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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膨胀的防治与税收法律制度


整和减免权属中央;共享税的立法、开征停征权、税目增减和税率调整权也属中央,但减免税权一部分属中央,一部分属地方,中央或地方的减免幅度不得超过各自分享的比例;地方税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层次管理方法,其中影响较大的税种其立法权、开征停征权属中央,其他权力属地方,一些小税种,地方享有独立的税权。

  (二)实现税收法制的效益化

  市场经济是一种追求高效率的经济,这必然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体现效率的原则。实现税法机制的效益化,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增加有效产品供给,抑制过度需求;另一方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和和抑制通货膨胀的财力,同时抑制因漏失税收误导利益分配格局而引发的通货膨胀。

  1.在制定和实施税法时,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及正当利益,在立法时,要做充分的调查和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企业不因为征税而影响生产能力,税率要公平、合理。2.建立法律激励机制,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对效益好的先进企业,在依法交税后,自身利益较多,对效益差的落后企业也不得擅自减免税。3.优化税种结构,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起征点应随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提高而相应增长。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建立独立的计税扣除项目和计税标准制度。取消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特种目的的税,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等。4.简化税制,加强和完善税收程序立法,建立高效的现代化的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税务稽查制度、税务行政复议和税收行政诉讼制度。国家在完善税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对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的法律机制,通过国家约束和监督税收征管人员以及税收征管人员约束和监督纳税人,增强违规风险,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加强税法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增强广大纳税人主动纳税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公平税负的税法机制

  税法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来源于所有法律都应当具备的正义价值。税法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税收活动中能够在同等的法律条件下,实现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上的利益均衡。税法所主张的公平与民法公平是不同的,民法主要通过等价有偿、机会同等、权利义务对等、情势变更和公平责任等原则保证实现交易的公平;而税法所主张的公平则是通过普遍纳税、合理负担实现的,其目的是引导经济结构合理化,国民经济均衡稳定增长。我国税法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横向公平原则。即对同一种类的征税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税负相同,不因行业和纳税人的不同而变化。如在增值税方面,应将增值税扣税链较大的交通运输业,由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纵向公平原则。高收入者应当比低收入者多纳税,增强税法对占有资源、人力、技术条件的不同状况及价格不合理造成的收入差别的调节功能,强化对高收入者的所得税调节。3.社会公平原则。税法的制定要促进社会公平,防止两极分化,矫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如加强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征管,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等。

  (四)政府在法律范围内对税收行为适度调控

  资本主义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国家需要通过税收杠杆大量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西欧各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均在不同时期和不同领域借助税收干预来配合实现政府的目标,它们在不同程度上保持了相当多的税收调控手段,实行各类有目的的税减免措施,运用税负轻重来鼓励某些行业的发展(注:参见邓力平《对我国税制改革与借鉴西方税收理论的再思考》,《财经问题研究》1996年第7期。)。 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担任宏观调控者的角色,政府应运用开征、停征税种,调高、调低税率,减免税以及法律责任等手段,促进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社会总供求的基本平衡。但是政府税收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张宇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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