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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税收公平主义——兼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轨


的个人的事情。而且从一般的情况来看,种种新的发展仍需依赖于少数特别熟知特定机会并能把握这些机会的人士(即熊比特说的企业家)的支持。在存在着赚取丰厚利润的瞬间机会的场合,以这种方式(累进税率对在短时间内赚取巨额利润采取近乎没收的税率)阻遏个人资本形成会导致对竞争的限制。即累进税率,有助于支持公司的发展而无助于新兴公司的发展,从而也就会造成种种准垄断(quasi-monopolistic)。

  哈耶克认为,比例税率更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并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们所需要的毋宁是这样一项原则,它将根据总税负来限定最高的直接税率。就此种做法而言,最为合理的规制似乎是,它将根据政府对国民总收入所课征税收百分比来确定直接税制之最高许可(边际)税率(maximum admissible 〔marginal〕rate)。”

  第二部分 税收公平主义的应用-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

  一、现状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法改革,做了两件事: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所得税法改革;实行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流转税法改革。但是,留下了两个大尾巴亟待解决:增值税的完善,内外资所得税的合并。

  在企业所得说法方面,内资企业适用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人大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细则》。目前,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税负是15%,但但实际税负是11%.而内资企业目前的名义税负是33%,实际税负是23%左右。无论是名义税率还是实际税率,内资企业的税负都是外资企业的一倍。

  这么大的实际税负差距原因何在?按照我国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按投资地域或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最低仅为15%;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用于该企业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按规定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税的优惠,而且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即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经过弥补后真正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对投资农、林、牧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仅可以享受“免二减三”的优惠,而且可继续享受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免二减三”后只要当年出口比例和先进技术等到认定后,可继续减低税率,最低按不超过10%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

  二、税收优惠措施的合理性分析

  从以上的数据显示,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给予了外资企业很大的税收优惠。如金子宏观点,评价税收优惠措施是否违反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和税收公平主义,优惠措施是否合理,一般要按三条标准来判断:⑴税之优惠措施的政策目的是否是合理的;⑵对⑴的政策目的的实现,该税之优惠措施是否是有效的;⑶通过税之优惠政策的实施,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多大程度的侵害。 中国给资企业以优惠,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引进外资;二是引进技术,实施“以市场换技术战略”。给外资所得税以优惠措施的效果如何呢?

  1、对外资所得税优惠措施政策目的的合理性评价。

  ⑴ 对引进外资的合理性评价。中国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金额达606亿美元。 应当说,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缺乏资金是最大的困难,给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对引进外资具有重大意义。可是25年过去了,中国国内的资本开始雄厚了,国内居民人民币存款总额已达15万亿人民币,光温州一地游资就有1000多亿。民间资金苦于没有好的投资渠道,被迫进行投机行为,如温州游资为了获利,进行了臭名昭著的炒搂、炒车、炒煤、炒外汇的种种投机。(在这表面的风光下,背后都藏着多少的血泪史!)一方面,国内储蓄率高居不下,另一方又缺乏投资渠道,加之对民营资本进入高利润的垄断或管制行业(如金融、电信、铁路等)加以严格限制,民间已经积聚了极大的资本供给能力。资料显示:2003年中国地下金融的实际交易规模达到在7500亿元左右。而花旗银行近期的一份研究报告估计,在2004年5月到10月期间,银行居民存款流失额在9000亿元左右,而这些资金都用于自己投资或民间融资。 由上可知,以吸引外资而给予外资企业以税收优惠的政策考量已经不再合理。

  ⑵ 对引进技术的初衷评价。在利用外资方面,我们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口号,我们是让出了市场,但究竟换回了多少技术呢?拿汽车工业为例,虽然国产化率有所提高,但依然跟不上跨国公司产品的更新速度。桑塔纳普通型国产化率好不容易过了90%,大众又推出了桑塔纳2000型,国产化又得重新开始,如今千辛万苦达到了85%,大众又将推出桑塔纳B5第三代车型。照这样,合资企业在产品开发上陷入一个引进、国产化、再引进的长期被动局面。另外,跨国公司对核心技术的保留使得这些“国内组装车”的国产化率难以超过95%.跨国公司始终掌握着汽车制造的核心技术,实际上也控制价值链中的关键环节,获得了比我们更多的利润和国民福利。 在当前的外来投资中,外

资控股和独资企业已占绝对多数,这就令中国更难通过开放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尽管外资在华企业不少从事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开发,但这与中国自行掌握这些先进技术完全是两回事。外资企业不会主动外溢技术,培植自己的竞争者。中国在入世协定中承诺,放弃对外资企业的技术转让要求,于是不少人转而期望在外资企业工作的中国人通过对外国技术和管理“耳濡目染”的接触和感受,来搭建未来国内企业的技术平台,其实这不过是一厢情愿而已。外资企业里的中国员工固然可以学习并掌握部分生产技术,并参与某些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但却无法掌握控制在外资企业母公司内部的核心技术。中国员工独立创业尽管在理论上构成外资企业技术“外溢”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新创立的企业不具备品牌优势,而且,国内弥漫的崇洋媚外的社会心态也导致新企业培养市场认知度的成本过高。因此,外资企业里的中国员工以自主创业方式获取国外先进技术的前景十分渺茫。

  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the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的经济学家丹尼尔?罗森(Daniel Rosen)通过对中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深入分析发现,2002年,在中国3,250亿美元的出口中,只有680亿美元(20%略多)被官方统计部门列为“高技术”产品。进一步的研究则发现,这些产品也并不真正属于“高技术”之列,大多是零部件或低利润的家电产品,如DVD播放机。即便是这些勉强称之为“高技术”的产品,其中的85%也是由外资企业生产的。在余下的15%中,国有企业占11%,私营企业只占2%.这说明在高技术领域,中国本国产业正处在被边缘化的状态。然而,由于中国国内经济体制上的种种弊端,各地在国内资本过剩的情况下仍竞相“招商引资”,这无疑将强化外资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压缩国内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生存空间,从根本上削弱中国工业化的基础。

  到目前为止,外资在零售业(商业大店)、汽车、通讯、电子、计算机、化妆品、摄影器材及胶卷等行业形成或已经形成垄断地位,另外,在民航飞机制造业上,“运十”计划的下马,标志着民族资本已经彻底放弃,完全依赖国外进口。

  ⑶ 结论。从以上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国给予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曾在最初时段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资金方面),但运行到现在原先的初衷已经彻底落空了,并且已经走到它初衷的反面。

  2、后果:税负的承担力的公平性受到了的侵害。诚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高培勇所说“内资企业背负着比外资企业高达十多个百分点的税负去和外资企业拼杀,显然很难与外资竞争。”外企工资高,很大一部分就是本应交给国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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