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名义账户是入市的理性化前提
经建立个人账户并发挥一定或部分作用且仅将一部分缴费进入资本市场的某种公共养老基金,例如,对于仅有“法律载体”而没有或部分拥有“法律保障”的某种组合模式,我们可以将之称为初级阶段;资本市场中处于初级阶段的养老基金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换言之,人们可以对初级阶段中的公共养老基金在以下三种模式中进行选择。
“模式二”属于“半积累制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缴费仅是个人账户的缴费部分而不是全部缴费(雇主与雇员),且投资行为仅在个人账户之内进行;个人账户内的缴费累计可能完全来自雇员的缴费,也可能从雇主缴费中划入一部分;美国政府目前设计的三种改革方案(布什方案)就属于“半积累制模式”,可以被看作是“模式二”;虽然“模式二”中既有“法律载体”又有“法律保障”,但它仍然属于低级阶段,因为这种“半积累式”且部分缴费进入资本市场所形成的个人所有权仅是部分所有权。
“模式三”和‘模式四”属于“名义账户模式”,即欧亚六国近几年来引入的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度。这种模式比较灵活,可塑性很强,可以既有“法律载体”又有“法律保障”;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既可以是全部的(雇主与雇员)也可以是部分的。之所以我们将之称为低级阶段,是因为它们只是部分地或称基本上解决了“产权明晰化”问题,就是说,“名义账户”制度所确立的这种“名义产权”或称“模拟产权”也可能是“全部名义产权”,也可能是“部分名义产权”,这主要取决于在名义上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是占一定的比例还是100%。我们可以将缴费(雇主与雇员)完全划入个人账户的模式称为“完全名义产权”,这就是“模式三”,而将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称为‘部分名义产权”,即‘模式四”。
在“模式三”和“模式四”的“名义产权”制度下,养老基金的投资特点是,个人拥有的“名义产权”与其投资决策权可能完全吻合,也可能不完全吻合,就是说,个人名义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可能完全由个人负责投资,也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政府拥有的是账户以外的“统筹”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和执行权,或者相反;但是,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资产投资决策权一般情况下是“分而治之”的;“名义账户”制还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政府拥有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的资产投资决策权与执行权;但不管是那一种情况,虽然账户是“空的”,但在未来退休金给付的计发上却是“实的”,缴费的累计余额等于个人缴费加上投资回报,属于精算型的。
欧亚六国率先引入的“名义账户”制所形成的“名义产权”为包括我国在内的那些从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转型的国家克服转型成本的困难提供了一个比较理想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它为社会保障的主体——既是缴费者又是所有者——至少确定了一种“名义产权”,尽管是虚拟的;它的意义在于为进入资本市场发放了一张“入场券”。
我国养老基金入市的政策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账户轴心”作用的强弱和在养老制度中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是最终决定其养老基金能否“入市”、如何“入市”的关键因素,所以,就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中央养老基金“入市”的类型来看,以智利为代表的10几个完全私有化国家的公共养老基金采用的是类似美国联邦"TSP"基金的“入市”模式,属于高级阶段,是“模式一”;而“布什改革”的三个方案(“半积累模式”)和欧亚六国(“名义账户模式”)则属于“初级阶段”的其他三个模式。
就目前我国社保制度来看,如果采用类似美国联邦“TSP基金”的“完全积累制”的“高级阶段”的“模式一”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涉及到几万亿人民币的转型成本;甚至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欧洲发达国家来说,向完全积累制转型所需要的成本也是难以承受的:其预酬基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645%的,几乎等于欧盟GDP的300%,欧盟全部资本存量的1/2。所以,摆在我国面前的现实选择只能是“初级阶段”三个模式中的某一个。
