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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反腐败思想


肯綮地指出:“克服特权思想,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 

    我们从根本上反腐防腐,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要从健全完善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入手: 

    ① 建立完善的完备、科学的人事任免制度,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精选优秀人才。任人唯贤、唯能,杜绝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的行为。建立完善公平、公开、民主选拔、选举公务员、官员制度,使德才兼备的英才脱颖而出。建立完善公务员的考试、考核、奖惩、晋升制度,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②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权。杜绝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的温床,监督和防犯行政审批中可能产生的腐败行为。 

    ③ 建立完善公务员、官员生活保障制度。高薪虽然不能完全杜绝腐败,但提高了腐败的成本。举个例子,我们给公务员一辆“奥迪”,行贿者给一辆“夏利”,肯定不会产生腐败。高薪养廉目前不现实 。高薪与经济状况是相关联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不可能有很高的高薪。另外,高薪的标准是什么,说不清。公务员的收入是与地方财政相联系的,而现在各地方的财政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势必导致薪水的不平衡,这种差异是暂时无法消除的。 当然,在经济条件好的时候是可以实行“高薪”的,以后的趋势也会是“高薪养廉”。 

    ④ 建立完善信息的保密与公开制度,增加对决策的监督和决策的透明度。 

    ⑤ 建立完善公务员、官员轮换、回避、任期制度。 

    ⑥ 建立完善民主评议制度。 

    ⑦ 建立完善群众检举、监督制度。 

    ⑧ 建立完善财产登记、申报制度。 

    ⑨ 建立完善重大事项的公开制度。 

    ⑩ 建立完善弹劾、罢免制度。 

    增加政治的民主性和决策的透明性,切实保证人民的参政、议政权、监督权,并切实以上制度的贯彻实施,必然有效地防范、遏制腐败。正本才能清源,“欲流其远者,必浚其泉源,欲求草木之长者,必因其根本”。从制度上保证不能腐败。把腐败现象消灭、抑制在萌芽状态,决不使其滋生、蔓延。 

    三、依法行政是反腐败的关键 

    我们社会出现的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与我们的民主和法制不健全,没有切实实行依法行政的重要关系。我们的某些领导干部缺乏民主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甚至践踏民主,破坏法制,干些专横非法的事。好大喜功,好阿谀奉承,好一言堂,容不得不同的意见,唯我独尊,大权独揽,高高在上,目无组织,目无党纪国法,权力欲膨胀,特权思想严重,办事缺乏正当的行政程序、法律程序。凡事由长官一人说了算,写条子、打招呼、办事缺少公开性、透明性,搞“暗箱操作”,导致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腐败现象就产生了。 

    邓小平指出:“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旧中国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很少。解放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打击,有时又重新滋生。”他指出了我们的民主、法制方面的问题,缺少法治理念,以人治代替法治,不可避免地导致权力过分集中,如果领导的品德存在问题的话,腐败现象就随之产生了。 

    我们必须运用民主和法制的手段来制约权力、防治腐败。邓小平在反腐倡廉问题上,提出了用法制手段。在廉政问题上,他讲到“对于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做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现在实行依法治国,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制约权力。(1)依法配置权力资源。建立稳定的合理的权力制度,建立国家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制度,使国家机关权限分工、权力取得规范化、法律化。(2)依法制约权力主体。使权力行使者受到制度和法制的规范和约束,废除终身制,实行任期制、轮岗制、民主评议制、选举制。邓小平指出:“任何领导干部的任职都不能是无限的。”(3)依法监督权力的运行。依法建立权力运行的监控制约机制。通过公众参与、审议、质询等方式监控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和专权。(4)依法监督矫正权力的滥用。对权力滥用,以权谋私者,通过弹劾、罢免、撤销、制裁的方式来矫正权力的滥用。邓小平指出:要健全领导制度、规范权力制约活动,“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弹劾、轮换制度”,设置罢免制度,他指示“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有权对单位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有权向上级建议罢免本单位的不称职的行政领导人员。” 

    依法行政是保证我们办事的公开性、公正性、民主性,有效地防范腐败的产生的关键。官吏的任免、选举、重大事项的决策、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等必须按照正当的行政程序、法律程序进行,向社会公开,增加公众参与性,保障公民的参政权、知性权、监督权。防止官员的专断擅断,防止“暗箱操作”,防止程序不公可能产生的腐败现象。 

    四、加强司法监督是反腐败的后盾&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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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严厉法律的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慑于法律的威严使欲贪污腐败者不敢贪。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治力度,发挥党纪国法的特殊预防功能。不仅对涉嫌犯罪者要一查到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经商等违反党纪政纪者也要从严惩处,决不姑息。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全面的清理检查,可采取公告形式,督促投案自首,鼓励检举揭发,从而震慑犯罪分子,纯洁干部队伍,坚决堵住腐败这一黑洞。 

    五、加强社会监督是反腐败的保障 

    权力的运行受到社会的监督,可以有效防止权力运行中产生的专权擅断,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社会监督包括党派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等。发挥第“三只眼”的作用,使腐败现象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法国的孟德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的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护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权力的运行需要制约和监督,监督是制约权力、抵制腐败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手段。权力制

《论邓小平的反腐败思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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