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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


投资货币市场,定期存款及公债总额不能超过汇入资金的30%。1997年6月对地区以外法人投资台股的条件放松到5000万美元。
    3.台湾地区对QFII的监管
  (1)QFII申请需经“央行”的同意。由于外资投资涉及台湾地区的外汇管理,所以QFII的设立和投资额度需经“央行”的同意才能向证券暨期货委员会提出申请。
  (2)实行代理人和保管银行制度。为全面掌握QFII的资金运用,稳定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QFII必须指定台湾地区投资机构作为代理人,为其办理证券开户、买卖证券、结汇申请及缴纳税款等。此外,保管银行负责控制外资投资证券的额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并定期将QFII账户资金运用的情形及余额报告“央行”和证券暨期货委员会。
  (3)建立分户制度。由于QFII的资金来源较广泛,为能更充分地、确切地掌握和区分资金来源,并顾及各种投资机构的运作模式,区别投资组合收益的优劣及会计管理方式,台湾地区于2000年11月29日正式将分户制度纳入管理办法。分户是指QFII所代表的外国公司、外国自然人、台湾地区以外注册的基金、独资或合资机构按类别分立账户管理。
  (4)提供不定期信息。证券暨期货委员会除定期收取由保管银行申报的资料外,必要时也可以要求QFII提供投资资金受益人的相关资料,以及在境外发行或买卖以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金融衍生商品的明细资料,以利于监管。
    4.QFII对台湾地区经济及证券市场的影响
  (1)外资净汇入量不断增加。1993年,汇入净额(包括QFII、台湾地区以外华侨和外国人)由1991年、1992年的4亿美元水平增长至17亿美元。1996-2000年汇入净额分别是26.73、4.8、12.81、109.06亿美元。
  (2)提升了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地位。摩根士坦利国际资本公司从1996年9月2日起,已经将台股指数纳入其各项自由指数中,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国际公司也于2000年宣布将台湾地区列入其成立的全球指数中。
  (3)外资稳定市场行情之作用。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加权平均指数在2000年2月17日由最高点为10202点跌至同年12月27日的最低点4614点。在同月26日—28日,QFII买超金额分别为新台币1.4826亿元,7.9865亿元及10.4329亿元,台湾地区以外华侨及外国人的大部分也呈买超状态。而同时期内,台湾的投资信托公司、海外基金及自营商等法人,大多数呈卖超情况。可见,外资基于其专业分析及投资经验,以经济因素为投资依据,在行情低迷时,并没有撤出而是继续投入台湾地区股市,这对于健全台湾地区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4)培养散户的投资理念。长期以来,台湾地区自然人占台湾地区股市交易量的比重一般都在80%以上,外国法人仅占约3%。一些学者认为,台湾地区投资者一般将外资投资状况看作正确稳健的投资信息,甚至常以外资买卖超信息作为进出股市的信号,因此,开放台湾地区证券市场,不仅使台湾地区投资环境更加开放,而且有利于借鉴QFII投资的专业分析能力和经验,提倡理性的投资理念,使市场趋向成熟。
    三、对我国内地实施QFII制度的启示
    1.我国内地的策略及政策选择
  (1)吸收搞试点的成功经验。像我国内地经济改革在其它领域一样,引进QFII制度应通过试点逐步推进。我国内地引入QFII制度,从经验看,可考虑先允许投资深交所股票,因为深交所不久就将成为二板市场,QFII投资于深市实质上是为民营企业输血。等条件成熟后,再扩大范围,为国企进一步改革提供资金。
  (2)不拟开放公司债市场。东南亚金融风暴发生之前,许多韩国企业由于不加节制地借取廉价外资,导致还贷危机是前车之鉴。目前我国内地企业盈利能力低下,资金利用效率不高,如果过多地依赖廉价的外资,债务危机将不可避免。因此,笔者认为,目前QFII的投资范围不应包括公司债及信贷领域。
  (3)建立避险机制。我国内地证券市场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缺乏避险机制。在这种情形下,QFII很难涉足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从台湾地区的情形来看,1998年向QFII开放期货市场后,QFII累计汇入净额急剧增加。1995-1998年分别为62.89、86.49、82.99、96.29亿美元,1999年增至191.61亿美元,2000年达到259.63亿美元。可以认为,台湾地区金融市场避险机制的开辟吸引了更多的外资。因此,我国内地在开放QFII的过程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期货市场,为投资者避险提供金融衍生品,从而增加对QFII的吸引力。目前我国内地只有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还在酝酿中。我国内地应考虑先开放股指期货,再开放股票期权。
  (4)允许QFII成为战略投资者。我国内地的国有企业民营化过程中,实行了战略投资者制度,但目前参与者仅包括国内上市公司、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公司等法人。引入QFII制度后,参与者资格可放宽,允许QFII成为战略投资者。可考虑给予QFII不需要经过抽签或竞价拍卖等程序,就可以取得长期持股等优惠措施。这样不但可以提高减持国有股的成功概率,还可以借助于外国专业投资者长期持有的特性,减缓国有股减持对市场的压力。
    2.实务方面
  (1)机构申请资格问题。台湾地区在1993年引入QFII机制时,只有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有资格申请QFII,目前已扩大到五大类,近10种身份的机构。我国内地实施QFII时,也会在开放之初设置资格门槛,以筛选一些在国际上有实力的投资机构首先进入。但我国内地的资格放宽过程应该结合对WTO的开放承诺,按对国外金融服务机构开放的顺序去设计资格开放过程。在外资机构的成立年限上,我们不必像台湾地区那样严格,资格要求重点应放在国际地位,评级和经营资产总量上。尤其在全球金融市场变化快速的情况下,各投资机构为能更有效经营,往往会根据其全球经营策略,重新组合、设立、合并或转让等。这样,若发生了上述变动,即使是一家体制健全的大型投资机构,囿于年限限制,将无法申请QFII资格,就非常可惜。
  (2)监管制度。由于QFII涉及证券和资本账户两个方面的问题,因而我国内地应以证监会和央行为主管机关。央行负责投资额度的控制,证监会负责对资格审查和投资运作方面的监督。还应建立代理人和保管银行制度。代理人可选取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这些机构在担任代理人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和掌握外资的投资策略与专业运作;保管银行可选取中国内地的商业银行,以确保QFII资金运用动向在监管中。
  (3)投资额度有效期。台湾地区对QFII的投资额度有效期仅为1年,而印度有效期为5年。我国内地设立QFII时必须考虑有效期长短的问题。有效期长意味着不能灵活控制外资汇入汇出,影响外汇管制的有效性;有效期太短,QFII将频繁申请,成本太高。因此笔者认为,在引入QFII之初,有效期应以6个月至12个月为宜,以后逐步延长。
【参考文献】
  1.王家骥等:台湾金融与经济发展[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
  2.贾康等:港澳台财经与华侨经济[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
  3.何业芳等译:新兴市场金融及经济危机的成因、影响及启示,新兴市场委员会(EMC)研究报告,1998。
  4.我国证券市场对外资投资管理之研究兼论QFII资格之检讨,台湾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1。
  5.加入WTO对我国证券市场结构与制度之影响评估,台湾证券交易所研究报告,2001。

《中国台湾地区的QFII制度及其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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