那么,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统账结合”架构,如果让一部分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初级阶段”的三个模式中,如果选择“模式二”即“半积累制模式”,那么它首先需要。“做实”个人账户,然后让其“入市”(根据以上的论述,统筹部分“入市”显然不是理性化的基金投资行为),但根据辽宁试点的数据推算,如果将其“做实”个人账户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开来恐怕也需要近万亿人民币(或6-7000亿人民币)的预酬基金;此外,还需要解决其他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做实”个人账户,另一个是“入市”的中央社保基金资金来源问题,即应来自个人账户部分的累计余额,而不应来自统筹的那部分。概而言之,选择“模式二”的困难在于如何预酬资金,说到底是个“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困难,就只能在“模式三”和“模式四”中进行选择,它们可以很好地避免预酬基金的问题。
对于后面这两个模式,不管采用那一种,其优势都是不需要转型成本就可以尽快完成“入市”的法律准备工作,
在目前阶段,总体上看,我国养老基金采取比较保守的传统现收现付制的基金增值方式即投资于一组政府特别发行的债券应该是上策。因为,资本市场不发达,规章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不发育,国民信用体系尚在构建之中,专业人才匮乏,基本养老制度没有理顺等外部条件可能会影响入市的效果。
从内部条件看,目前我国社保制度中“个人财权”明晰化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地解决。目前的统账结合架构中,个人账户部分比较小,且大多为“空账”。笔者建议,引入“名义账户”制是建立个人产权的一个便捷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名义账户”制基本可以解决这个“入场券”的条件问题:将“入市”的基金部分限定在“名义账户”制度之下、“名义产权明晰化”基础之上和个人账户的“名义资产”之中,在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缴费者个人和作为投资管理者的国家二者之间将潜在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尽量不留后遗症,从一开始就进入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理性化养老金市场行为模式,从养老基金“入市”的初级阶段逐渐向高级阶段过渡,就是说,从“模式三”和“模式四”逐渐向“模式二”过渡,最终实现“模式一”。
从几年来预酬基金(国有股减持等)大起大落的结果来看,真正的积累制所需的基金数额太大,所以“名义账户”这个过渡期很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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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二”属于“半积累制模式”,在该模式中,投资于资本市场的缴费仅是个人账户的缴费部分而不是全部缴费(雇主与雇员),且投资行为仅在个人账户之内进行;个人账户内的缴费累计可能完全来自雇员的缴费,也可能从雇主缴费中划入一部分;美国政府目前设计的三种改革方案(布什方案)就属于“半积累制模式”,可以被看作是“模式二”;虽然“模式二”中既有“法律载体”又有“法律保障”,但它仍然属于低级阶段,因为这种“半积累式”且部分缴费进入资本市场所形成的个人所有权仅是部分所有权。
“模式三”和‘模式四”属于“名义账户模式”,即欧亚六国近几年来引入的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度。这种模式比较灵活,可塑性很强,可以既有“法律载体”又有“法律保障”;进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既可以是全部的(雇主与雇员)也可以是部分的。之所以我们将之称为低级阶段,是因为它们只是部分地或称基本上解决了“产权明晰化”问题,就是说,“名义账户”制度所确立的这种“名义产权”或称“模拟产权”也可能是“全部名义产权”,也可能是“部分名义产权”,这主要取决于在名义上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是占一定的比例还是100%。我们可以将缴费(雇主与雇员)完全划入个人账户的模式称为“完全名义产权”,这就是“模式三”,而将部分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称为‘部分名义产权”,即‘模式四”。
在“模式三”和“模式四”的“名义产权”制度下,养老基金的投资特点是,个人拥有的“名义产权”与其投资决策权可能完全吻合,也可能不完全吻合,就是说,个人名义账户中的名义资产可能完全由个人负责投资,也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而政府拥有的是账户以外的“统筹”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和执行权,或者相反;但是,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资产投资决策权一般情况下是“分而治之”的;“名义账户”制还存在着一种可能性即政府拥有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基金全部的资产投资决策权与执行权;但不管是那一种情况,虽然账户是“空的”,但在未来退休金给付的计发上却是“实的”,缴费的累计余额等于个人缴费加上投资回报,属于精算型的。
