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税收管辖制度的思考
基于上面的大致分析,我们可以对我国未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有个最初步的设想。将个人所得税、遗产税、企业所得税、关税、增值税、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税种划为中央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将大部分财产税、营业税、农业税等税种划为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将消费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资源税等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实行分率共享,由国家税务局征收。(注13)当然,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还存在一个税种划分的问题,具体将分税制贯彻到哪一级还是个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完善税收法制。上面一系列设想的最终实现还有待于税收法制的完善。应该将作为税收程序法重要制度的税收管辖通过税收法律来规定,而不应该通过并不构成税法渊源的税收通告来频繁地调整。改变税收立法的粗放性,要注意到税法的技术性。[6]税收管辖制度中的很多问题其实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就需要比较细致的制度设计。这样,上文提到的所谓主管税务机关制度,规定不明确的税收管辖制度,以及增值税的机构所在地、消费税的所在地和核算地、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等问题都应该能够得到妥善地解决。
「注释」
注1:与税收辖密切相连的一个概念是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所指的税收管辖,是指在一国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税收征管程序意义上的管辖问题,类似于普通的司法管辖问题。关于税收管辖权及其在国际层面的冲突及协调,可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5-87.
注2:税收通告指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通知、函件等。这里是借用了日本税法上的一个概念。日本的税收通告是指上级税务行政机关就税收法令的解释及实施方针,对下级税务行政机关颁布的命令或指令。在税务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但它不是对国民具有约束力的法规,法院也不受其约束。税收通告不构成税法的正式渊源,但现实中税收通告与税法的正式渊源具有同样作用,并非言过其实。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71-72.
注3:有学者将这种管辖界定为行业管辖。参见:王书瑶。中国工商税收征管改革[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74、178.
注4:这种划分本身也是存在问题的,下文将进行具体的分析。
注5: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税收的密切关系及历史考察,可参见: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244-268.
注6:当然,税收竞争主要还是国际层面研究的问题。
注7:国家税务总局注意到增值税领域的税收竞争问题后,曾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实际效果如何不得而知。
注8:改造为公法人的国有企业在税收制度方面应该有其特殊性,在下面的论述中将不单独讨论这一问题。
注9:关于财政联邦主义,可参见:[英]C·V·布朗,P·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M].张馨主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32-233;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
政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338-358.
注10: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大致的理解。事实上,这是个相对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地方财政的规模、纳税人的迁移倾向、经济的流动性程度等一系列的因素。参见:席克正,杨君昌。财政理论和政策选择[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319-325.
注11:在分率分享制下,地方政府对其税率有适当的调整权。这样就协调了地之间的税收竞争和全国的宏观经济秩序的关系。
注12: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实行分率分享制的,中央税率为30%,地方税率为3%.
注13: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实证分析的问题,就是:如果按照上面的划分,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明显不足,还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地调整。
「参考资料」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62。
[2]刘剑文。公法人制度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J].兰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
[3]彼得·M·杰克逊。公共部门经济学前沿问题[M].郭庆旺,刘立群,杨越,译,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190。
[4]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363。
[5]凌岚。政府间财政关系:理论发展与政策展望[J].财政研究,2001,(2)。
[6][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M].刘多田,等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25.28。
刘剑文 魏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