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责任问题探析
税收法律责任在税法上是具有保障地位的税法要素,是税收法治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文从比较的角度,论述了广义上税收违法行为的种类、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税收罚则的适用等理论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法中有关税收法律责任规定存在的问题,就完善我国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建立税法运行的保障机制提出了建议。
(一)关于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为人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一般要有过错。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要件,反映了立法者在提高行政效率与维护人民权利二种价值上的权衡,“折衷说”不失为一种平衡的方法,即对法律明确规定需具备故意或过失要件的,应以过错责任为要件,以满足保障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对违反税法义务而不以发生损害或危险为其要件的,采取“过失推定主义”,允许当事人举证其无过失而免责,以兼顾征税效率。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研究应当有系统和整体的观点,多角度的分类研究是重要的理论方法,可以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体类型、性质、对象、范围、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
(二)关于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由于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同,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对社会的影响以及责任能力等各不相同,在责任的追究机关和程序、承担责任的方式或处罚的形式上也会有所区别。文章对征税主体的责任形式、纳税主体的责任形式、税收程序违法的责任形式、抽象税收行为违法的责任形式、税收刑事责任的形式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税收法律责任形式的意见。
(三)关于税收罚则的适用。追究税收法律责任和适用税收罚则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政策因素,协调好处罚规范之间的衔接与冲突问题。我国应当建立专门的税收免予处罚制度;要对征税机关的处罚裁量进行控制;要采取“吸收主义”,对违反税收管理行为与违反税款征收行为择一重进行处罚;对税收行政处罚与税收刑事处罚,应当实行“有限并罚”原则;在没收违法财产和物品时,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调和公私法利益关系,并为其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保障。
施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