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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


发展民主政治,才能建立和健全这种监督制度。
    四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
  民主从来都是和法制密切相联的,人类社会从没有出现过脱离法律规范和约束的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邓小平明确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2](276页)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这是邓小平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出发,总结社会主义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所得出的科学结论。
    1.社会主义法制是民主的保障
  法属于上层建筑,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工具。任何国家的统治者要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和行使自己的统治权,都毫无例外地需要运用法律制度这一工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一种新型的国家政治制度,它也需要完备的法制保障。邓小平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指出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按宪法和法律办事。才能实现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2](146页)。这是因为,法制不仅规定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根本权力以及实现这种权力的途径,而且规定了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管理文化和社会事务;法制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而且还规定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以及对侵犯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行为所应受到的制裁。邓小平还进一步把法制建设上升到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他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2](359页)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党的基本方针,这在我们党的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史上还是第一次。
  社会主义法制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就是把民主的精神和原则具体表现为法律和制度,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即法制化。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有一套完善的民主制度和相应的各种保障民主的法律。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的国家,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化显得尤为重要。对此,邓小平精辟地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2](348页)因此,邓小平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化问题。早在1978年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就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146页)邓小平这个论断也写进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后来,邓小平再一次强调:“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2](359页)否则,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落空。因此,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我们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进行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和基本任务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发展了邓小平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的思想,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民主权利必须依法进行
  民主是自由平等的政治活动,但这种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公民行使民主自由权利,都不得违反法律。如果不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人们就不可能真正获得平等和自由。民主脱离了法制,就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就会给社会造成灾难。邓小平多次批判那种不要法制、不受法律约束的极端民主化观点,阐明了民主自由权利必须依法行使的思想。
  有人认为,民主权

利必须依法行使,这意味着不自由,意味着剥夺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并提出要追求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针对这些不正确的看法,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2](359页)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条件的,都要受条件的制约。自由也是一样,它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是法律所规定的自由。世界上根本不存在绝对的自由,不存在不受法律限制的自由。有些人以为,西方是“自由世界”,民主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不受法律限制,人们爱干什么就能干什么,爱怎么干就怎么干。这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无知。其实,连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都承认,资产阶级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是国家法制范围内的民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民主权利有种种具体规定,作了诸多限制,它们的民主自由是有限的,甚至是狭隘的、虚假的。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现在有些人却想把我们的社会引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这怎么行呢?连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允许无法无天,何况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200页)实际上,对自由的限制,并不是对自由的剥夺,而正是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9](71页)因此,只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有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民主的发展才能步人正常的轨道,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民主权利。如果超越法律的限度,就会破坏民主原则,最终走向民主的对立面。
    五 社会主义民主与政治体制改革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如何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应该走什么样的道路?邓小平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他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政治体制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探索,率先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通过以民主化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的目标。
    1.政治体制改革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
  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突出表现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政治体制基本上照搬了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的重要特点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对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事务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这种体制在建国初期适应了阶级斗争形势和汁划经济体制的需要,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胜利地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但是这种政治体制并不成熟、不完善,在许多方面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而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忽视了对这种政治体制中存在的种种严重弊端进行改革,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以后,无论从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充分发扬民主,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以适应变化着的新形势。但是由于党在指导思想上的“左”的错误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传统政治体制的弊端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受到很大干扰和破坏,并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的错误发生。不克服体制上的弊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障。如何克服这些弊端,邓小平在总结“文化大革命”这一全局性错误发生的历史教训时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因此,他认为制度建设状况对民主政治建设以至整个社会主义建设都至关重要。为解决制度不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问题,邓小平认为必须从制度入手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他明确指出:“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2](336页)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和整体推进,滞后的政治体制与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渐凸现。在这种情况下,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他提出要对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制

《试论邓小平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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