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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收支划分的法律依据


    (二)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考察

    1.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的不具备合法性

    200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第8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属于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这其中包括财政收支划分的基本制度。但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立法法》第9条又规定,其第8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先制定行政法规。

    我国《预算法》第19条规定了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没有明确划分哪些税种属于中央税,哪些税种属于地方税。而是由《预算法》第21条授权国务院予以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然而,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是通过《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来规范的,而不是通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规来规范,违反了《立法法》。虽然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等同于行政法规,并且有《预算法》的授权,但立法层次太低,会导致法律规范缺乏权威性、制度的稳定性较差、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难以保证等不良后果。

    2.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的不合理性

    财政收支划分不仅关涉到各级政府间的财政收支权的大小,而且关涉到各级政府在整个国家政权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甚至关涉到地方自治与国家结构和国家体制等根本性问题。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权应属宪法确定的事项。即使宪法没有确定,也应由最高立法机关以法律定之。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些国家的财政收支划分制度被规定于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之中,如《德国基本法》和美国宪法,更多的国家则是以基本法的形式来规定财政收支划分的相关制度,如韩国的《地方财政法》、《地方税法》,日本的《地方税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财政收支法》等。「6」

    但在我国,从纵向财政分权的程序上看,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规范的博弈,分权的内容没有通过立法程序。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确立的,而且随后的部分调整,包括此次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也是由国务院决定的。这就可能由于中央利益偏好而侵犯地方财政权力的问题。

    当然,在现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授权立法已为普遍之现象,尤其是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方面,大量的、占主体的是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而颁布的税收行政法规。这一做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中国向法治国家迈进的道路上,应逐步加以改正,否则就是对税收法定主义的背离。

    因此,这次改革由国务院变动财政收支范围是不合理的。

    三、本次改革前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有何缺陷?国务院改革是否符合世界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一)本次改革前的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的缺陷

    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以后,国有、集体、民营企业及股份制和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均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在统一税基的前提下,实行33%的比例税率,由纳税人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就是所谓的按隶属关系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中央企业向中央政府交纳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向地方政府交纳,而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等行业,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这种企业所得税分享制度有以下缺陷:

    1.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必然导致严重的重复建设,各地为了税收争相上马一些如汽车等“热门”项目,增加了经济格局调整的难度,影像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2.容易造成国有资产为地方、部门所有的后果,因为资产的流动会带来税收转移,这种利益的冲突使地方、部门力阻资产向辖区外、部门外流动,这也是企业资产重组的最大障碍。多数国有企业仍然迟迟不能搞活,与隶属关系有很大的关联。

    3.对企业按隶属关系划分,继续维系企业和政府间的亲密关系,这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没有从根本上理顺的表现,多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利于打破地区间的经济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各级政府对不同级次企业有亲疏心理,阻碍中央与地方共同关心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局面的形成。

    4.原有的所得税分享制度没有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位,中央的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总额的比例过低,影响了中央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宏观经济运行等方面的调控能力。

    5.随着企业改制和重组进程的加快,经济国际化的程度加深,企业股权关系日趋复杂,客观上也很难通过恰当的办法确定企业的隶属关系。

    (二)国务院的改革符合世界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划分就必然涉及应给地方分配哪些税种的问题。一些税种是不太适合归入地方财政收入的。所得税,尤其是企业所得税,既具有对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又是财政政策赖以发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作用的主要税种。纵观世界各国,在财政分权程度较高的美国、德国等联邦制国家,企业所得税主要由联邦政府征收;在集权程度较高的日本、韩国、英国和法国,企业所得税都归属中央税。

    我国和俄罗斯、东欧

等转轨国家普遍采用了所得税分享制度。这有其历史根源和现实根源。在旧体制下,地方政府扮演重要的所有者角色,从而使它们有权获得企业利润并由此获得由“自己”的企业自己或间接缴纳的税收。这种根据所有权或收入来源享有收入权力的观念根深蒂固。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这种大税种也满足了转轨时期的地方政府由于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众支出而日益增长的对收入的需求。

    但是根据来源分享收入可将资源转移到税基和收入都最大的高收入地区,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我国存在东西部严重的发展不平衡,保证某种程度的公平就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正如大多数联邦制国家实施的那样,根据合理的公式分享收入,让工业化程度最高,增长潜力最大的富裕地区发挥抽油补瘦的作用。因此,国务院的改革符合世界所得税发展的趋势。

    四、如何完善我国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

    (一)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

    从宪政的角度看,决定纵向财政分权方案的主体,必须是超越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我国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势在必行。

    事权财权相结合,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这是建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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