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
灵活,这一条款的弊端将越发明显。国有股权的转让可单独适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收购管理办法不必对此作专门规定。
建议三,缩短要约豁免的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事项,则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此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如果承诺将来不能兑现,其他股东可依法提起司法诉讼,监管部门也可依法处罚,或者强制收购方减持其超过30%以上的股份。监管部门尽可能不要事先替投资者作出实质性判断。
建议四、监管部门不仅应取消对绩差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倾斜,而且还应采取适当的遏制性措施,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保壳运动”,还市场之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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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三,缩短要约豁免的审批时间,简化审批手续。
如果监管部门发现可能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事项,则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此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如果承诺将来不能兑现,其他股东可依法提起司法诉讼,监管部门也可依法处罚,或者强制收购方减持其超过30%以上的股份。监管部门尽可能不要事先替投资者作出实质性判断。
建议四、监管部门不仅应取消对绩差上市公司收购的政策倾斜,而且还应采取适当的遏制性措施,遏制目前愈演愈烈的“保壳运动”,还市场之本来面目。
《制度性缺陷考验要约收购变革在即(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