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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诚信原则与我国税收信用之建立


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途径。我们要认真贯彻温家宝总理关于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要把税法宣传与文明执法、纳税服务结合起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强税法宣传,要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及偷税漏税违法的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诚信纳税的税收法治环境。以我国加入WTO三周年为契机,坚决恪守我国在税收方面的承诺,维护大国形象。建立、健全政府诚信体系,特别是建立税收信用体系,使纳税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可外预见性, 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友善、和谐的纳税氛围。

    3.加强税收立法,政府更要做税收信用的表率。可以说,依法征税是诚信纳税的前提。而要做到依法纳税,首先必须要法可依,即要建立以税法为基础的税收法律体系,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税收立法是税收执法、司法和守法的依据②,因此,制定详细、完善的税收立法规范是非常必要的。其次,政府还要加大税收制度改革的力度,建立、健全真正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此外,政府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也要讲求诚信,也要依法办事。尤其是税务部门,要做到透明办税,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放心税,既要做到应收尽收,又要坚决不收过头税,做依法诚信征税的典范。

    4.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纳税人信誉评价管理系统,建立税收信用数据库和信用破产惩戒等机制。

    在西方一些国家当事人的社会经济信用状况通过社会综合信誉资料来反映。其中,能否坚持诚信纳税,是当事人综合信誉资料中一项重要的信誉信息。通过对全社会公开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信誉情况,实际上是把纳税人对国家自觉旅行责任与义务的信誉记录公示于众,把当事人税收资料融入个人社会经济信用资料数据库中。税收信誉资料包括:当事人有无长期拖欠税款未交的证明;有无偷税逃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违法抗税甚至暴力抗税的记录证明;有无走私货物出口骗税的记录证明等等。假如当事人的档案记录中具有这些不良纳税行为,资信调查机构或中介机构就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这样,不仅众多客户对他避而远之,连工商、税务、海关、银行、保险等部门都要对他采取防范措施。③这种信用评价系统,有效地遏制了当事人的不良动机,促使纳税人诚信纳税。在诚信数据库的建设上,税务部门一方面要鼓励中介机构加强税收信用数据库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供税务系统内部使用的税收信用数据库,给予诚信等级较高的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办税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诚信中介机构或与其共享。

    其次,还要建立破产惩罚机制或与商业诚信挂钩的机制,发挥税收信用的效力。例如在日本,对付不诚信纳税者充分体现在违法处罚上。而我国在处理税收失信时,也应该多管其下,除建立税收信用破产机制外,还要与商业信用挂钩,进行全方位的诚信破产惩罚,使得失信者丧失生存空间。

    5、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介信用机制。中介机构一是要自觉加强从业人员的诚信道德教育,提高自身素质。二是要准确定位,明确诚信才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资本。财政、审计部门也要通过日常的检查和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行业监控。对失信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予以曝光、通报、取缔,加大查处力度。

    综上所述,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和准则,在税法上引入并妥当适用,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有益的补充。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将会更完善;有了诚信原则,征纳双方的关系将会更融洽;有了诚信原则,我国的投资环境将会更完备。据此,我们对国家税务总局近两年将税收宣传月的主题确定为“诚信纳税,利国利民”、“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也就不足为怪了。

    「注释」

    ①侯作前,《论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法》,原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总第69期,2003年8月;

    ②刘剑文、沈理平,《立法法与税法的两个问题》,原载于《税务研究》2001年第7期;

    ③佚名,《构建税收信用体系的理论思考与政策研究》,中国税法网。

田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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