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展公用事业角度谈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必要性
n 2003年8月15日,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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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兰学会“创建中国市政债券市场的初步探讨” 来自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室
[3]江西省价格理论研究所:“我国公用事业价格问题多多” 引自hc360慧聪网2004年5月26日,信息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
[4]曹红辉:“融资机制凸显窘境 市政债券期待破壳”载于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11月24日
[5] 唐杰:“公用事业融资与地方政府债券” 来自http://www.cngdsz.net
[6]按照《预算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此项规定实际上是“有条件许可”。即可以用法律或者国务院的另行规定赋予地方政府的发债权。
孔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