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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通则的制定:问题与构想


容已经基本完成。为履行WTO规则,我国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公开、公平、高效的行政执法制度。在具体把握我国税法通则制定的原则、条件、内容、时机时,应坚持以下要求:

  一是以我国加入WTO和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为契机,统筹规划,调整立法思路,不失时机地重新启动我国税法通则的立法调研、法案起草和学术研究工作。值得关注的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税法通则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应当整合相关资源积极组织实施。

  二是进一步加强税收立法理论研究,既要总结梳理我国税法学术研究成果,也要积极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税收立法和税法学理论,提高我国税收立法的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三是认真总结我国税收征管法立法和实施的经验,总结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实施情况,并对征税机关制定的大量税收规章等进行整理,对税收征纳实践情况进行调查,以便使制定的税法通则成为符合实际、能够为中国的现实所接受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

  四是制定统一的税法通则与制定各单行税收法律齐头并进,分步实施。为了使立法机关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已通过)、行政收费法等法律更好地适应税收活动,应当结合税收征纳实际,同时起草这些法律在税收领域的实施细则。与此同时,还应当配合统一行政程序法的起草及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加紧税法通则的起草、协调、调研工作。其最终目标是在行政程序法颁布实施时,同步公布施行税法通则。即便行政程序法因故搁浅,税法通则在时机成熟时也应当单独颁布,以使在与国民财产权保护密切相关的税收征纳领域实施统一的程序法律,为纳税人提供公正、公开、合理的程序保障,并可为将来行政程序法典的实施积累经验。[1]

  五是改革税法通则草案起草的组织形式,充分吸纳社会各界参与税法通则的制定,使立法过程成为推动中国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们建议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式。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组织起草《税法通则(官方稿)》,可在现行税收基本法(草案)的基础上进行。二是由中国财税法学会这一“民间”学术机构组织起草《税法通则(专家稿)》,可不必拘泥于现行的官方草案,而是在理念、体例、架构和制度设计上体现应有的特色和风格。吸纳民间机构起草基本法性质的税法草案,对于提升理论界对税收立法的参与程度,增强税法的科学性、进步性和公正性,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全民税法意识的提高和税法知识的普及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在现代税收国家,人民与国家之间最广泛的行政程序关系为税收程序关系。为了保证制定出来的行政程序法典具有本国特色并能够产生好的法律实效,必须注意大量吸收税收程序法在适用中的经验。

  「参考资料」

  [1]Black‘s Law Dictionary,5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mpany,1979,p.233

  [2]许善达等。中国税收法制论[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7

  [3]葛克昌。纳税人之程序基本权[J].月旦法学杂志(台湾),2001,(5)。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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