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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租税法学之研究方法与发展现况分析


私法的各种交易活动,连结而产生出各种不同的税捐负担。

    民商法为私法,其所规律的对象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活动[31],或其成果的各种收入或其它足以推测纳税能力的事实,乃是税法所要把握作为课征的对象。

    税法与民法的分离,有所谓「税法与民法分合史」的论述,就此,学者指出,税法从民法桎梏中解放,又向民法靠拢,最终税法与民法统一在宪法秩序之下[32].有认为税法虽为公法,但在课税实体法的领域,则与民法、商法间具有「内部性亲近关系」[33].兹举二例,例如,经济观察法乃涉及与税法与民法间的分分合合,对于税法与民法间的牵连,则因不同时期,往往有意见歧异之处[34],不过,已呈现出税法与民法间差异,更可印证税法本身的特殊性。又,例如,民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除在行政法上有所议论外,亦扩及到税法的领域,即属适例[35].

    (四)税法与刑事法

    税法对于违法的租税犯罪行为,课予刑事责任。例如在实体法上税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条的逃漏税捐罪、第四十二条的违反代征或扣缴义务罪、第四十三条的教唆或帮助逃漏税捐罪。经由财政机关移送检察机关侦办、起诉,普通法院判决,与租税秩序罚由行政机关自行为之不同,则税法将与刑法实体法及刑事程序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连。

    三、租税法学与其它非法学学科的关连交错

    法学不再固守其领域,开始与其它学门进行对话与合作,其中以经济的法律分析为其最好的例证。租税法学除了与上述法学各领域交错连结外,也与法学以外领域开始对话,特别是租税法学的发展相较传统民法、刑法乃至行政法等领域的发展,属于新生的领域,参酌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则属重要,将可适度移植转换。故在法学以外的领域,亦不可忽略。

    (一)租税法学与财政学[36]、经济学[37]

    财政学主要的内容在于讨论政府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又被称为「公共经济学」,实为经济学的一环[38],其为研究政府因执行公共活动,对所需资产的取得、使用以及管理的一种科学[39].透过研究政府部门的运作并佐以经济学的分析,以全体社会福利极大化为最终目标,亦即一方面探讨政府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是研究透过政府的力量使全体社会达到最适化[40].其中,在公共收入理论中,课税收入为重要的一环,经由对于租税的基本概念的讨论,延伸出租税理论及各种租税的制度分析[41],为其与租税相关的研究课题。另言之,财政学的税捐理论,乃是经由税捐满足公共财政需求为其课题,属于经济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利用各种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讨论税捐的本质与作用,其机能与经济效果等[42].

    因此,租税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租税为财政收入的一环,不得无视于财政学的论述,其相关的课题,例如租税的意义、课税的依据、租税原则、租税的转嫁等理论等,其理论对租税的立法,不论是在全体租税制度或个别税法,均有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存在[43].透过财政学的研究,将更能把握租税的本质与其它财政收入的关连性;另外,在税法的制定亦可兼顾法律与经济两者的调和。

    (二)租税法学与租税政策学[44]

    租税政策学乃是介于租税法与财政学间的一个新兴的领域,将租税制度之全体或者现行租税制度之个别问题,分别自法的观点、行政的观点、经济的观点等,将种种的观点为综合性的考量后,对关于现行制度的合理性进行检讨、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及应该采用何种的政策等事项,为一探究。

    (三) 租税法学与税务会计学

    会计学依据美国会计师公会名词委员会的解释,乃指涉及财务性质,或仅涉及一部份财务性质的交易与事件,以货币为单位,依循一定程序予以记录、分类及汇总,并就其所产生的结果,加以解释的学术也[45].亦即,为了究明企业的财务状态与与企业利益,所涉及的计算原理与计算制度的研究,乃是会计学的研究范畴[46].其中就其研究内容及对象的不同,税务会计为其中之一[47].而税务会计,研究重点为,在关于税法的研究上,特别是营利事业所得税,包括相关之衡量标准、申报缴纳程序及应备的帐簿、凭证;会计上应该如何适用有关税法的规定,包括当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与税法不一致时,会计上及申报时如何纪录与调解[48]等事项。进言之,一般的商业会计乃是依据商业会计法及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将企业交易事项,透过分录、过帐及编制各种的财务报表(诸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予以记录以提供财务资料,但是一般的会计处理虽然合乎要求,但不表示一定符合税法上的规定,亦即,对于一般会计上处理所产生的帐面盈亏结果,不一定与税法上的所得概念相同,于是,对于「所得」事项的处理与计算,则有另一套尺度,于是产生了税务会计。亦即,将企业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依会计理论予以登载,除会计处理,及计算损意外,须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帐外调整,并向稽征机关申报,因而从交易事项事项的会计处理到计算所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等的理论方法,甚至包括稽征实务,均属税务会计研究的领域[49].

    进言之,税务会计成为现代会计学中重要的领域之一,其主要因租税制度的改变,对于企业每一交易的处理,应该与相关租税法令相配合,亦即以税法为记录计算的根据。相较于商业会计,税务会计并非另设一套帐簿,只是在商业会计的记帐过程中,配合税务的法令,加以调整。

    职是之故,租税法学的探究,特别是涉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处理,应该是不可忽略的,在实务的处理上,会计师与律师应该有所交集,二者间将有内在的、逻辑上的联系,法律人应体会到会计是一种通用的商业语言,而非当成陌生的外国语,视而不见。在研究税法时,对于会计或簿记应有基础的认识,方得对上述课题得以理解。

    四、 租税法学与财务行政学

    财务行政为公共行政的一环,前述财政学的研究,一般认为主要有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债与财务行政四者,前三者讨论政府岁入之获得与岁出的使用,偏重公共部门经济层面的研究,一般称为实质的财政学,而财务行政则是有关于政府的财务计画、财务执行、财务监督与调整等问题,一般称为形式上的财政学,而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透过宪法与相关的财务法规为基础[50],其中关于税务行政,诸如税务行政组织、租税法体系、课征管理等则与租税法学的研究有所关连,

亦不得忽视。

    伍、代结论 :缺角的弥补与漫长的路途,两岸的共同努力!

    相较于其它法学领域的蓬勃发展,例如民事法、刑事法等百年的历史,租税法学可为婴儿学步阶段,实在有赖于法学界多一份的乐情关怀,所幸,从前述的相关研究导览,读者可以得知目前台湾租税法学的发展,业已展开!但是,研究的路途可说漫长,许多课题有待填补,乃法律人将来得以努力的重点。

    再者,中国大陆租税法学的研究现状,回顾过去到现在,展望未来,可以得知,虽然目前中国大陆的租税法学研究水平,与台湾相较,仍有一段距离,但是,其虚心的提出检讨改进,将扮演急起直追的关键角色,本文以为,台湾的租税法学研究,相较其它先进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还是存在有数量与质量两者的落差,中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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