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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税收关系的界限,必须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和法律,建立包括直接税、关税在内的国际税法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税法时更加趋同化,税收一体化进程加快。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税法改革。税法改革以降低所得税税率、扩大税基,调整税制结构,简化征管制度。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协调各国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经济联盟成员国不仅通过关税同盟而互免关税,实行“一致对外”的统一关税政策,而且还通过协调彼此间的财税政策和法律,建立一体化的税收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措施主要集中在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制度上。1968年欧共体取消了工业品内部关税,并统一了对外关税税率,翌年又取消了农产品的内部关税,1997年7月1日起,9个共同体成员国的关税已完全取消,建立了9国关税同盟。20世纪90年以后加快了步伐,开始协调所得税制度。特别是欧洲联盟建立后,将重新构建欧洲税制,实行基本一致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政策和法律,并加强了成员国间的税务合作。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有关母子公司和企业合并的所得税征免事项的指令:在股息征税方面,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对成员国子公司汇回母公司的股息一律免征预提税,而且当母公司收到股息合并征税时,可以采取免税法或间接抵免法[3];在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实行递延纳税以及其他相类似的税收优惠办法,扩大适用于成员国公司的合并和分立;在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处理方面,一国对转让定价的首次调整和有关国的对应调整发生冲突时,采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程序。1994年底又发出成员国企业之间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指令草案。欧洲联盟建立后,1995年5月1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欧洲税收年会上,将重构欧洲税制作为重点课题之一,欧洲委员会统一市场与财务局主要负责人塞尔·斯托尔在会上作为题为《关于欧洲未来的直接税制》的报告。可见,欧洲联盟所得税制度已由协调阶段向一体化方向发展。此外,OECD欧洲委员会也已达成一项旨在加强成员国之间税务合作的协议,并于1995年4月1日生效。欧盟制定共同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无疑是一种国家财政主权向共同体统一的征税权让渡。这种让渡是税收制度区域化乃至国际化发展的又一法律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建立税收一体化的必然条件。欧盟税收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也推动了世界性的税收协调。

  可见,税收一体化的发展是世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从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看,税收国际化是以税制趋同、相互协调为主要特征的。随着21世纪国际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一种区域性的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将极大地丰富国际税法。

  (三)各国均将积极进行税法改革

  从一定意义上讲,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税法改革有助于以所得税为主要适用对象的避免国际双重征部协定的发展与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相继展开了大规模的税法改革,主要是所得税法改革,力图维持正常的经济增长和适应世界税制变化新格局。这次税法改革由英国带头发起。英国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1979年上台不久,便以税收中性为原则,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对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

  在美国,1981年当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困境,政府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并经国会同意,拉开了里根政府税制改革的序幕。在里根第一任期内由于受日益增加的财政赤字的困扰,政府减税步伐并不快。在第二任期内里根又进一步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了税率,将原来的11%-50%的15级税率改为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也降低了税率,将原来的15%-46%的五级税率改为15%、25%、34%的三级税率,同时又取消了一些优惠措施,如取消公司资本净所得的优惠,取消了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优惠等。这次改革,以标榜为所谓“第二次美国革命”,被看成是美国税收法典的一次“革命性”的“无与伦比”的和“具有历史性”的改革,是超越国界的“对世界经济产生影响的”全球性体制改革。

  1987年美国税改方案刚刚开始生效,加拿大税制发展史上最重要方案《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于是年底获得批准生效。这次税制改革包括对各税种、税率、税基等进行的全面改革,不但拓宽了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目的是实现理想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协调性、可靠性五大目标。

  1987年9月日本议会也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税改的基本内容是“个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级累进制(10.5%-70%)降到1988年度的6级累进制(10%-50%);企业税税率由1987年底的45.3%降低到1989年的37.5%;出现了销售税名义征收的一种新型间接税,并于1988年1月1日实施,税率为5%。日本这次税制改革是战后日本税收制度第一次全面的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则,重点是解决主要纳税者阶层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被称为是根本性的税制改革。[4]

  在英、美、加、日等国对税制大动手术后,各国的税制改革的步伐便大大加快了,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乃至90年代,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最主要功绩在于它在世界范围内扭转了几十年来所得税税率不断增高的趋势,增强了所得税的中性,使税负更加公平,堵塞逃税漏洞,简化了税制。其主要内容概括起为有三项:(1)扩大税基即开辟新税源。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主要是减少或取消各种税收优惠,包括取消超额折旧和加速折旧;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各种扣除标准,或者将减免改为抵免,有些国家还对原免税的利息开征预提税。(2)降低税率。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为例,改革前税率分别为52%、51%、50%、55%,改革后降为35%、39%、34%、37.5%;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为例,改革前最低税率分别是83%、55%、

65%、88%,改革后分别降为40%、33%、57%、65%。(3)减少或取消税收歧视,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取消或减少不同性质来源所得的不平等的税收待遇。

  在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之际,各国所得税立法的改革仍将继续进行,并仍将以上述改革目标为其归宿。

  总之,21世纪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第2页)的发展总趋势,将如美国国际税法专家罗斯(S·G·Ross)在《21世纪税收政策》一书中所预测的:“最重要的发展也许是通过情报交换、相互执行行动,扩大主管当局活动范围等措施,朝着更大的合作迈进。人们可以期待,在不久的将来会因多国管理而给各国施加压力,使之在税收事务上按国际准则办事”。这就表明,在21世纪,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将会进一步发展,避免双重征税国际准则也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第2页)将在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下得到更加妥善的解决。

  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实行问题

  (一)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依法实行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兼行了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格局,有其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根源。理论上是源于国家主权,源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实践上则是因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的剧增,各国立法本土性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都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之间经贸往来关系的加深,这一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体制终将被改革。

  事实上,一些国家或地区为了更好、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第2页),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都已率先实行了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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