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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


断必须结合具体的技术性标准,有实际的参数指标,如果缺乏对基本的财税知识的了解,就缺乏参照,使得很多判断仅从理论中来,而无法结合实际。即实现重应用。

    因此财税法的课程设置应当考虑的是和其他课程乃至其他专业(如基础会计知识、税务知识、基础财政理论等)的结合性,而非只为讲授而讲授,注重了与其他相关学科部门的融合与交流,即实现宽口径有特色。而是否单独以财税法冠名则仅是称谓问题。

    (二)教学方法和指导思想

    在中国法学教育由本科教育开始,法学思想一脉相承,但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在财税法的教学上,本身课程设置就少,而如何实现思想的贯穿则是教学指导的统一指导性的要求。只有在切实可行,不仅对实践本身更对理论有着引导意义的思想指导,才可能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方法论。

    首先,做正确的事和法律是否存在区别?往往人们犯的错误是,在谈纯粹的法理学问题或思想史的时候,往往以公正正义为评价标准。而涉及具体的民商事、经济法律问题的时候,往往又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利益问题。任何标准都存在冲突矛盾,也存在调和的空间。财税法及其教学,要解决的不仅是用经济手段处理现实纠纷,更是用法律视角看待事件后的正义观。因此要使这种标准在真实世界中得以践行,必须在法学教育中深化,即体现法律气质。

    其次,关于教学方法。方法论其实更多具有工具意义上的性质,即它本身是中性的,就好比社会学的方法论、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诸多社会科学中的广泛应用。因此教学方法存在着借鉴和共通之处。就财税法而言,从本科到研究生阶段,应当秉承由广而深的思路,即本科的财税法教学主要以讲授为主,而涉及的也基本为一般性的概念问题,集中于法规的学习。但研究生阶段,不仅仅满足于现实状况,而是由“是什么”转而进行“应当是什么”,以及如何缩减其中的差距等深层次思考,教学就应当围绕此目的深入下去,这实际也是财税法教学区别于财政税收学教学的重要特征,后者一般体现为对现有规范的谨遵,当突破成为一种利益要求时,往往以经济界的呼声为先导;而前者,则是权衡了各方面利益,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实现制度的变革,这其中的技巧则是法学院的授课和法律实践两方面研习的结合。

    因此教学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教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理论讲授引导、启发学生思考,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则通过法规学习、小组协作、案例研究、模拟操作、文章研讨等方式,调动起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课堂教学达到锻炼能力的目的。为了使学生把各门课程的内容能够联系起来,对一项业务的过程有一个全面的理解,杨伯翰大学在会计教改中,还采用一种专家小组教学法。也就是由若干人组成专家小组,专业分别是财金、成本会计、审计、税务和法律。每班学生每天上3小时的课,并允许这些教授轮流上课。这种教学方法也可以引入财税法教学中来,可是参考课程设置改革,使得财税法教学成为一个活的讲堂,一个理论与实践交融的课堂。

    如今的教育重在素质和能力的培养,而不是仅仅让学生记住一些课本知识和规章制度。再进一步,大学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终生学习的能力。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对教学的各个要素-师资队伍、硬件配置、课程设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

    (三)教师队伍和教材建设

    通才和专才之间总是存在矛盾的,既然身为老师,实际上对专和精深的要求就更偏重一些,因此对于财税法教师,不能强求每位都是百宝厢。因此师资队伍的关键在于整体水平和学科交叉性。当然若是能有科研教学带头人,既有自己专的一面,对于其他方面也能基本面面俱到,则更能带动学科研究和教学的发展。

    关于教材建设,由于财政税收法的包容性,决定了不可能有单一的教材可以涵盖,需要一系列的教材计划,其内容既有财政与税的经济解释、也有财政法以及宪法、行政法对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和解释,当然也包括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系。而作为实践性学科,法规和案例的汇编整理也构成了教材的一部分。必须改变课程内容上轻应用性的状况,增加实践与实际操作的内容与分量。真正体现理论观点能够用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在教材中反映实践发展的最新成果,体现课程本身的综合化趋势。同时,教材的编写就包括了国际交流比较借鉴的重要因素在里面,尤其如何充分利用网络时代的信息化水平。

    (四) 职业目标与职业道德

    财税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也是放在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来谈的。从理论和实践的划分来看,无非是两类人才:理论型和实务型,当然政治人才

同时包含于二者之间。因此由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是多元化的,涉及不同领域各个层面。而法学恰恰能对社会的这种需求做到呼应。因此在法学和社会需求方面如何建立一种良性循环机制,如何实现法学职业目标和职业道德的吻合以及统一,则是对法学教育的评估标准之一。

    职业并不意味着纯粹的实践,实际上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实践,理论研究也未尝不是一种实践。在这里区分理论型和实务型,只是一种偏重,基于行文的方便。

    以美国会计教育为例,在职业界和教育界的配合下,形成会计人才的供给(教育)与需求存在紧密的联系:职业界把对会计人才的需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到教育界当中,教育界把职业界的需求作为学生的培养目标,并取得了职业界的支持。会计职业团体不定期地对会计教育状况进行评估,以改进会计教育,使会计人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这一点出发,就不难理解何以美国的会计教材写得生动,教学方法更加多样化,富有趣味性。因为不这样做,就达不到教学目标,生产出来的“产品”就不为社会所接受,那么就没有人申请会计专业,最终结果可能是会计专业的“死亡”。当然这只是一个侧面反映市场的需求,只是在法学领域她的职业目标更与职业道德归属相联系。

    如前所述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蕴涵着法律共同体的信念在里面,无论如何法学最终的魅力在于她是代表了公正正义的价值判断,财税法因其实践性,虽然有被忽视的趋势,但随着权利意识的重视,尤其是纳税人权利的提出以及学者在制度上的设想和构建,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经由法学实践而逐渐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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