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税收政策主要变化一览
5、 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加10%以上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也同样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1、 下岗工人从事社区服务的。
⑴ 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⑵ 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一起免征。
⑷ 上述政策优惠为了让所有从事社区服务的下岗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
2、 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限于篇幅,不一一详述……
六、 其他方面的税收政策。
1、 关于计税工资问题。
1999年10月9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进行调整,由550元/人。月调整到800元/人。月,个别地区可以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再行上调,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明确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列入计税工资:
⑴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原职工的工资总额。
⑵ 虽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基本工资和养老保险都已经不实际支付的。
⑶ 职工福利费和养老保险费支付的工资不得计入。
本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2、 “四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
3、 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部门体制改革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12月31日前,对机关服务中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但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在此列。本规定从1999年11月22日起执行。
4、 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
有关文件于1999年9月14日发布。
⑴ 保险企业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⑵ 保险企业在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⑶ 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以据实扣除。
⑷ 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不超过实际保费收入的1%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⑸ 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防预费”,不超过8‰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⑹ 业务宣传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6‰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⑺ 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5、 北京市对部分中介机构的有关税收政策。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按照业务收入的1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3%=营业收入×3.63%
七、2000年税收政策变化动向
根据经济生活中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制的进一步改革方面还有进一步的考虑与研究,估计将在2000年出台的税收政策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 扩大和改革增值税。
1、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
为了改变增值税征收环节出现“断链”的情况,准备尽快将交通运输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列入增值税系统。
2、 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收入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这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远期发展。另外,原材料和固定资产都是企业向外部购进的,区别主要在于价值补偿的方式不同,原材料是一次性补偿,固定资产是分期渐次补偿,只允许原材料抵扣,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很不公平,事实上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收入型增
值税允许将固定资产当期发生的折旧进行抵扣,消费型增值税则允许在固定资产购进时一次性扣除,从而可以较好的解决上述问题。但是,收入型增值税的操作难度很大,消费型增值税又有一个以往购进的固定资产不能得到抵扣的问题,因此,尽管思路已经大致确定,但具体方案在1999年没有能够出台。
二、 两个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两个企业所得税,是指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于使用的法律不一样,纳税人也有区别(内资企业是法人,外资企业是外商和企业),因此,税率不一样(内资企业分为33%、27%、18%,外资企业为30%加3%、预提税率为20%),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也不一致。这样,外资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导致假外资企业越来越多,国家税款流失越来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尽快统一两个企业所得税,就显得十分必要。
三、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999年对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这种改革的一部分。但是,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远没有完成,现行税制还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作用。但个人收入所得税的改革有赖于两个制度的建立,即银行存款“实名制”和私人财产评估制度。
四、 地方税的改革。
1、 城乡维护建设税。
⑴ 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有些像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