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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法的概念与性质


突规范。国际税法中的冲突规范在形式上与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将征税权划归某一方,而不象国际私法那样采用反致或转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叠性的冲突规范和选择性的冲突规范两个类别。[23]

  「注释」

  [1]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2]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3]参见刘剑文、熊伟:《二十年来中国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原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6]参见邱文华、蔡庆:《国际税收概念与国际税法概念新探》,载《北方经贸》1999年第5期。

  [7]参见廖益新主编:《国际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8]参见翟继光:《新国际税法论论纲-兼论广义国际税法论的缺陷》,载《法商研究》2002年专号。

  [9]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10]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是“最适合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概念的定义”,而并不是强调最正确或最科学的国际税法定义,也不强调是唯一正确的定义,主张其他国际税法概念的学者,也有最适合于他们的定义。

  [11]参见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页。

  [12]参见朱景文:《比较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页。

  [1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14]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页;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1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16]严格来讲,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不适用于国际法的,但我们所研究的国际税法并不仅仅包括国际法,而且包括国内法,因此,我们对于国际税法性质的讨论准用国内法的讨论模式,并把国际法在整体上归入公法,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公法不同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公法。

  [17]其实,国际法也有私法的性质,正如著名法哲学家凯尔森所言,国际法通常归入公法领域,但它几乎毫无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则,而自治的原则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参见[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18]参见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19]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0]参见陈大钢:《国际税法理》,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页。

  [21]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页。

  [22]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23]参见刘剑文、李刚:《国际税法特征之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16页。

  刘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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