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
无论是何种违法犯罪总存在当事人,而当事人包括主体和客体,客体就是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往往是投资者;主体就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可以是证券发行人、中介机构、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和投资者四类。证券发行人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等;中介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有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中介机构泄露内幕消息等;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实施的违法犯罪包括向客户透支、挪用客户保证金、用个人账户进行自营、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投资者实施的违法犯罪有利用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等。按违法犯罪的主体进行分类,样本的分布情况见图3。
从上面的分布状况可以明显看出,在证券违法犯罪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在所有违法犯罪行为中比重为61.3%,超过了半数;其次是证券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7 .6%;第三位是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比重为13.6%;而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占比重很小,仅为7 .5%。这四个违法犯罪主体在当年所有的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随时间推移的变化趋势见图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图中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证券经营机构违法犯罪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发行人违法犯罪的比重在逐年下降。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证券经营管理机构不仅在违法犯罪中所占的比重大,而且比重还有上升的趋势,可见证券经营管理机构应该成为证券监管中的重中之中。
3.从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市场环节分析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是证券市场的两个主要环节,而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无非是发生在这两个环节中的一个,从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这两个环节的分布(如图5A)及其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如图5B)来看,证券交易市场的违法犯罪不仅所占比例非常大(81%),而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该项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而证券发行市场违法犯罪除了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所占的比重较大外,其后年份该项比重一直都不大。可见对证券监督部门而言,现阶段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比对证券发行市场的监管更为紧迫。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4.从证券违法犯罪的载体分析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必须依附一定的载体,证券市场中的两个基本要素――资金和信息就是证券违法犯罪的主要载体。证券违法犯罪主体往往拥有资金、信息优势,他们通过滥用这些资源优势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内幕交易、欺诈发行、披露虚假财务报表、传播虚假信息、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更改交易记录等都是通过信息的滥用或信息操纵的手段来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市场操纵、透资交易、挪用客户保证金、违规资金进入股市等都是利用资金实力或直接盗用证券交易资金的证券犯罪行为。这两类犯罪的总体分布情况从图6可以看出:以资金为载体的违法犯罪的比重为45.4%,以信息为载体的违法犯罪比重为34.1%,但两者的差异不算太大,可见在证券市场上虽然资金要素重要,但信息要素同样重要,对市场的监管两者都不能忽视。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二、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复合分组分析
仔细观察前面对证券违法犯罪的分析,会发现证券违法犯罪在交易环节、主体证券经营机构、载体资金优势三者的比重都有增长的趋势,而且交易市场比重的变化趋势与证券经营机构比重的变化趋势非常相似。为了考察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关系,下面将证券违法犯罪进行复合分组分析,每次从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依附的载体这三个标志中选出两个进行分析。
1. 按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违法犯罪的主体两个标志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2)
表2: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和违法犯罪的主体分布情况
发行人 证券经营机构 中介机构 投资者 小计
交易市场 36 196 7 41 280
发行市场 25  
; 16 19 6 66
合计 61 212 26 47 346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整理
从表2可以看出,在交易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所占比重为70.0%,其次是投资者(14.6%)和发行人(12.9%);而在发行市场中主要的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所占比重为37.9%,其次是中介机构(28.8%)和证券经营机构(24.2%)。从违法犯罪主体来看,证券经营机构92.5%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发生在交易市场;投资者87.3%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发生在交易市场;发行人在两个市场环节比重相当,发行市场为41.0%,交易市场为59.0%;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则有73.1%发生在发行市场。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是:交易市场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证券经营机构,同时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也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发行市场中的主要违法犯罪主体是发行人,但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不集中在发行市场,而是在交易、发行两个市场相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发行市场。
2.按证券违法犯罪发生的环节、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在证券发行市场中86.3%以信息为载体,在交易市场中52.9%以资金为载体;依靠信息优势的违法犯罪行为94.3%都发生交易市场,而依靠信息优势的犯罪行为在两个市场中分布比较均衡。
3.按证券违法犯罪主体、依附的载体进行复合分组分析(见表4)
从表4我们可以看出,发行人的违法犯罪行为86.9%依托信息优势实施;中介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是依托信息优势实施;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犯罪行为54.7%靠资金优势实施,只有11.8%以信息为载体;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70.2%以资金优势实施。在靠信息优势违法犯罪的主体中发行人占44.9%,中介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依次是21.2%、20.0%、11.9%;靠资金优势的违法犯罪案件中,以证券经营机构为主体的比重最大,为73.8%,投资者所占比重为21.0%,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几乎为0。
几点思考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证券监管时可以采纳以下几个原则:(1)在监管时应该主要加强对资金透支挪移、以个人投资者的名义开户炒股、中介机构提供的虚假证明、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对市场主体监管时,证券经营机构是重中之中,其后依次是发行人、投资者和中介机构;在对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应该大于对发行市场的监管力度,发行市场的监督可以由券商、中介机构来实现,然后证监会再对券商、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在监管时必须要资金与信息并举。(2)在对交易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证券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监管时要监控资金的运作是否规范,同时要注意发行人、中介机构所提供信息的质量;在对发行市场监管时,监管的主体主要是发行人、中介机构,应该重点提高信息的质量。
在本文的开始就提到,对不同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难易程度不一样会导致分析结果与现实情况不一致,例如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普遍性已得到大家的认同,然而通过样本的分析的结果是: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在证券违法犯罪中的比重分别只有5.5%和2.6%,排名分列第6位和第8位,显然与现实存在差异,这也证明现阶段监管部门还没有找到有效治理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行为的方法,对此需要更多的研究与摸索。
《中国证券违法犯罪的实证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