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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税法的脱法性


bsp;   基于对避税行为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学者对避税行为可规制性的理解也颇有不同。有的学者在确认避税不违法、但也不合法的基础上,肯定避税对完善税收立法、增强纳税人税法意识和增强国际贸易竞争力的积极效用,认为避税是不应予以提倡的行为,但实践中国家(政府)不得不予以规制[13];有的学者认为避税是在守法的前提下对税法的不足加以利用,事实上可以促进税制的完善和合理化,因而不能用超越法律的权力去缩小避税的影响[14].笔者对避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税制的完善同样持肯定态度,同时认为不应对避税行为进行规制。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对行为的规制是通过在具体法律规范中设定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实现的。笔者认为,这种预设的行为模式不仅包括个体的行为模式,也包括国家(政府)的行为模式。通过行为模式的法律设置,一方面可以形成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和制裁机制,同时也可以形成对国家(政府)的约束机制。具体到税法领域,则体现为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但对于法律并未预设的行为模式,笔者认为这是行为主体可以自由选择的领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国家(政府)不应进行规制,因为没有法律的授权。避税行为则属于这种情况,在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国家(政府)没有法定权力对其进行规制。同时,由于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对人们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强行规制则会破坏人们对法律规范的合理预期,不知应该如何行为和不应该如何行为,从而影响在经济领域进行创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对避税行为不应进行法律规制,这也与避税行为的脱法性相适应。只有在法律对特定的避税行为预设了行为模式时,才能予以规制,而此时的“避税行为”,其性质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具有脱法性了。

    综上所述,避税行为是纳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的“搭便车”行为,是对国家规制行为的对策行为,由于其存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是一种脱法行为。对于这种脱法行为,由于缺乏法律预设的行为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应进行强行规制,只有在税收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对其进行依法规制。

    「注释」

    1、刘剑文,《避税之法理新探(上)》,载《涉外税务》,2003年第8期。

    2、同注1.

    3、刘隽亭、刘李胜,《纳税、避税与反避税》,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54页。

    4、5、6、同注1.

    7、本部分观点参见:谢邦宇等著,《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4月版,第110—117页。

    8、见注5.

    9、刘剑文主编,《税法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6月版,第17页。

    10、同注9.

    11、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34页。

    12、张守文著,《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55页。

    13、孔少飞,王先年,《避税问题法律探析》,载《云南法学》,1996年第3期。

    14、张贵,《避税概念探析》,载《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路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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