶董事”糊里糊涂地受到行政处罚,甚至缠上民事诉讼案。
    质疑之十:责权利不对等,独董难扛重任
  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制衡机制,希望借助“外力”解决上市公司存在的“一股独大”的问题,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实际情况是独立董事基本都由董事会或大股东提名,独立董事被同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在目前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的作用非常弱,大股东不可能

听独立董事发出的“另外的声音”。目前,法律尚没有给独立董事明确的法律地位。从公司来说,他们只希望独立董事很了解行业情况,对公司的发展给予指导和帮助,同时希望利用知名人士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从独立董事来讲,他们最初给自己的定位就是一个“顾问”的角色,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出谋划策。要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就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要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对独立董事的信誉度进行管理。第二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目前《公司法》只明确了监事会的地位,应该对公司法进行修改补充。第三,要理顺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在国外,一般有独立董事就没有监事会,有监事会就没有独立董事。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既有监事会又有独立董事,二者关系尚不明确,而且许多职能重合,不利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第四,要保证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自己的职权。中国证监会规定一个人最多担任独立董事不得超过5家,而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独立董事,担任1-2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已经足够了。独立董事应该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进行监督和参与决策,而不是只在开会的时候发挥作用。当然,最重要的是要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职权和利益。
  综上所述,中国上市公司目前法人治理出现的种种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引起的。因此,只有解决了这一根本问题,其他问题也才有根本解决之办法。虽然从监管层次上来说,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不可谓不严密,外有证监会、上有各级主管部门,内有监事会,中间还有像注册会计师事务、证交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管,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国上市公司面对的监管体系可能是最多的,但效果却偏偏是最差的。我们认为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解决之时,也就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之日,同时也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维护之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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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曜.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J].财经研究,2002,(4).
  [3] 游炳俊等.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问题的若干思考[J].管理现代化,2002,(2).
  [4] 高勇.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J].经济体制改革,2002,(1).
  [5] 万翠芳.质疑独立董事之引入[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2,(2).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十点质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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