欧亚六国率先引入的“名义账户”制所形成的“名义产权”为包括我国在内的那些从现收现付制向积累制转型的国家克服转型成本的困难提供了一个比较理想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与现收现付制相比,它为社会保障的主体——既是缴费者又是所有者——至少确定了一种“名义产权”,尽管是虚拟的;它的意义在于为进入资本市场发放了一张“入场券”。
我国养老基金入市的政策选择
上述分析表明,“账户轴心”作用的强弱和在养老制度中法律地位的差异性是最终决定其养老基金能否“入市”、如何“入市”的关键因素,所以,就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中央养老基金“入市”的类型来看,以智利为代表的10几个完全私有化国家的公共养老基金采用的是类似美国联邦"TSP"基金的“入市”模式,属于高级阶段,是“模式一”;而“布什改革”的三个方案(“半积累模式”)和欧亚六国(“名义账户模式”)则属于“初级阶段”的其他三个模式。
就目前我国社保制度来看,如果采用类似美国联邦“TSP基金”的“完全积累制”的“高级阶段”的“模式一”的基金运作模式是不可能的,因为它涉及到几万亿人民币的转型成本;甚至对实行现收现付制的欧洲发达国家来说,向完全积累制转型所需要的成本也是难以承受的:其预酬基金相当于工资总额的645%的,几乎等于欧盟GDP的300%,欧盟全部资本存量的1/2。所以,摆在我国面前的现实选择只能是“初级阶段”三个模式中的某一个。
那么,根据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统账结合”架构,如果让一部分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在“初级阶段”的三个模式中,如果选择“模式二”即“半积累制模式”,那么它首先需要。“做实”个人账户,然后让其“入市”(根据以上的论述,统筹部分“入市”显然不是理性化的基金投资行为),但根据辽宁试点的数据推算,如果将其“做实”个人账户的经验在全国推广开来恐怕也需要近万亿人民币(或6-7000亿人民币)的预酬基金;此外,还需要解决其他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做实”个人账户,另一个是“入市”的中央社保基金资金来源问题,即应来自个人账户部分的累计余额,而不应来自统筹的那部分。概而言之,选择“模式二”的困难在于如何预酬资金,说到底是个“钱从哪里来”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困难,就只能在“模式三”和“模式四”中进行选择,它们可以很好地避免预酬基金的问题。
对于后面这两个模式,不管采用那一种,其优势都是不需要转型成本就可以尽快完成“入市”的法律准备工作,
并且可以像欧亚六国那样,“入市”养老基金的比例与划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可以对称,也可以不对称,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与“半积累模式”比较起来,“名义账户模式”的养老基金“入市”方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似乎更为适合一些。但不管怎样,这两种模式都为我国“社保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实行初级阶段的公共养老基金“入市”消除了门槛这个障碍,获得了“入场券”。至于“模式三”还是“模式四”,就要看决策者的制度设计目标的选择了:前者的特点具有一定程度的再分配作用,后者可以将政府的财政责任降到最低点。
在目前阶段,总体上看,我国养老基金采取比较保守的传统现收现付制的基金增值方式即投资于一组政府特别发行的债券应该是上策。因为,资本市场不发达,规章制度不健全,金融机构不发育,国民信用体系尚在构建之中,专业人才匮乏,基本养老制度没有理顺等外部条件可能会影响入市的效果。
从内部条件看,目前我国社保制度中“个人财权”明晰化的问题还没有真正地解决。目前的统账结合架构中,个人账户部分比较小,且大多为“空账”。笔者建议,引入“名义账户”制是建立个人产权的一个便捷的过渡性措施。建立“名义账户”制基本可以解决这个“入场券”的条件问题:将“入市”的基金部分限定在“名义账户”制度之下、“名义产权明晰化”基础之上和个人账户的“名义资产”之中,在作为资产所有者的缴费者个人和作为投资管理者的国家二者之间将潜在的投资风险与收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尽量不留后遗症,从一开始就进入一个符合国际惯例、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的理性化养老金市场行为模式,从养老基金“入市”的初级阶段逐渐向高级阶段过渡,就是说,从“模式三”和“模式四”逐渐向“模式二”过渡,最终实现“模式一”。
从几年来预酬基金(国有股减持等)大起大落的结果来看,真正的积累制所需的基金数额太大,所以“名义账户”这个过渡期很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历史阶段。
《建立名义账户是入市的理性化前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