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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税法教学在财税法治建设中的地位


律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对于一些立法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进行修正。立法水平的高低,法律制定的科学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素质的高低,法律修养以及对于当前国家现状的知晓程度,而财税法治建设对于立法的要求则更为严苛,要求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及相关财经税收知识的人进行立法,法学教育教学的初衷正是基于此,只有尽可能的保证立法者的较高的法学素养才能将财税法治建设从立法这一最初环节有效地落实下去。

    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过程,不仅仅是单一的环节,它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都应当体现法治这一理念。我国由过去的“人治”发展为“法治”,并不是彻底排斥人的作用,一味的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至上性,还应该关注执法和司法的环节。财税法学教育通过培养高素质的具有专业财税法知识的人才,使他们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树立一种“法治”的理念,毕竟法律的实施、贯彻是要依靠人来实施的。法律不应该是一种空洞的条条框框,而应该是能在我们实际生活中真正得以发挥其作用的规范。

    财税法学教育就是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的环节对于那些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过程中的人员的素质进行培养,保证法治的完备和法律的切实落实,使得财税法治得以有效的建设。“在现代成熟的法治国家,法律理性不论是在中成文法形式的国家还是种判例法的国家都得到足够的重视并发挥着有效的作用。”[8]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真实写照——财税法治的显著表征

    广大民众的参与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因素,苏力指出:中国近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加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而是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念和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正是这个意义上,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9] 笔者也认为,苏力教授的观点是很有见地的,人民是法治进程的主体,离开人民的主体作用的法治,是空洞的不切合实际的。而对于“税收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认识,将其定位于“公法之债”的法律关系,更突出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基于财税法在法学领域中的显著地位。纳税人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在整个税收征纳过程中,尤其是在对用税方面的重视,更是纳税人权利的一个内在要求,一方面是自己权利的本质,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的监督行政机关包括财政税务机关在征纳过程中以及用税的过程中的种种行政行为,只有通过权利来制约权力才是财税法治的显著的表征。

    法治的实现不仅依赖于行政和司法,也依赖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自身权利的活动,民众的意识本身和法律制度一样也是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要素。固然行政和司法是国家法律起作用的必然环节,然而另一方面,行政和司法又有可能改变和扭曲国家法律的真正要求和内涵,损害到个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权利,使得法治的建设成为流于形式的口号。正如学者所谈到的:“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法律的权威和实施造成的巨大的危害,是对依法治国的亵渎、蔑视和挑战。”[10]这也使得我们能明显的感受到法治目的的最终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权力的监督。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让渡与公众人可作为前提的。如果一个权力是由民众让渡,并为公众认可的,我们即说该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正当的,否则该权力存在的合理性就有问题,该权利的任何形式都无法具有合理性。财政税收也是如此,相当于是纳税人为获得公共服务或者利益而支付的一种对价,诸如税收可以认为是对纳税人财产的一种剥夺,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一种侵权法,它使纳税人将财产的所有权的让渡,对国家的征税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财税法治建设中,对于让渡的权力,纳税人倘若不闻不问,势必造成权力被滥用权益被侵害,因此,纳税人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则成为必然的选择。我们应该将税法更好的理解为一种维权的法律,是对纳税人权利真正的维护。

    中国受几千年来的封建思想的影响,民众本身就具有了一种奴役性和服从性,加之曾经对于财政税收有一个歪曲的认识,每当谈到税收时,首先映入人们脑海的就是:“苛政猛于虎”,权利的意识基本不存在或者准确地说是,当时的政府不允许人们那样的思想。因而,现今想从根本上来改变这种局面,培养民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并非易事。一种治国方略的事实,除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支持外,离不开相应的民众意识作为社会文化的支撑及内驱力:与人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人治得以实现的是注重服从与权威的城民意识;与现代法治社会相对应的,保障法治得以实现的则是注重主体自由追求和理性自律的公民意识。[11]由于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受政治、经济的影响颇大,而法律素养、法律意识的提高本身是有一个过程的,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十几代人的不断积淀而形成的,因此面对这种现状,法学教育更是不可或缺的措施,财税法较现今已为越来越多的学校所重视,我们可以看到一种趋势,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对于财税法这一特定领域的人才要求不断加大,民众对于这方面知识了解的欲望会越来越强烈,本身由于其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再加之财产的逐渐增多,对于财产的保护也更为加强,因此这一教学不仅对于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人成为必要的环节,对于普通的民众、纳税人也是意义重大。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财税法治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而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民众的权利意识,具体到财税法研究的领域就是纳税人的权利意识的普及,它不是一蹴而就的,只有先通过培养一部分人的权利意识,从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具有专门法学知识的人入手,进而由他们再进行财税法知识的普及,以推广到整个社会、所有纳税人的层面上,权利的彰显、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是要在财税法领域进行具体化的。

    「注释」

    [1]《法治的理念与方略》, 汪太贤 艾明著,中国检察出版社(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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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2]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刘富起,吴湘文。西方法律思想史。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7页。

    拉兹认为,法治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指引人们行为的能力,或者说法治就是使法律具有和保持一种可预测性,在法治之下人们具有依赖法律而非统治者的自治能力,同时拉兹认为,一个机遇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并不意味着前者要好于后者,他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在此方面他是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 侯健 法制、良法与民主——兼平拉兹的法治观 中外法学1999(4)。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03页。

    [4] 刘剑文 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0页。

    [5] [英]弗雷德里希 奥古斯特 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7年版,第73页。

    [6] 卓泽渊 著:《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49页。

    [7] 刘剑文 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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