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理论依据
目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税收本质做出比较合理解释的是新利益说,这一学说也被称之为“税收价格论”。它将税收视为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作为国家(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它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国家(政府)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8]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都是在所得来源地、即所得来源地国取得的,这些所得的取得必定耗用了所得来源地国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为了进行费用补偿,就必须对其予以征税。因此,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是符合税收本质理论的逻辑的。
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各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既有其法理依据,又在实践中十分必要。它有利于跨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通常是跨国投资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并造成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则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不仅会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也会给国际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注释」
[1]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1页。
[2]参见杨志清:《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362-367页。
[3]参见[日]井手文雄:《日本现代财政学》,陈秉良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62-263页。
[4]参见李九龙主编:《西方税收思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页。
[5]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69页。
[6]参见李九龙主编:《西方税收思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页。
[7]参见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6页。
[8]参见张馨:《公共财政论纲》,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页。
刘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