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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税收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第二十条才可适用。创设该规范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方面。否则,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将遭到严重弱化。

    四、税收司法人员现实素质存在的问题

    由于经济成分的复杂多样性,尤其在我国已加入WTO 的背景下,部分纳税人漏税、偷税、抗税、骗税及避税的手段不仅种类繁多,花样翻新,并且有着向高智能、隐藏性更强等方向发展的趋势,这无疑加大了税收司法人员侦查与破案的难度。同时因为税收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征,对具体经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的素质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各级司法机关里具有既懂法律、经济又懂税务、税收并精通税务会计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司法人员少之又少。因此,税收司法人员的现实素质跟不上今后国际国内税收司法工作的高要求,无疑是我国税收司法实践面临的又一个障碍,要突破此困境,势必要加强税收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其进行全方面的法律、税收、税务会计等方面知识的强化培训,达到税收司法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

    「注释」

    ① 翟继光,《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财税法网

    「参考资料」

    1、范立新:《关于税收司法改革思路的设想》,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9期。

    2、周卫兵:《当前我国税收法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载《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2期。

    3、纪国英:《税收司法体制的国际研究比较》载《经济师》2004年第5期。

郑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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