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税务论文 >> 正文

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


本质及功能作用、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税收增长方式、宏观税负与微观税负及其税收政策、法规、税制结构优化及其改革、中央与地方税收体系、税法理论、税收实务、古今中外税收比较等。财政学更多的是关注一般财政理论,其中的预算则主要从预算编制的角度进行讲授。而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债这些部分也基本偏重于具体制度的产生设计的理论化研究。

    可以说相关的课程设置基本都是从财政和税本身与经济的相关联出发,研究财政政策、税的各个要素与经济发展的契合度,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调控作用的实现程度。

    (二)教学方法与实践研究

    与财政税收在经济生活中作用的日益显著和人才要求相比,财政税收教学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虽然涉及面广,但仍有所欠缺。首先,教学计划内容的更新速度,无法适应实务不断发展的需要;而财政、税务、会计及相关领域的新知识层出不穷,课程内容受教学时间限制,难以涵盖这些知识。传统教学方法以老师授课为主,学生处于被动状态,单纯的讲授只能无助于解决当前的而很可能问题;大部分课堂问题已经设计好了答案,只有唯一解,显然脱离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用这样的案例教育学生,不利于培养他们的创造能力;而很多以通过职业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方法进一步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单纯的应用技能的教育与人文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教育衔接不当,不能达到大学教育的基本目标。

    因此在财政税收的教学中,研究和实践在教学大纲里其实是并重的,只是由于实践受到课时以及其他诸多条件的限制,但一般来说学生的实践活动还是比较集中于实务性部门,可以接触具体的税务实践,了解一般流程。

    (三)培养目标与职业选择

    宽泛的财政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里不妨参照一下会计学界。美国会计学会于1989年成立了“会计教育改革委员会”(AECC),进行会计教育改革的研究,并资助和监督13所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会计教育改革。AECC前任执行长RichardE.Flaherty在谈到AECC的工作时,引用了AECC第一号公报《会计教育的目标》关于会计教育目标的论述:“学校会计教学的目的不在于训练学生在毕业时即成为一个专业人员,而在于培养他们未来成为一个专业人员应有的素质。”他在谈到新会计教育方式时指出:“我们正摒弃一成不变的课程,而采取以目标为导向的会计教育方式……新的会计教育方式强调主动学习,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过程,而非仅是被动地接受教授们的知识。启发式学习已成为改革学校的标竿,减少使用以老师主讲的教学方式;老师主讲应限于介绍主题与启发学习的过程。老师授课也应从单向式的演讲改变成和学生讨论为主的双向性的教学方式……教学应注重多元化地思考问题,注重问题的发现,鼓励学生寻找有关的资料,提供多元化的解决办法,并强调表达与说服的能力。科技已成为学生和老师在教学中经常依赖的工具。教学也逐渐重视全球贸易性的问题,教师彼此间应经常切磋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并发展自己对于应用新的教学方法的能力。课程设计应注重它是否有全面贯彻、相辅相成的特色,而非仅是一连串不相关联的科目。”

    由此可见,美国大会计公司和美国会计学会,对会计教育目标的要求是一致的,即会计教育应注重能力培养,为达到这个目标,必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改善教学环境,以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会计人才。

    因此通观经济学的人才培养方向,作为供给方的大学教育,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的。而市场对于实务操作、胜任快速变化的实践的能力方面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对于大学来说,这不仅是教育理念的实现,也是大学教育生存竞争的现实要求。

    三、我国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与改革趋势

    复杂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利益关系不仅是法律背后的真正推动力,同时也是整个社会全部进程的原始动力所在。经济和法的所有价值都是为了满足人的不同需要,即利益。经济学上思考的是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基于投入—产出或者成本—效益的考虑,而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从法学的视角来看利益,实际上就是权利关系。基础不同,立足点不同,实际上也是法学教育与经济学教育诸多区别的源泉所在。因此财税法学虽然研究的多关注实际经济生活的种种,但始终不可脱离法与法治的核心。

    因此财税法教学的目标是培养财税法人才,而不仅仅是财政专家或税务专家。

    首先,职业道德的训练不同。在多元化的今天,道德已经越来越中性化了。而职业道德的忠诚标准也不再是唯一的抽象的正义观念。对于客户的忠诚已经作为一项普遍的职业道德在各个领域普及化了,但职业道德和道德概念的泛化,实际上使得道德完全为利益所覆盖。法学不同于经济学,即使是实践性强的财税法学也依然秉承法律传统,有着独立的价值判断。

    其次,职业训练的侧重点不同。任何教育都必须关注现实,法学和经济学等若干社会学科也毫无例外。但经济学无非更注重的是经济理论,关心的是经济理论在现实世界的适用。而法学则从规范性的角度,考虑一种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的中和。财税的许多基本知识原理是不变的,但作为一种技术性技能则要不断修正与实践的距离,而财政税收法规就是在这种摇摆和平衡中寻求合法的方式实现稳定。

 &n

bsp;  (一)课程设置

    如前所述,财政税收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有其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但由于其实践性和理论性的要求,实际上又必须将之视为不断发展的综合的学科。因此研究财政税收法学的课程设置,不能仅仅局限于字面上的概念本身,还应该纳入一个开放的教学体系中思考。

    首先与法学专业课程相关。从部门法的角度看,财政税法中有诸多涉及宪法规范的内容,而具体的实施又离不开行政法的规范。这是在台湾等地区与财税法结合最紧密的部门法。因此对于财税法的研究和教学来说,这些部门法对于推动财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尤其是如何实现法学理念的贯穿一致,如何实现以法学理论来指导,有着基础性的意义。即实现厚基础。

    而与经济专业课程相关,则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上,由于财政、税收涉及的都是具体实务性规定。对于各种行为合法性的判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4622.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税务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